科別 | 學費 | 雜費 | 實習費 | 合計 |
農場經營科 | 6,240 | 1,400 | 1,140 | 8,780 |
園藝科 | 6,240 | 1,400 | 1,900 | 9,540 |
畜產保健科 | 6,240 | 1,400 | 1,900 | 9,540 |
森林科 | 6,240 | 1,400 | 800 | 8,440 |
生物產業機電科 | 6,240 | 1,495 | 1,900 | 9,635 |
食品加工科 | 6,240 | 1,495 | 1,900 | 9,635 |
土木科 | 6,240 | 1,495 | 1,900 | 9,635 |
餐飲管理科 | 6,240 | 1,495 | 1,900 | 9,635 |
資料處理科 | 6,240 | 1,495 | 1,900 | 9,635 |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
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各類
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代
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代表不得少
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代表。開會時
,家長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應
於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者,
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112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七、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學校應予免收學費及雜費:
(一)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部免送)。
(二)學校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
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行為等,自訂之德行評量基準。
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體育成績及德行評量基準,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規定,學業平均成績非為每班前三名者,學校得依各年級全體學生學
業成績分布情形,酌予減免學費及雜費。
第一項前三名免繳學費及雜費係屬獎學金性質,如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
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重複。
第一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由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為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作業要點
四、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範圍如下:
(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
1、機械群: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科。
2、動力機械群:重機科、農業機械科及軌道車輛科。
3、化工群:紡織科及染整科。
4、設計群:家具木工科及陶瓷工程科。
5、土木與建築群:土木科及空間測繪科。
6、農業群: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森林科、
園藝科及造園科。
7、食品群:水產食品科。
8、海事群:航海科及輪機科。
9、水產群:漁業科及水產養殖科。
10、商業與管理群:航運管理科。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 五、補助基準:(一)助學金:1、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原住民學生,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一千元。2、就讀署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或進修部之原住民學生,依當學年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之。3、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優申請補助。(二)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百元。已領有政府機關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三)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四千一百元為限。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
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
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第 3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
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
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
,申請學雜費減免。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
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
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
,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
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
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
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第 4 條
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
之減免額度,申請就學費用減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基準如下:
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
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
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
習實驗費為限。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
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
申請學雜費減免。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