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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規 / 學生學習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第 二十五 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
    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 二十六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
    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
    教育處置。
  •  本校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維護突遭重大變故學生學習權益要點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

本校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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