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第 12 條: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得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招收轉學生,並以公開方式為之。但第十四條第三款法定轉學,不在此限。
- 第 17 條: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休學期間不列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修業年限
- 七、 除前點所定之學生,學校應依常態編班原則,採 S型排列、公開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實施編班。
- 十、 為求各班學生人數趨於均衡,學校編班(科、學程)後始報到或轉入之學生,應優先將其編 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其次依其性別編入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