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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國立花蓮高農學生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國立花蓮高農學生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依據:教育部92.7.16台參字第0920104837A號令。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4.29教中(四)字第0970505994號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4.22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36587號函辦理。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6.26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62166號函辦理。

實施目的:為確保全校教職員工生在意外事故或緊急傷病發生時,能把握時間,爭取時

效,即時送醫,使患者獲得適當而有效的醫療照顧,以減輕傷病程度。

實施要點:

(一)  意外傷害或疾病處理原則:

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疾病時,在上課中由任課教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刻將受傷(病患)學生送到健康中心處理,必要時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事故發生時,如遇醫護人員公出,學務主任或主任教官應請護理老師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如遇護理人員及護理老師皆不在,教職員應掌握急救時效,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

(二)  家長的聯繫:

意外事件或疾病發生時,由事故處理者通知導師與值星教官,由導師或值星教官負責與家長聯繫,詢問指定就診醫院,並由教官室及學務處給予協助。

住宿生在宿舍發生傷病時,則由教官和舍監處理及護送就醫,並聯絡家長。

(三)  傷患外送時,護送人員的優先順序:

1. 一般狀況(無立即性或持續性之傷害):

1)導師或生輔組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在家可立即到校或到場者,請家長帶回就醫。

2)無法聯絡上家長或無法立即到校或到場者,則由學務主任指派人員(導師、值星教官或學務處同仁)送醫或送健康中心由護理人員適當照顧。

3)經健康中心認定情況輕微者,於健康中心填寫證明單,經教官(導師)辦理外出或請假手續後就醫,由導師或教官同時間聯繫家長,返校時檢附就醫證明。

2. 特殊狀況(重傷、重病者):

護送人員優先順序如下:

(1)  導師及護理人員

(2)  教官及護理人員

(3)  學務處同仁及護理人員

陪同就醫之同仁給予公假登記。

3. 事故發生時,如遇醫護人員公出,學務主任或主任教官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

4. 若由護理人員護送傷患就醫,健康中心職務暫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

5. 護送人員應給予公假登記,另有課務者由教務處協助調代課事宜。【公(差)假代課依部訂規定辦理】

6. 傷病患者緊急就醫後,家長經聯絡後尚未到達前,患者應由護送人員陪伴,至家長到達後始可交付離開。

 

(四)  校外參訪學生發生緊急狀況,處理程序如下:

1.花蓮縣境內:必要時連絡一一九救護車,護送人員順序為(1)導師à2)學務處同仁à3)護理人員。

         2.畢業旅行:訂定緊急傷病處理程序,並與契約廠商於合約中訂定:(1)建立行程中之緊急醫療網(2)護送人員順序如下:契約廠商之隨隊醫護人員陪同教官導師學務處同仁。

(五)  如重傷害或特殊疾病者,已聯絡家長確定欲送醫院為優先,若無法聯絡到家長則以離傷病發生地點最近之醫療院所為主。

(六)  重大緊急傷病發生時,報備程序為:

現場處理人員(導師、教官、現場教師或護理人員)生輔組(或衛生組)

學務主任(或主任教官)校長

必要時由學務主任知會人事單位核假、教務處調代課事宜。

(七)  交通工具及費用:

1.傷病情況特殊時應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2.護送人員自備交通工具,護送過程五公里以上時,依出差辦法支給適當差旅費。

(八)  醫藥費的代付:由班費暫墊,就醫後依實際費用,請導師聯絡家長歸還。

(九)  重大事件發生後,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由學務處書面陳報校長,或填寫校安事件報告表。

(十)  患者病癒返校後,若因緊急傷病造成之心理創傷無法平復,由導師或輔導室提供必要的輔導。

(十一)  新生於健康檢查時應填妥特殊疾病調查表,內容包含特殊疾病及傷病發生時之

        指定醫療院所,調查結果供健康中心追蹤學生健康情況,或緊急傷病發生時之緊

        急救護處理依據。

(十二)   在學學生之基本救命術由健康與護理課程中教授。

(十三)   教職員工應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列入校內教師研習項目。

(十四)   遇校內大型活動,由護理人員組成急救隊,協助緊急傷病處理。

(十五)   本校相關人員護送學生就醫,事後請至學務處登記。

(十六)   護送就醫地點(以就近花蓮市地區診所或醫院為原則):

         花蓮慈濟醫院(856-1825)、門諾醫院(824-1234 )、花蓮福利醫院(835-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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