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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國立花蓮高農午餐供應委員會

國立花蓮高農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設置要點

                 105.06.24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06.28行政會議修定

109.08.11行政會議修定

壹、 依據:

一、 本要點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105.5.27.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41127B號令

三、 105.5.27.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41127C號函

貳、目的:

一、確立工作執掌,完成學校午餐供應事宜。

二、養成學生良好的飲食習慣及禮儀,建立正確的營養常識,增進學生身心健康。

參、組織與職掌:

第一條   辦理學校午餐供應業務,提升學校午餐供應品質,組成學校午餐供

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擬定年度午餐供應與午餐育計畫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擬定午餐供應模式與招商基本條件訂定之意見。

       三、學校午餐委外辦理契約及罰則執行之議定。

       四、其他學校午餐相關事項之議定。

第三條 本會設置委員12人,其分工職掌如下:

   (一)當然委員三人: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及主(會)計主任。

   (二)一般委員十人:校長、主任教官、家長代表三人、師代表、衛生組長、護理師、學生代表一人。

  一、召集人:由校長兼任,綜理及督導午餐一切事宜。

  二、副召集人:由學務主任兼任,督導學生午餐供應及常規訓練,並與家長、學生進行意見溝通。

 三、執行秘書:由衛生組長兼任,負責承辦午餐之各項業務及招標、推行廠商食品雲登錄與核、推行營養育及宣導衛生安全觀念,成立工作小組,負責指揮及監督食品販售管理、餐廳廚房衛生管理等。

  四、總務主任:負責充實並維護合作社及熱食部之午餐供應設備、廠商評選、簽訂合約之事宜及監督廠商午餐契約之訂定與執行。

 五、主(會)計主任:綜理督導主計業務。

 六、護理師:負責協助推行午餐營養育及學生營養狀況評估、食品販售管理督考。

 七、家長代表三人:由家長會推選()之,負責督導本委員會並協助評選優良廠商、協調家長與學校意見之溝通。

 八、師代表:由師會推派之,師代表負責指導學生午間用餐、協助推行午餐營養育、協調學生與師意見反應與溝通。

 九、學生代表一人:由班聯會推選之,負責協調學生與學校意見之溝通。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第五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無給職。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並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六條  本會需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七條  本會之提案及臨時動議需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始可決議通過,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八條 學校午餐供應廠商之評選,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午餐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之委員,宜儘量避免與前次採購之委員重複。

第十條 本會辦理學校午餐採購之評選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評選原則:

1.應訂定學校午餐廠商評選項目及基準。

2.不得以「創意回饋」作為評選項目。

3.宜採多校聯合發包或分區發包之方式。各校實際採購方式(包括個別學校招標),應公開透明。

 (二)迴避原則: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會之決議事項,應於會後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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