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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國立花蓮高農伙食供應食品衛生法規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學生伙食供應」食品衛生規範

 

立合約書人: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甲方)

廠商:供應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供應廠商依規定須檢送:

(一)       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       衛生行政機關評鑑優良證明。

(三)       產品責任險保單。

(四)       花蓮縣餐盒食品公會會員證。

 契約價金:午、晚餐均為新台幣伍拾元整。

 數量:每個月結算(天數以實際用餐日數為準)如廠商未獲學生訂購,或訂購數量不多時,不得以此原因做為抗議或解除合約之理由,甲方發覺乙方有違約之處理,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違約所受之損害,並沒收保證金

第四條        乙方不得以負責人以外之其他人簽約,且不得於簽約後再以轉包方式委託他人代製早、午、晚餐,甲方發覺乙方有違約之處理得隨時終止本合約,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違約所受之損害,並沒收保證金

 午餐由乙方自行列印訂單,交由學生訂購。

第六條                                   (一)乙方應於用餐日上午1120分至1135,將午餐送達學校擺置, 並將放置午餐的場地清理乾淨。

(二)畜保科同學於畜牧場實習時,乙方11:40~11:50需有配送午餐之服務。

(三)門市科同學不同於一般學生,乙方11:40~11:50需將有需要送餐班級之午餐送到特教組辦公室。

(四)實際供貨日以機關上課日為基準,並配合學校節慶活動增減供應次數。

以上各項個別統計,若經甲方檢查未按規定處理,得做成書面紀錄,第一

次警告,乙方應立即改善,第二次以後若仍未按規定處理,得做成書面紀

錄,每次罰壹仟元整,乙方不得異議。

 餐內容如下:

(一)       乙方自訂,但主配菜應有五種以上,足夠員生之飯量、菜量乙方每週之菜單及當天各菜色之卡路里(熱量),應於前二週以前e-mail衛生組組長並致電通知或專人送至學務處衛生組備查確認,若乙方發生臨時狀況需更改菜單內容,最遲應於出菜前二日通知甲方。

(二)       若未於供應日二天前告知且當日菜色與食譜不符,第一次罰壹仟元整、第二次罰參仟元整、第三次罰伍仟元整,第四次罰壹萬元整,第

      五次則終止契約停止其本學年度之供應,並沒收保證金

第八條         乙方供應之菜色、品質、新鮮度應保證合乎衛生機關訂定之標準,如經衛生單位抽驗第一次不合格者,罰壹萬元整,暫停供餐,俟收到衛生單位複檢合格證明之翌日再恢復其訂購;同一家廠商抽驗第二次再不合格者,則終止契約,停止其於本學年度之供應並沒收保證金

第九條        甲方員生如因食用乙方供應之午、晚餐,發生食物中毒、相關疾病或導致死亡時,應由乙方負責醫療、復原、損害賠償並負法律上之一切民事、刑

事責任。

第十條          凡供應本校之、午、晚餐廠商,若有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前往醫院就診,經衛生單位證實屬實者,則終止契約停止其本學年度之供應並沒收保證金

第十一條      付款方式由學生自己購買餐券,住宿生與足球隊由甲方在乙方未有違約等情事發生時,於每個月結束後,乙方提出請款後,甲方於10內將價款付予乙方。

第十二條        另乙方當天供應之午餐、晚餐中,須送一份樣本檢體,須註明日期、樣品重量及以保鮮膜密封依衛生單位抽驗標準備妥,送至甲方指定封存冰箱冷藏48小時,以備檢查化驗之用。檢體內容須符合當日菜色及重量,不可減量或少菜,檢體送達時間需與當日便當一起送達,不可延後。若乙方未依約履行,第一次罰壹仟元整、第二次罰參仟元整、第三次罰伍仟元整,第四次罰壹萬元整,第五次則終止契約停止其本學年度之供應並沒收保證金

第十三條      乙方當日供應數量不足時,午餐應於當日中午1200分前補足,晚餐應於當日1740分補足,若未於指定時間內補足,除不足部分當日不予計費,並處以當日供應總金額百分之十為罰金。甲方得依不足數量,先行辦理採購,並由乙方支付該採購費用。

第十四條        食米應採用當期的新米供應,不得供應杯(泡)麵及有礙學生健康之食品,被當場發現或事後發現,第一次罰參仟元整、第二次罰陸仟元整、第三次罰壹萬元整,甲方得逕行解約,並沒收保證金

第十五條         乙方應無條件遵守政府之各類環保政策及其他具公信力之環保團體提出之環保觀念、作法,甲方得依實際情況對乙方提出合理要求,乙方不得異議或抗拒。

第十六條      甲方設有「學校午餐供應會」,乙方應接受該委員會之監督。甲方授權 「學校午餐供應會」得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乙方工作場所內清潔衛生、食物品質及現場人員管理等,若經甲方檢查未按規定處理,得做成書面紀錄,第一次警告,乙方應立即改善,第二次以後若仍未按規定處理,每次罰款新台幣壹萬元,甲方得視違規情節隨時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所有違規紀錄得提供本縣辦理學校午餐、住宿生晚餐評選之參考。

第十七條         甲方召開伙食供應相關會議時,包含:早餐、午餐、晚餐,甲方得要求乙方派駐負責人或營養師、廚師、領班等出席該會議列席說明,有關缺 失應依甲方通知期限改善,甲方得依實際情況對乙方提出合理要求,乙方不得異議或抗拒。若乙方無法在期限內改善或改善未通過甲方認可,第一次罰參仟元整、第二次罰陸仟元整、第三次罰壹萬元整,甲方得逕行解約,並沒收保證金

第十八條        運送車輛應採密閉式餐盒專用運送車,違者一次罰款壹仟元,且進入本校區之乙方車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違者第一次罰壹仟元整,第二次罰仟元整,第三次取消販售權並無償退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九條         乙方供應之餐飲、食品,應投保壹仟萬元(含以上)之產品責任險,其保險公司之保單應送甲方存查後簽約,否則視同放棄。

第二十條  (一)廠商應指派專人負責與機關聯絡午餐相關作業:廠商應依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法律()規定,申請食品業者登錄、聘僱營養師、食品技師

           或合格餐飲衛生督導人員擔任餐飲衛生督導人員。

          (二)依據育部105.4.20.臺教綜(五)字第1050054656號函辦理;為落

實食安管理,乙方應於每日晚上12時前完成當日供餐資料登錄(包含:午餐、晚餐),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網址:https://fatraceschool.moe.gov.tw/;登載每日菜單、食材(含調味料)、供應商等資料,如有驗證標章、檢驗報告等也應一併登錄。前開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若經甲方檢查未按規定處理,得做成書面紀錄,第一次警告,乙方應於二天內立即改善,第二次以後若仍未按規定處理,每次罰伍佰元整,乙方不得異議。

           (三)供餐時間內,廠商應指派專人留在機關內,隨時協調及處理餐食相關問題,且必須與機關完全配合,否則以違約論。

第二十一條 依總統10412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21號令修正公布  

           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3條第3項增定學校供應膳食禁止使用

           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範圍如下:
           ()生鮮食材:農產品型態原料,如基因改造黃豆、玉米等。
           ()初級加工品: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

               素肉產品等。
()衛生福利部公告散裝食品、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自1041231日全面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如含3%以下非故意攙雜率不須標示)

第二十二條 廠商運送餐食,其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運送車輪應於裝載食品前保持清潔衛生;裝載低溫食品前,車輛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二)               運送過程中食品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之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應有防止食品污染之措施。

(三)               運送熟食常溫保存不超過四小時或溫度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若經甲方檢查未按規定處理,得做成書面紀錄,第一次警告,乙方應

   立即改善,第二次以後若仍未按規定處理,得做成書面紀錄,每次罰

   壹仟元整,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三條  乙方不得提供師生免洗餐具;並需販售環保材質筷子。

第二十四條  乙方提供餐盒封面,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最佳食用時間

            (隔餐勿食等)

第二十五條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

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如有發生爭訟,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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