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農 校園戒菸、戒檳教育實施計畫
一、依據:
1、行政院衛生署「菸害防制法」第12條「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及第28條「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
2、依行政院衛生署署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在學學生之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辦理,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3、加強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
二、目標:
1、成立學校戒菸、戒檳教育工作小組(如表一)以利各項活動的推行。
2、提供校園內吸菸嚼檳學生適當的戒菸、戒檳教育與轉介,降低校園菸檳危害問題。
3、進行校園內吸菸嚼檳學生戒菸、戒檳團體活動課程與個別輔導,強化其拒菸拒檳、戒菸、戒檳行為。
三、計畫內容:
1、設置學校戒菸、戒檳教育工作小組,召開相關工作會議。
2、實施戒菸、戒檳教育宣導。
3、實施戒菸、戒檳教育。
4、實施對象:
(1)本校吸菸、嚼檳學生受記大過處分者。
(2)經校內外查獲吸菸、嚼檳的學生,需參加戒菸、戒檳教育者。
(3)每學期戒菸、戒檳班預計參與學生15名。
四、實施作法與方式:
1、彙整吸菸學生名單(包含校內、外吸菸學生)並造冊。
2、規畫二個月開課一次,在開課前一至兩周,發給吸菸學生「學校戒菸教育通知單」,通知吸菸學生及其監護人,學生必須於指定時間參加四小時戒菸教育,完成戒菸教育後,發予「學校戒菸教育證明單」;未參加戒菸教育者,衛生局將對其監護人進行裁罰。「學校戒菸教育通知單」(如附表1-1、1-2)。
3、日期及時間:衛生組將於戒菸班開班前一至兩周發放通知單。
4、講師:本校教官或護理師。
5、完成四小時戒菸教育課程之學生將核發「戒菸教育證明單」
五、計畫時程:民國106年1月至106月12月。
六、獎勵
(1)因違反菸害防制規範受處分者,實施戒菸教育完成者得依「改過銷過」實施辦法,至輔導室申請辦理銷過,以激勵學生踴躍報名參加,提昇教育成效。
(2)經評估吸菸嚼檳學生成功戒菸、戒檳者,得公開表揚,並加以敘獎,以增加學生戒菸、戒檳意願。
(3)導師通知吸菸嚼檳榔學生家長比率達100%者,應於學期末給予敘獎鼓勵。
(4)違反菸害防制規範受處份之同學,未能完成學校戒菸教育者按規定應自行去校外機構實施戒菸教育,在校外完成戒菸教育者應將記錄交回學校。
七、本計畫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補充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