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實施計畫 / 國立花蓮高農戒菸檳實施計畫

國立花蓮高農 校園戒菸、戒檳教育實施計畫

一、依據:

1行政院衛生署「菸害防制法」第12條「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及第28條「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

2、依行政院衛生署署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在學學生之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辦理,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3加強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

二、目標:

   1、成立學校戒菸、戒檳教育工作小組(如表一)以利各項活動的推行。

   2、提供校園內吸菸嚼檳學生適當的戒菸、戒檳教育與轉介,降低校園菸檳危害問題。

   3、進行校園內吸菸嚼檳學生戒菸、戒檳團體活動課程與個別輔導,強化其拒菸拒檳、戒菸、戒檳行為。

三、計畫內容:

1、設置學校戒菸、戒檳教育工作小組,召開相關工作會議。

2、實施戒菸、戒檳教育宣導。

3、實施戒菸、戒檳教育。

4、實施對象:

(1)本校吸菸、嚼檳學生受記大過處分者。

(2)經校內外查獲吸菸、嚼檳的學生,需參加戒菸、戒檳教育者。

(3)每學期戒菸、戒檳班預計參與學生15名。

四、實施作法與方式:

1彙整吸菸學生名單(包含校內、外吸菸學生)並造冊。

2、規畫二個月開課一次,在開課前一至兩周,發給吸菸學生「學校戒菸教育通知單」,通知吸菸學生及其監護人,學生必須於指定時間參加四小時戒菸教育,完成戒菸教育後,發予「學校戒菸教育證明單」;未參加戒菸教育者,衛生局將對其監護人進行裁罰。「學校戒菸教育通知單」(如附表1-11-2)。

3、日期及時間:衛生組將於戒菸班開班前一至兩周發放通知單。

4講師:本校教官或護理師。

5完成四小時戒菸教育課程之學生將核發「戒菸教育證明單」

五、計畫時程:民國1061月至10612月。

六、獎勵

(1)因違反菸害防制規範受處分者,實施戒菸教育完成者得依「改過銷過」實施辦法,至輔導室申請辦理銷過,以激勵學生踴躍報名參加,提昇教育成效。

(2)經評估吸菸嚼檳學生成功戒菸、戒檳者,得公開表揚,並加以敘獎,以增加學生戒菸、戒檳意願。

(3)導師通知吸菸嚼檳榔學生家長比率達100%者,應於學期末給予敘獎鼓勵。

(4)違反菸害防制規範受處份之同學,未能完成學校戒菸教育者按規定應自行去校外機構實施戒菸教育,在校外完成戒菸教育者應將記錄交回學校。

七、本計畫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補充之,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