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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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說明 | 表格下載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 一、適用對象: 1.教育工作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與幼兒(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2.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及幼兒(稚)園兒童。 二、申請時間、辦理方式: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兒(稚)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詳如"實施要點"。
| 申請表 |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急難濟助辦法 | 濟助對象 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 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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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社會救助金 | 救助範圍如下: (一)醫療救助。 (二)急難、災害救助。 (三)喪葬補助。 | 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