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最新公告(舊版)

 

 ~~~~~ 2 0 1 8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修定,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7月12日主會金字第1070500635E號核定。

[附檔於主計室首頁公告]

 

 

 

最新發佈  

 ~~~~~2017~~~~~

{C} [重要] 106年度結束-主計室通知 -[附檔] -- 106.10.24

 

{C}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會管理要點--new 106.08.09

[附檔1]-教育部函

[附檔2]-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附檔3]-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修正對照表

 

~~~~~2015~~~~~

{C} 機票款項報支之處理程序 -[附檔] -- 105.11.23

 

{C} 本(105)會計年度結束作業注事項 -[附檔] -- 105.11.07

!知並張

 

{C}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13-08-02

{C}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附件一之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xls)
附件一之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xls)
附件一之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ods)
附件一之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ods)
附件二-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附表:國教署請撥單及結算等表

 

{C} 各機關()、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Q&A --new 104.12.17

 

{C} 風險評估表-主計室範例   --new 104.11.16

 

{C} 花蓮高農學生代辦費公告  --new 104.05.28

104-1收支公告[附檔]   103-2收支公告[附檔]   104-1收入公告[附檔]

 

{C} 花農-104年度結束會計作業期程 --new 104.11.06

 

{C} 花農-內部控制-內控手冊第2 --new 104.09.15

 

{C} 花蓮高農學生代辦費公告                     --new 104.05.28

103-1收支公告[附檔]    103-2收入公告 [附檔]

 

{C} 國內訓練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new 104.01.15

[補助要點][修正對照表]、報支規定[教育部函行政院函]

 

  

~~~~~2014~~~~~

 

{C} 103年度修正國立花蓮高農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附檔]  - 103.12.16

 

{C} 花蓮高農學生代辦費公告                     - 103.11.27

103-1收入情形[附檔]    102-2收支情形 [附檔]

 

{C} 103年度預算終了-主計室通知  [附檔]  - 103.10.22

 

{C} 103年922日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21次委員會議紀錄

[公文附檔 - 103.10.22

 

{C} 修正「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原則」第十五點、「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製作原則」第一點及第三點,均自即日生效。 - 103.09.29

[附檔1-doct][附檔2-doct][附檔3-doct][附檔4-doct][附檔5-doct][附檔6-doct][附檔7-pdf]

 

{C} 政府內部稽核實作範例  [附檔]  -103.08.12

 

{C} 本校「出差旅費與公假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給費用標準及補充規定」

-第三次修訂  [附檔]  -103.07.29

 

 {C} 修正「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原則」及「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

 [附檔1-pdf][附檔2-doc][附檔3-doc][附檔4-doc][附檔4-doc] -103.07.28

 

{C} 行政院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及該等規定修正對照表

[附檔-pdf -103.07.28

 

{C}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已有修正,並自1037月7日起施行。

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訊息  -103.07.11

 

{C} 10369日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20次委員會議紀錄

[公文附檔 -103.07.03

 

{C} 102年度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擬留存相關執行單位審核及保管

[公文附檔 -103.06.25

 

{C} 花蓮高農學生代辦費公告   -103.05.30

102-2收入情形[附檔]    102-1收支情形 [附檔]

 

{C} 教育部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推動作業原則 [附檔]  -103.05.21

 

{C} 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19次委員會議記錄 -103.03.05

[公文附檔1]

 

{C} 花農-預算執行節約措施 [附檔]  -103.02.25

 

{C}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3年修訂版[附檔]  -103.02.24

 

{C} 花農-內控制度_1 [附檔]  -103.02.24

 

{C} 行政院主計處函「政府內部控制之推動」[附檔] -103.02.18

 

{C} 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103年度重點工作 -103.02.11

[公文附檔1][公文附檔2]

 

{C} 擇定主管機關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原則 -103.01.29

[公文附檔1][公文附檔2]

 

{C}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0年修訂版 [附檔 -103.01.21

 

{C} 行政院10212月13日召開「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第18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公文附檔1][公文附檔2] -103.01.10

 

{C} 花蓮高農學生代辦費102-1收入公告 [附檔] -103.01.07

  

回頁首

~~~~~2013~~~~~

 

{C} 檢送修正「辦理內部控制宣導及教育訓練應行注意事項」
{C}{C} [公文附檔1][公文附檔2]

 

{C} 「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17次委員會」會議記錄

{C}{C} [公文附檔1][公文附檔2]

 

{C} 102年第1次修正花蓮高農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附檔]

 

{C} 102會計年度結束–請依說明所訂注意事項及期限辦理經費報支

{C}{C} [附檔]

 

{C}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表

 [0.教育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1-1.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_範本_]

 [1-2.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_範本_]

 [2.經費編列基準表]

 [3.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4.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C} 國立花蓮高農出差旅費與公假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給費用標準及補充規定(99.10.5第一次修訂

{C}{C} [附檔]

 

{C} 「行政院內控推動及督導小組第11次委員會」會議記錄-101.09.25

{C}{C} [會議紀錄]

 

{C} 101年度預算執行狀況檢討及內部控制會議-會議紀錄

{C}{C} [會議紀錄]

 

{C} 101.7.26行政院第3308次會議 院長提示第3 -101.08.10

{C}{C} [公文檔連結

 

{C} 行政院訂定「辦理健全內部控制方案101年度重點工作」 -101.05.16

{C}{C} [公文檔連結]

 

{C} 100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共同缺失事項 -101.04.02

{C}{C}[公文檔連結] 

 

{C} 為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各機關()辦理紙本電子發票報支作業,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說明辦理。 -101.02.16

{C}{C} [公文檔連結]

 

{C} 強化政府內部控制教材範例

 [宣導篇][設計篇][實作篇]

 

{C} 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100.06.28

 

{C}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0年度修訂版 -100.01.20

{C}{C} [連結[下載]

 

{C} 各機關僱用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相關事宜會議記錄 -100.01.03

{C}{C} [附件1]

 

{C} 為有效撙節政府支出並達成本(99)年度總決算收支平衡目標

 

{C} 有關中華民國9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 -99.12.16

 

{C}「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9點、第13點,修正發布。-99.12.17

[主文]  [附件1-3]

 

{C}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經費處理原則

 

{C}主計處:法規查詢網站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行要點

 

{C}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SOP)手冊

SOP 

 

{C}會計報告

會計  ※進入網頁後,點選【報表查詢】

{C}作業規定

{C}校務基金

  {C}對應收未收款項之列與催繳及控管處理作業要點

  {C}校務基金QA

                       1. 校務基金QA    

                       2. 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

                       3.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審計手續處理要點   

                       4. 政府公共工程計劃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5.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6. 行政院及各所屬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7.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8.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C}教育部補費核撥作業要點(99年版)

  {C}部審準則

  {C}國內出費報要點  

  {C}支出證處

  {C}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及推廣教育等收管理規定

  {C}健全財務序工小組實施

  {C}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回頁首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628日行政會報通過

一、依據:

行政院訂頒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設置「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目的:

1.為健全本校內部控制,提升施政效能。

2.加強校園安全、依法行政及展現廉政肅貪之決心。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校長核定,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四、組織編制: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校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校長指派秘書兼任;置委員二十一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委員由教務處、學務處、教官室、總務處、實習處、輔導室、圖書館、人事室、會計室、食品加工科、餐飲管理科、生物產業機電科、土木科、畜產保健科、農場經營科、園藝科、森林科、資料處理科主任及教師會指派一人共同組成。

五、本小組得視需要下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各工作分組組長,負責研擬及辦理各分組之內部控制規劃及推動作業。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會議得指定各處、室及科提報內部控制推動及落實執行情形。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校業務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報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回頁首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129

發文字號:臺會()字第0990209213

 

 

 

速別:最速件

 

 

附件:如說明四(

0209213A00_ATTCH1.pdf,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行政院函,有關為有效撙節政府支出,並達成本(99)年度

總決算收支平衡目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99年11月30日院授主會一字第0990007254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務必本撙節原則有效支用各項經費,切實檢討各項非屬必要辦理事項應即停辦,嚴禁任何消化預算情事發生;其中屬實施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學校與館所並請積極開源節流,以達成預算賸餘或改善短絀目標。

三、另各機關對於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等科目,與懸記帳項及其他應清結款項應儘速清理。又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始得辦理保留申請。

四、檢附行政院函影本1份。 [下載]

 

回頁首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129

發文字號:臺會()字第0990210944

 

 

 

速別:最速件

 

 

附件:如說明二(

0210944A00_ATTCH1.pdf,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行政院函,有關中華民國9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業奉 總統99年1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8911號令公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99年11月30日院授主會一字第0990007234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函影本1份。 [下載]

 

 

 

回頁首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98414立法院三讀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例,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得逕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十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三條 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五條  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名  稱

內部審核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07

總則

1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依本準則之規定。

2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3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

一、預算審核:各項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之查核。

三、會計審核:會計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事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4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機關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負責。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情形,應加強監督,並得視事實需要派員抽查之。

5

各機關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6

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7

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序及其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

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得依業務需要,擬訂內部審核計畫,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據以執行。

8

各機關主(會)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一、組織與職掌。

二、人力配備。

三、計畫目標。

四、程序與方法。

五、其他重要事項。

9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期戳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10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11

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留備上級機關或審計機關查核之參考。

預算審核

12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各項收入及支出,有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施。

三、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一)採購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二)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三)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符。如有不合,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四)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及流用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補助款有無確依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確依規定繳回公庫。

收支審核

13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無於每日終了時,連同填現金及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入帳,並通知主(會)計單位。

二、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否與當日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無經主(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會計審核

14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15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16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17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是否於規定付款期限內編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四、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五、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無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機關長官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八、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

十一、傳票之調閱及拆訂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

十五、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18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三、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相符。

四、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19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有無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各機關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20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預收、預付款項及遞延收入、費用時效到達或消失者,是否按期結轉,預收及預付款項有無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有無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於期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無調整,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

現金審核

21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是否限期繳庫,並即時通知主(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現金出納登記簿登記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三、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用收據,收據有無連續編號,有無設置收據紀錄機制。註銷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作廢未使用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已開立收據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四、保管有價證?、保管品、保證品及債權憑證是否登記相關備查簿,並按月編製報表送主(會)計單位。

五、實際庫存現金有無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六、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周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七、保管、暫收及代收之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銀行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符合,如不相符,出納管理單位有無編製差額解釋表,其差異事項是否已根據向公庫、金融機構或儲匯機構取得之對帳單加以複核。

八、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及收據等,保管是否良好,有無按規定作定期或不定期之盤點,主(會)計單位有無每年至少監督盤點或抽查一次,並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長官。

九、各種收入款項,以委託金融機構、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代收為原則,其彙解公庫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理。

十、各種支付款項,其處理程序及付款時限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限規定處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採購及財物審核

22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採購案件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

23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前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計單位備核:

一、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各公營事業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部門依照各公營事業規定程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契約仍應送會計人員會核辦理。

24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無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主()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收支事項。

五、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購置之財物,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六、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七、處分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25

各機關主(會)計單位監辦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採購規定辦理。

工作審核

26

各機關應依業務收支,計算個別業務成果,以供經營管理參考。

27

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衡量各類施政或工作計畫收支與成本負擔情形。注意有無按月、按季或按期作績效評估、效益評量或成本效益分析,如發現問題或效能過低,有無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附則

28

各機關訂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及各機關之組織職掌,訂入其會計制度。

29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NEW

名  稱: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文  號:中華民國99225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995號函修正第291012點暨附表1,並自本(99)年3月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02.25

附件: [附表1-2] 

一、  

[]

 

 

 

 

 

 

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技工、司機與工友,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三、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  

[令函]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七、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

八、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票根。

十一、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 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  

 

 

 

 

 

 

 

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十三、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四、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五、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旅費。

十六、  

 

 

 

 

 

 

 

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七、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回頁首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名  稱: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文  號:中華民國981229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0980007690號函修正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12.29

 

一、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三、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    

 

 

 

 

 

 

 

  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以匯款方式支付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得以匯款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各機關以轉帳自動扣繳方式繳納公、勞、健保及公用事業費款(如水電費等),在兼顧資料保密及符合本要點規定要件之情況下,得與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約定,以上開機關()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由經手人簽名後作為支出憑證。

五、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六、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七、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格式一),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八、    

 

 

 

 

 

 

 

  各機關依法提存之款項,因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應檢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及由經手人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並簽名之提存書影本。

九、    

 

 

 

 

 

 

 

  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一)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除依法送審之機關外,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憑證上得免簽名。

十、    

 

 

 

 

 

 

 

  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其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簽收。

  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再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十一、    

 

 

 

 

 

 

 

  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事項之主管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應免重複核簽。

十二、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人員簽名。

十三、    

 

 

 

 

 

 

 

  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格式二),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

十四、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格式三)。

十五、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格式四),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十六、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收據,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如以匯款方式扣付給債權人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者,得以匯款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

  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免另開收據。

十七、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十八、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九、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二十一、    

 

 

 

 

 

 

 

  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依法送審之機關,應將送審部分之支出憑證,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並編製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格式五),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

  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畫、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報告勾稽無誤後,始可送審。

二十二、    

 

 

 

 

 

 

 

  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規定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審計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二十三、    

 

 

 

 

 

 

 

  本要點有關應簽名部分,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

二十四、    

 

 

 

 

 

 

 

  支出憑證除本要點規定者外,審計機關為應其審核需要,得通知各機關檢送其他關係文件。

二十五、    

 

 

 

 

 

 

 

  團體或私人領受政府機關補助款項者,其支出憑證之處理,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回頁首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

收支管理作業規定      

教育部部授教中()字第0950505637        95.08.01修訂

一、本規定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第三項及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指下列學校:

公立高級中學‧   公立職業學校。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

三、各校依本規定辦理之收入項目如下:

(一) 學校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或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之收入,包括:

1.      學校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之使用費、以盈或移轉方式辦理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2.      實習旅館住宿收入、駕駛訓練班報名費等服務費收入。

(二) 學生重、補修學分費之收入。

(三) 學校辦理招生、教師甄選之收入。

(四) 學校辦理與教學有關之實習收入。

(五) 學校辦理教育、訓練、研習與活動等推廣教育之收入。

四、各校依本規定辦理之相關支出項目如下:

(一)    教師鐘點費、加班費與管理場地、設施及設備等所需人事費

(二)    辦理招生、甄選所需之各項試務費。

(三)    教材及材料費。

(四)    郵電及水電費。

(五)    學生實習作品處理獎勵金。

(六)    場地與設施之清潔、維護及修繕費。

(七)    其他必須購置之零星物品及雜費。

五、各校執行本規定之各項收支,應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統一基準及規範辦理。

六、本規定之各項收支以維持收支盈餘為原則,各項收支結算後之盈餘,得滾存由學校統籌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七、本規定之各項收入應存入國庫,其支出亦透過國庫支付,並應分項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學生實習作品收入應於代收代付中「實習收入」項下另設子目處理),按月編製收支報表併入會計月報公告,並於次月十五日前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抽查。

八、各校場地、設施與設備對外開放應依下列原則訂定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    以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為原則。

(二)不得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之活動。

 

回頁首

 

國立花蓮高農健全財務秩序工作小組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90601訂定

中華民國970924修定

 

壹、本要點依據行政院892月9日台89會字第02512號函之規定暨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並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41090教中會字第90542853號函修訂之。

貳、為達到上級指示健全本校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目的,組成「健全財務秩序工作小組」 (以下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教務處、學務處、秘書、總務處、實習處、輔導室、圖書館、人事室、會計室主任共同組成,並由 校長擔任召集人,會計室組員為執行秘書。

參、工作小組應實施事項如次:

一、應建立並維持有效之內控機制,由機關首長督促內部各單位設計及執行,並舉辦內部控制教育宣導,以落實內控機制。

二、落實預算編製,一切收支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切實依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與撥款。

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及財務查核,加強銀行或公庫對帳單、收支單據及其他各種憑證之控管與核對,建立一切收支儘量透過金融機構辦理之機制。

四、落實會計審核,帳項日清月結,隨時清理及勾稽。

五、各項採購應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做到資訊透明化、公平、公開之採購要求。

六、加強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使資源得以作最有效及最適之配置。有關珍貴動產與不動產之管理應切實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七、隨時注意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之操守及行為,如發現有異常者,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制定且定期辦理上述人員之輪調、職務輪換及貫徹休假代理機制及制度。

八、對於不法、不當行為,建立事前及時反應機制,上級或主管機關於接獲反應時,應即妥為處理,適時導正。

九、上級或主管機關應派員查核所屬機關內控執行情形,必要時委託會計師查核。

十、其他有關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事項。

肆、工作小組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本要點辦理情形就前條所列事項填報「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辦理情形表」,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本要點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回頁首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99112修正公布)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下載

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附件一之一)

下載

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附件一之二)

下載

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附件二)

下載

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 (附表一)

下載

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 (附表二)

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

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附表四之一)

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 (附表四之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下載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99112日前適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下載

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附件一之一)

下載

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附件一之二)

下載

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附件二)

下載

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 (附表一)

下載

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 (附表二)

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

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附表四之一)

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 (附表四之二)

    或連上教育部首頁 www.edu.tw → 資料下載搜尋主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521教育部台(90)()

9007166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教育部台會(三)字

第0920098494號函修正公布並於927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教育部台會(三)字

0950037942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教育部台會(三)字

0960133897C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補助及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之經費核撥結報,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學校、所管作業基金、地方政府、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提供經費支援。

本要點所稱委辦,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四、各項補助計畫之申請或委辦計畫之研擬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各申請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核定。

()各申請單位所提之補助或委辦案件(不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除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外,並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三)申請補助案件,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 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內部場地使用費。

3. 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四)補助案件分為下列三類,其經核定為部分補助或酌予補助者,除具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1. 全額補助: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助。

2. 部分補助:

(1)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之補助。

(2)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之指定項目予以全部或某一比率之補助。

3. 酌予補助: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

(五)委辦案件編列之資本門經費,以購置與委辦計畫有關之特殊性設備為限,不得購置一般事務設備。

五、本部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核定情形,應通知受補助或委辦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教育部核定(全額、部分或酌予)補助經費」;補助縣市政府經費者,應敘明納入地方預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受補助或委辦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請撥款項:

(一)受補助縣市政府請款時,其經費如屬需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二)經費撥付原則:

1. 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2. 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學校或團體為計算單位,金額於新臺幣(以下同)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超過四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超過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但超過三千萬元者,得於上開撥付之比例範圍內,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3. 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表一),如請撥資本門經費,則另加填「教育部補助(委辦)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附表二)。

(三)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 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 受款人除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六、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或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列支,不得另立名目。

(二)經費之流用:

1. 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2.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3. 經常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資本門。

(三)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1. 出席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2. 稿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

3. 審查費:審查費係本機關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委請本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計畫、稿件及案件等所支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

4. 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其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四)委辦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各案決標後修正之經費明細表及契約約定辦理。

(五)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六)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本部應予收回。

()補助及委辦計畫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本部辦理。

七、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計畫: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委辦計畫:

1. 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列入本部財產帳。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並於設備採購完竣後,編製採購清冊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 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八、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除受補助縣市政府已納入預算辦理之經費外,原始憑證應專款專冊裝訂,於計畫完成一個月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四之一)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二)未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

1. 全額補助: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2. 部分補助:機關間支出分攤表、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但受補助之團體或私人免送支出分攤表。

九、補助經費之結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及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但未執行項目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二)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非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及其他機關團體:

1. 全額補助: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2. 部分補助:計畫結餘款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3. 酌予補助:除特別約定或補助比率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外,計畫結餘款無需繳回。

()經本部審核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補助計畫之結餘款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無需繳回。

十、委辦案件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其後續相關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提經費明細表: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之案件,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其經費之編列應與原招標公告內容相符且不違反採購公平原則,並於政府相關法令規定之基準範圍內編列及執行。

(二)契約之訂定: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之案件,應訂定契約以確立權利義務。但執行期間在一週以內,並為本部所轄之機關學校者,得不訂定契約,改以公文替代,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三)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原始憑證應專款專冊裝訂,並由受委辦單位保管備查為原則。

(四)追加減帳之約定:採購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或公文內為追加減帳之約定,有關未執行或因業務量增減項目之經費,應以追加減帳處理。

(五)計畫結餘款之處理:

1. 經常門部分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以不繳回為原則。

2. 資本門部分應於契約中約定全數繳回。

()計畫之結報,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四之二)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辦理結報。

十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依規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報本部,經轉陳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十二、本部核撥之補助及委辦經費,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回頁首

 

 

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應收未收款項之列帳與催繳及控管處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8    8    24 

台會()字第0980141947號函發布

一、各機關學校對於應收而尚未實際收取之各項款項,應於發生權責關係時,由主辦單位”確實依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簽請機關長官核准後,通知會計單位列帳。

二、主辦單位對逾清償期之應收未收款項,應至少每三個月催繳一次。

三、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明前項債權憑證所列債務人之全國財產歸戶檔、年度所得及納稅資料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主辦單位應每六個月將逾清償期之應收未收款項之催繳及債權憑證保全等之辦理情形,簽會會計單位後陳報機關長官。

五、會計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應收款項之結帳整理,並促請主辦單位積極處理。

 

 

回頁首

 

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經費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99年3月 16 日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0990001489號函訂定

一、為順利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協助各機關(含基金)妥善規劃預算編列、預算執行及決算編製等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一般規定:

()各機關(含基金)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業務功能檢討及組織調整規劃作業等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相關經費調整支應。

()行政院組織改造涉及相關機關(含基金)業務職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含基金)等,其相關之預算程序及預算執行事宜,應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辦理。

(三)對改制行政法人之經費處理,應依將來立法院審議通過之行政法人法規定辦理。個別行政法人推動時,如行政法人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若有排除預算法限制之必須,或另有其他經費處理之需求者,應納入各該行政法人之設置條例中研訂,並俟完成立法程序後據以辦理。

三、各機關(含基金)於組織調整期間之預算及決算處理原則如下:

(一)預算編列:

1、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各機關依整併、改隸、改制、裁撤及維持現狀等不同組織調整型態,於籌編年度預算期間妥為規劃編列。

2、各機關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在行政院所核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優先調整編列;各基金亦應優先檢討納編。

3、配合組織調整及精簡員額所需增加年資結算退休給付,得循預算程序調查估列,其餘加發七個月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由原服務機關於年度預算額度內容納編列。

4、第二專長轉換訓練辦公處所異動所需搬遷或租金等經費,由各機關自行配合辦理期程於年度預算額度內容納編列。

(二)預算執行:

1、各機關配合組織調整而變更機關名稱、隸屬或業務職掌時,相關預算之承接執行,依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屬於機關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繼續執行原預算;機關改隸者,由改隸後之機關繼續執行原預算;機關部分或全部業務職掌經調整移撥者,由新機關繼續執行該業務之原預算;前述三種情形同時兼具者,得併同處理。

2、各機關配合組織調整,其預算調整規模如有跨越不同機關、不同政事別及不同業務計畫者,其相關預算之執行,依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得在各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相關預算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有關經費流用之限制,必要時,由行政院或地方政府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追減預算。

3、各機關主管之特種基金,依組織調整而變更基金名稱、隸屬或業務職掌,其預算之執行,依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適用該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4、依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期程,相關人員之處理在組織調整前即陸續進行,所需優惠退休等費用在各該年度之預算籌編期間即先行循預算程序調查估列,如估列數不敷支應,依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預算。

(三)經費支用及決算編製:

1、預算執行衍生之預算分配、支用簽證、會計報表編送、憑證送審、相關檔案移交、決算編製、財產帳移交及保留案件之處理等事項,必要時,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相關機關訂定行政規則供各機關遵循辦理。

2、組織調整後之決算辦理,依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依決算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回頁首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台九十會授三字第0一五八三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0980007312A號函修正

 

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關公款之支付時限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除遇天然災害之特殊因素外,對公款支付之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日。

前項第二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每日以八小時計算。

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五日期限,各部門辦理時程如下:

(一)經辦部門接到應(待)付款單據時,應即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手續,詳加審核後,遞移主(會)計部門核,期限不得超過二日。

(二)主(會)計部門收到前款文件,經核無誤後,應即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並依規定核章後,遞移出納部門或由出納部門轉送政府公款支付機關(以下簡稱支付機關)執行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二日。

(三)出納部門或支付機關收到前款傳票或付款憑單,應即辦理付款手續,並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或將支票交付郵寄,或將款項匯寄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期限不得超過一日。

四、為強化零用金功能,配合付款時效,各級公庫主管機關原定各機關零用金額度,應視實際需要,作適度調整。

於零用金額度內之零星採購支出,儘先在零用金內支付。

零用金經管單位對已開支之零用金,應依規定隨時檢齊有關支出原始憑證,編具零用金支用清單,送由主(會)計部門依規定手續處理撥還,以利迅速週轉。

五、為利考核,各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遞移時間之簽註,除付款憑單內已有收受及付訖日期規定外,其餘憑證應本簡便原則,由各機關自行酌情規定,切實辦理,以明責任。

六、應(待)付款項單據,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於統一發票或收據上加蓋「銀貨兩訖」或「款已收清」字樣。

七、支付機關執行付款後,應按日編製對帳單通知支用機關。

八、出納部門執行付款後,應於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在規定期限前將傳票連同單據,加具現金結存退還主(會)計部門登帳,主(會)計部門簽收時,應詳細檢查所退還之傳票單據是否齊全及是否附有領款人之收款收據或其他簽收之證明。

九、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估驗計價者,各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後,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二)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收合格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財物及勞務採購款項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十、各機關審核應(待)付款單據時,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須由受款人補正者,應通知受款人一次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十一、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限規定,各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並指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檢查或抽查,作成書面紀錄備查。如發現有異常、延誤或刁難情事者,除應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並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糾正或懲處。

十二、公營事業機構之公款支付時限,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另訂規定者,得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回頁首

 

最新公告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