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 務 處 章 則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章則依職業學校規程第廿七、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處處理一切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則辦理。
第三條:總務主任承校長之令,綜理本校總務行政,其職掌如左:
一、 擬訂或修訂總務處各項章則。
二、 規劃總務業務之改進與發展。
三、 計劃自行管制案件與執行考核。
四、 擬訂本處經費預算。
五、 分配及調整本處職員工作並隨時監督考核。
六、 負責本處之查勤工作及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 召開總務工作有關總務會議。
八、 其他有關總務事宜。
第四條:本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秉承總務主任辦理各該組業務,其詳細職掌如下:
一、 文書組:
(一)文書處理:
1. 文書處理辦法之擬定與修正。
2. 文書部門計劃執行與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3. 印信之典守。
4. 公文之收發、登記、編號、摘要、分辦等事宜。
5. 文書之繕發、郵寄文件類別之審查。
6. 郵遞文件及郵費之登記及管理。
7. 文件傳遞工作分配管理。
8. 退稿及歸檔。
9. 文書期限之規定。
文書之保密。
校務會議、行政會報之通知紀錄及司儀。
全校行事曆彙編。
全校性之公告事項。
校長指定或交辦事項之辦理。
統計公文處理時限資料,造報處理成績月報。
省公報訂購、保管、分發、剪貼、傳閱等事項。
記載工作日誌及大事記。
其他有關文書事項之辦理。
本月公文總檢查暨考核獎懲。
涉及各處室有關事項彙集及填報。
(二)檔案處理:
1. 檔案管理辦法之擬定與修訂。
2. 失效文件之銷毀。
3. 檔案文件之整理裝訂與保管。
(三)公文查催:
1. 推行公文登記查詢制度作業之規劃。
2. 有公文登記查詢制度之改進建議。
3. 逾期公文之查催及分析。
4. 每月公文總檢查報表調製。
5. 公文處理成績統計考核獎懲。
(四)計劃管制:
1. 年度計劃報部列管項目之選定。
2. 年度計劃自行列管項目之選定。
3. 列管作業計劃之建立及陳報。
4. 列管項目執行進度追蹤月報表之陳報。
5. 列管項目年終考評之陳報。
(五)特定管制:
1. 上級機關或校長交辦或會議會報重要決議案之管制追蹤
2. 計劃性特定管制案之列管追蹤。
3. 有關研究發展表卡之作業。
(六)其他:
1. 學校資料之填報。
2. 校史室資料之建立及保管。
3. 學校資料卡之整理與保管。
二、庶務管理:
(一)財物管理:
1. 財產管理規則之擬訂與修正。
2. 財產增加、減損(含報廢)、移動之登記作業。
3. 財產之採購作業。
4. 每月財產折舊月報、增減結存表月報之製作及陳報。
5. 經管珍貴資產之維護及管理作業。
6. 每年校內全部財產之盤點作業。
7. 每年定期檢查校內職務宿舍及眷舍使用情形。
8. 財產減損繳庫之庫存管理。
(二)物品管理:
1. 消耗品保管與分發使用及登記。
2. 物品之採購作業。
3. 非消耗品增加、減損(含報廢)、移動之登記作業。
(三)車輛管理:
1. 車輛管理辦法之擬定。
2. 車輛之購置,請照等事項。
3. 車輛修理與報廢。
(四)校舍管理:。
1. 辦公廳所之分配、佈置、設備整潔等事宜。
2. 電話、水電之管理及檢修。
3. 環境之佈置、設計、衛生、美化等事宜。
4. 定期檢查校舍使用損毀情形。
5. 宿舍管理辦法之訂定與修訂。
6. 宿舍設施供應檢修添置或改進等。
7. 校內電線路燈及水管之檢修。
8. 教職員眷屬宿舍之管理。
9. 校區植栽綠美化之擬定與實施。
(五)安全防護:
1. 安全管理辦法之擬定與修正。
2. 預防災害各項措施。
3. 管理學校守衛及消防事項。
4. 災害發生搶救與辦理善後事宜。
5. 危機處理及緊急通報系統之建立。
(六)集合場所管理:
1. 集合場所管理辦法之擬定。
2. 典禮之籌備。
3. 會場之佈置設備。
4. 教職員工慶生會、宴會及晚會之協辦。
5. 其他供應接待事項。
(七)工友管理:
1. 擬定工友管理辦法。
2. 辦理工友之僱免、待遇、保險、退撫等事宜。
3. 工友工作之分配、技能之訓練督導考核。
(八)修繕工程:
1. 擬定營繕工程計劃。
2. 預算編擬及申請事項。
3. 招標比價訂約事項。
4. 監督修繕工程。
5. 驗收修繕工程事項。
(十)民防:
1. 防空、防震、防護設備之籌劃與維護。
2. 辦理工程防護業務。
3. 民防團業務。
(十一)其他:
1. 協助辦理退休人員及在職亡故教職人員遺族護照。
2. 定期清運校區廢棄物。
三、出納組:
(一)出納處理:
1. 根據主計室編制之收入傳票,辦理支領、轉帳及庫存。
2. 填製徵收、代辦、代扣等費用收款收據。
3. 清點核對收受金額按序登帳。
4. 核結每日零星收入列登帳冊。
5. 收入款項按時解繳公庫或銀行。
(二)現金支出
1. 根據會計室編製之支出傳票辦理付款。
2. 簽發支票,將支票號碼註記在傳票上。
3. 核結每日支出列登帳票上。
(三)薪俸、鐘點之發放:
1. 編製員工薪俸表、及清冊。
2. 編製兼代課鐘點費清冊。
3. 以劃帳發薪方式,入二信各受款人帳戶。
(四)現金、有價證券之保管:
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定存單),每日核算,並於每月月底核對銀行對帳單、繕製差額解釋表。
(五)原住民助學金之發放:
原住民助學金領款清冊之繕製。
原住民助學金每學期分兩次發放。
(六)學雜費:
繕製學生(含進修學校)學雜費、代收款繳費單。
委託二信代收學生學雜費,於繳費期限截止日起20日內轉入本校台銀公庫帳戶。
辦理學雜費結算及繳庫。
(七)其他:
退撫金、互助費、公保費、健保費之扣繳及其清單與計算表之編造。
員工所得稅之扣繳及有關清單、扣繳憑單印、寄送、及媒體申報。
結婚、喪亡互助金之代扣轉。
公教存款、房屋貸款、消費性貸款(學校統一辦理者)之代扣、代繳。
5. 工讀生助學金之發放。
6. 獎學金之發放。
7. 學生宿舍伙食費之收支。
8. 學年學分制重修學分費之收支。
9. 高職免試入學經費之收支。
第五條:本處各組設幹事、書記若干人秉承組長辦理各該組業務,均須分層負責。
第六條:本處職員應本「主動、服務之精神」經辦各組業務。
第七條:本處職員工作至為繁重,如能達到「新、速、實、簡」,得報請獎勵,以資激勵。
第八條:本處職員,如有未盡職責、誤公等情形,得報請議處。
貳、總務處工作細則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本細則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二、總務處以總務主任、文書組長、庶務組長、出納組長、幹事及技士、工若干人組織之,秉承校長之命掌理全校總務事宜。
三、總務主任之任務如下:
(一) 擬定或修改有關總務之一切章則及計劃。
(二) 規劃校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事項。
(三) 規劃校具添置修理及分配事項。
(四) 指導及督促本處職員處理各項事務。
(五) 核購及核發應用物品。
(六) 計劃全校衛生及守衛事項。
(七) 簽訂關於修建租賃及購置等合同並保管之。
(八) 核定校工之獎懲及進退。
(九) 商同主計主任籌劃各項費用之支配。
(十一)推行總務會議及其他各項會議有關總務之決議案。
(十二)與各處室主任接洽相關之事務。
(十三)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四、文書組組長之任務如下:
(一) 典守印信。
(二) 擬辦不屬於各處(室)組之文件。
(三) 擔任處級以上重要會議紀錄及其決議案之管理事項。
(四) 彙編學校行事曆及大事記。
(五) 彙編施政報告及工作計劃。
(六) 監督保管全校文書檔案。
(七) 調製有關文書圖表。
(八) 辦理校長、主任交辦事項。
(九) 其他有關文書業務之改進事項。
五、庶務組組長之任務如下:
(一) 擬訂或修訂庶務上各種辦法。
(二) 設計佈置校舍場地及各集會場所。
(三) 監督校舍建築及修繕事項。
(四) 管理學校守衛及消防事項。
(五) 管理校舍清潔及校景美觀事項。
(六) 掌管校工之分配、考核、訓練,並決定進退及請假事項。
(七) 監督登記及保管校產校具。
(八) 督促編造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
(九) 計劃採購學校用品及招標比價。
(十) 調製有關總務圖表。
(十一) 監督宿舍申請、配住及管理等事項。
(十二) 零用金管理。
(十三) 辦理校長、主任交辦暨教師委託代辦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庶務事項。
六、財產管理幹事之庶務事項如下:
校內所有財產及非消耗品之帳務登記及管理。
財產折舊表、增減結存表、國有財產目錄等月報之編造及陳報。
年度校內財物之盤點作業。
職務宿舍申請、配住及管理等事項。
眷屬宿舍定期檢查及管理等事項。
經管珍貴資產之相關申報、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報廢繳庫財物之庫存管理。
校內場地提供使用及租用之管理。
督導並監督權校內各單位財物管理情形。
其他交辦事項。
七、庶務幹事之庶務事項如下:
(一) 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
(二) 技工工友差假登記管理。
(三) 退職技工工友三節慰問金發放。
(四) 申請請購總務處各項經費項目。
(五) 協助招標事宜。
(六) 辦理學校守衛輪值事項。
(七) 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健保。
(八) 油料管理。
(九) 總務處消耗品管理。
(十) 臨時文書處理。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八、高壓電技士之庶務事項如下:
(一) 電力檢修維護及申報。
(二) 消防設施維護及申報。
(三) 電梯設施維護及管理。
(四) 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五) 行政電腦維護及管理。
(六) 水質檢驗事項。
(七) 建築物耐震安全評估。
(八) 其他交辦事項。
九、出納組組長之任務如下:
掌管學校各項公款之收入及支出。
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公庫銀行票據、及所有出納之各種單據。
登記現金備查簿。
依主計室支付傳票開立支票並通知廠商領款,或直接匯款支付。
出納組零用金採購金額小於1萬元直接匯款廠商帳戶之零用金支付。
填製各項有關出納之一切憑證與報表。
辦理校長、主任交辦事項。
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出納組幹事之任務如下:
管理出納組零用金
薪資管理系統
1.發放每月薪資
2.所得申報
3.各項鐘點費印領清冊
4.年終獎金(一月) 、考績獎金(一月)、考核獎金(九月) 、強制休
假補助費、休假補助及不休假加班費印領清冊
學生繳款收費(一月及七月)
原住民生助學金發放(每年四次)
代收現金:實習收入、重補修學分費、退休人員健保費及各項應繳回公庫之現金
十、本處職員,應按照本校辦公時間上班下班。
十一、本處職員請假,除應按照規定手續外,應由主任核轉。
十二、本處職員於必要時,應接受校長及主任之指導,不分組別,通力協助工作。
十三、本處職員於學期開始及結束後或招生報名時,雖在例假及寒暑假期間,仍須照常或輪流辦公。
十四、本處職員對於職掌內機密事項,須守秘密。
十五、本處職員,未經上級許可,不得將校舍圖形及行政組織情形,人員名冊暨文書等資料供給他人。
十六、本處職員對內對外處理公務,應持公正廉明謙和勤敏之態度。
十七、本處職員遇有重要或緊急事項須於限期內趕辦者得提早或延長辦公時間。
十八、本細則經總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参、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106-109年度總務處發展計畫
壹、依 據:本校校務發展計畫。
貳、發展目標:
一、積建置優質的教育學習環境,激發學生多元潛能成就每一個學生持續建構
優質的教學實習環境,為學校永續發展而努力,讓教育工作者及學習者能
在有尊嚴的學習環境中接受教育,並受到鼓舞與激勵。
二、推動社群合作關係,維護友善校園強化校園安全實質防護及檢查措施,積
極與社區居民及機關建立良好合作關係,實現安全友善校園,改善校園環
境,營造優質校園,讓師生及社區認同與肯定學校辦學績效。
三、做好校園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全面進行全校校舍耐震能力評估,檢測校舍
安全性,並據以辦理結構補強、拆除、或重建等措施,讓師生在安全環境
中接受教育。
四、推動尊重關懷及節能減碳措施配合教育部施政主軸及政策推展,關懷身心
障礙,規劃無障礙空間學習環境及校園綠美化措施,做好省能節源措施, 減
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參、策略發展
一、落實行政支援教學與及強化行政效能的服務。
二、校園空間規劃整體考量,積極改善校園環境,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三、加強各項硬體設施的新建、改建、維修、維護,提供優質的教學實習場與。
四、落實新課綱精神,鼓勵學生學以致用參與校園環境的綠、美化與景觀設計。
五、依法行政,各項營繕工程及採購物品,完全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肆、工作內容
一、短期計劃:積極爭取各項計畫,改善:
1.餐飲管理科館無障礙通路之新建。
2.畜產保健科實習場域整修工程 。
3.餐飲管理科地下室防漏修繕工程。
4.活動中心廁所修繕工程。
5.農經科河道邊坡景觀美化工程。
6.完成餐飲管理科館及風雨球場之新建。
二、中期計劃:積極爭取各項計畫,改善
1.拆除四棟繳回眷舍及環境之綠美化。
2.餐飲管理科館無障礙電梯之新建。
3.全校監視系統之更新。
4.新舊教學大樓廁所之修繕。
5.T-5燈管更新為LED設備。
6.擴大建築物屋頂種電面積。
三、長期計劃:積極爭取各項計畫,改善
1.農經科有機堆肥區實習場域之新建。
2.園藝科資材室之新建。
3.全校建築物汙水下水道接管工程。
4.各科實習場域修繕。
5.壘球內野場地新建工程。
6.持續老舊建築物之初、詳評。
伍、總務工作特色
一、依法行政、公開透明:採購程序以民主且共同參與方式,由各業務單位決
定採購之品名、規格、數量,再呈校長核定後轉總務處,依採購法規定辦
理採購事宜。工程進行中,不定期溝通協調,舉辦檢討會議,以維護工程
品質。
二、行政支援教學、落實行政效率:遵守採購法,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凡各單
位報修之各項公物修繕能立即處理,學校各項工程及設備方面,以學生安
全為最高考量,滿足學生學習、老師教學上的需要。
三、鼓勵學生學以致用,參與校園綠美化及景觀設計:因應技工、友人事精簡,
校園景觀由志工學生規劃設計施工,落實新課綱互動、自發、共好的精神。
四、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積極改善硬體節能設備,加強軟體節能習慣之宣導,
擴大建築物屋頂種電面積。
伍、校園門禁管理系統數位化:建構完成校園第一套RFID(無線電射頻訊號識別
資料)校區人員進出管理系統,整合教務處學生證、圖書館借書證及人事室
簽到系統,能夠立即發送簡訊給導師及家長在第一時間能精確掌握學生出
缺席之狀況,確保學生之校園安全。
陸、經費預算表
優先順序 | 項目名稱 | 數量 | 單價 | 總價(元) | 備註 |
1. | 園藝科資材室 | 1 | 2,000,000 | 2,000,000 |
|
2. | 各實習場地建置工程 | 4 | 1,250,000 | 5,000,000 |
|
3. | 農經科有機堆肥區 | 1 | 1,500,000 | 1,500,000 |
|
4. | 各棟大樓屋頂防漏工程 | 4 | 1,250,000 | 5,000,000 |
|
5. | 全校監視系統及緊急求救系統 | 1 | 3,000,000 | 3,000,000 |
|
6. | 全校汙水下水道接管工程 | 1 | 30,000,000 | 30,000,000 |
|
7. | 餐飲科無障礙設施電梯興建 | 1 | 3,000,000 | 3,000,000 |
|
8. | 風雨球場之興建 | 1 | 12,000,000 | 12,000,000 |
|
9. | 餐飲科館新建工程 | 1 | 49,495,000 | 49,495,000 |
|
10. | 廁所修繕工程 | 3 | 1,000,000 | 3,000,000 |
|
合計 |
|
|
| 113,995,000 |
|
柒、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
肆、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總務處107學年度工作計畫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
壹、依據:本校校務發展計畫
貳、目標:
一、 加強校園設施維護,發揮環境教育價值。
二、 充實學校軟硬體設備,提昇教育品質。
三、 加強財產管理,力求物盡其用。
四、 落實美化綠化工作,營造優質學習環境。
五、 提昇工作效率,落實迅速、確實、守法觀念。
六、 開放校園,建立社區良性互動模式。
七、 落實節能減碳措施,建立永續發展校園。
參、實施原則:
一、 分層負責,積極主動,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二、 集思廣益,有效實施;檢討改進,日新月異。
三、 溝通協調,增進工作績效。
四、 掌握工作進度,隨時追蹤檢討,達成預定目標。
五、 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增進社區與學校關係。
肆、工作內容:
項 目 | 實 施 要 點 | 辦理時程 |
一.加強學校建築之管理維護 | 1.編列維修預算,逐年整修 | 預算會議 |
2.健全學校建築管理與維護 | 經常辦理 | |
3.加強校園安全巡查及值勤工作 | 經常辦理 | |
二.充實各類設備 | 1.編列教學設備經費 | 預算會議 |
2.充實電腦教室設備 | 預算會議 | |
3.編列各科教學及檢定設備經費 | 預算會議 | |
4.編列學生宿舍改善設備經費 | 預算會議 | |
三.加強安全措施 | 1.落實學校建築管理與維護 | 經常辦理 |
2.加強校園安全巡查及值勤工作 | 經常辦理 | |
3.消防設備汰舊換新 | 定期辦理 | |
4.電梯保養與維護 | 定期辦理 | |
5.分期完成校園監視系統 | 定期辦理 | |
6.爭取經費完成全校太陽能歩道燈,消除死角 | 定期辦理 | |
7.爭取經費改善無障礙設施 | 定期辦理 | |
8.會同教官室定期辦理各項演習 | 定期辦理 | |
四.美化綠化校園 | 1.定期修剪花木 | 經常辦理 |
2.爭取社會資源提昇綠美化成效 | 經常辦理 | |
3.規劃教育生態園區 | 校務發展委員會議 | |
五.加強財產管理 | 1.建立財產目錄及帳冊,統一編訂財產條碼 | 經常辦理 |
2.定期辦理財物盤點 | 定期辦理 | |
3.健全財產管理,落實維修及損壞賠償制度 | 經常辦理 | |
4.辦理財產增加、移轉及報廢 | 經常辦理 | |
5.加強消耗品管理,杜絕浪費 | 經常辦理 | |
六.加強文書處理 | 1.加強公文催稽作業,提高公文處理績效 | 經常辦理 |
2.加強檔案管理 | 經常辦理 | |
3.健全公文調閱作業 | 經常辦理 | |
4.按年度分類置放公文、公報 | 經常辦理 | |
5.落實電子公文處理 | 經常辦理 | |
七.落實出納工作 | 1.加強零用金保管與零星支出之核支並登記 | 經常辦理 |
2.依據收支傳票辦理各項款項之收支 | 經常辦理 | |
3.準時發放員工薪水及各項補助費 | 經常辦理 | |
4.依規定代扣各類所得稅 | 經常辦理 | |
八.修繕維護 | 1.教室、辦公室門窗、桌椅修繕 | 經常辦理 |
2.飲水設備每三個月水質檢驗、更換濾心 | 定期辦理 | |
3.蓄水池、水塔定期清洗 | 定期辦理 | |
4.割草機、搬運車等管理維護 | 經常辦理 | |
5.運動器材、運動設施定期檢修 | 定期辦理 | |
6.校舍照明及一般設備之維護 | 經常辦理 | |
7.行政大樓、教學大樓廁所修繕維護 | 經常辦理 | |
九.單身宿舍管理 | 1.訂定單身宿舍管理辦法 | 經常辦理 |
2.落實辦理住宿、退宿及公證工作 | 經常辦理 | |
3.宿舍修繕維護 | 經常辦理 | |
4.定期辦理宿舍使用情形查訪 | 定期辦理 | |
十.開放校園 | 1.落實場地管理使用須知 | 經常辦理 |
2.加強場地開放之維護 | 經常辦理 | |
十一.擬定校園發展計畫 | 1.依據校務發展需求擬定近期、中期、長期發展計畫 | |
2.檢討及落實校務發展計畫 | 校務發展委員會議 |
伍、總務處組織編制及工作執掌
組織編制 | 工 作 執 掌 |
總務主任 | 1.擬訂總務工作計畫及各項章則 |
2.彙集本處各業務擬編之行事曆,並負責進度執行之追縱管理與考核 | |
3.辦理有關本處各項獎懲、表揚、研究發展及進修訓練事宜 | |
4.督導學校環境綠化美化事項 | |
5.督導修繕工程相關事宜 | |
6.督導學校門禁管理及安全防護事項 | |
7.督導災害之預防、搶救及善後處理工作 | |
8.年度計畫列管項目之選定與呈報、考核 | |
9.列管項目執行進度、追蹤月報之呈報 | |
10.列管項目年終考評之呈報 | |
11.上級機關、校長交辦或會議會報重要決議案之執行管制、追蹤 | |
12.辦理採購、營繕工程相關事宜 | |
13.會同訓導處辦理各項演習 | |
14.有關總務工作資訊之搜集與建檔 | |
15.其他相關業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 |
庶務組 | 1.校舍修繕 |
2.空調設備、飲水給水設備管理與維護 | |
3.電源電路、廣播系統及監視系統之管理與維修 | |
4.執行學校環境綠化美化事項 | |
5.財產管理 | |
6.辦理災害之預防、搶救及善後處理工作 | |
7.工友管理細則之擬訂 | |
8.工友僱用退職與待遇、保險之填報事項 | |
9.工友工作分配與督導考核 | |
10.物品之估價、採購、保管、分發使用及登記 | |
11.車輛停放管理 | |
12.督辦學校門禁管理安全防護事項 | |
13.配合各項典禮會場佈置 | |
14.定期檢查、保養、清點消防器材 | |
15.辦理校長交接事宜 | |
16.調配課桌椅 | |
17.其他有關總務交辦事項 | |
文書組 | 1.文書處理辦法之擬訂與修正 |
2.典守學校印信 | |
3.文書部門計畫之執行、考核與獎懲擬議 | |
4.公文之收發、登記、編號、摘由、分辨、查詢、考核等事宜 | |
5.收發電子公文 | |
6.現有公文建檔編目 | |
7.郵遞文件登記與郵資管理 | |
8.退稿及歸檔 | |
9.整理與保管檔案 | |
10.銷毀己逾保存年限公文 | |
11.公報管理 | |
12.全校性會議紀錄及整理 | |
13.其他有關文書及交辦事項處理 | |
出納組 | 1.出納管理辦法之擬訂 |
2.代收、暫收、暫付、墊付、預付款項之收支、保管及登記 | |
3.零用金之保管與零星支出之核支並登記 | |
4.依據收支傳票辦理各項款項之收支 | |
5.填發收款收據 | |
6.發放員工薪水、各項補助費、獎金、獎學金、短期代課費 | |
7.依冊發代課鐘點費 | |
8.公庫支票保管及填發 | |
9.保管有價證券 | |
10.扣繳公保、勞保、眷保保費及教育會費 | |
11.扣繳喪亡互助金 | |
12.編造教職員工薪水及補助保險費給與清冊 | |
13.核對各項付款憑證、印鑑及金額 | |
14.扣繳各類所得稅 | |
15.其他有關出納交辦事項 |
陸、評鑑及獎勵:
一、 確實執行及掌握進度,適時修正,期末檢討得失,作為改進依據。
二、 執行本計畫績優人員,列入年度考績。
柒、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伍、國立花蓮高農校園安全維護實施計畫
94年8月1日修訂、96年8月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三、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貳、目的:
一、為讓學校運作順利進行,因應緊急情況發生暨確保校產、器材、公物之使用年限及效能。
二、校園安全事務涵蓋層面廣泛,檢視各類校安事件,當前須立即研採強化作為之校園治安事項,主要以黑道勢力介入校園事件、校園暴力及霸凌案件與學生濫用藥物問題。
三、落實校園安全檢查與維護,確保校園公共安全。建立學校定期維護管理檢核機制,確保校園設施安全,維護校園安全以防患未然。
四、建置校園通報系統,結合社區及家長同心協力,帶動校舍安全意識,提早發現問題,查察通報,減少意外事件的發生。建構溫馨關懷、尊重人權、尊重生命、相互信任的友善校園,提供師生安全無慮的學習環境。
參、實施原則:
一、貫徹政策,學校本位管理。
二、防範未然,共同參與。
三、科學系統,分層負責。
肆、實施要點:
一、校舍建築及各項設施:
1.設計及施工:
﹙1﹚校舍設計兼顧安全、經濟、美觀、衛生、創新等原則,其中以安全最為重點。
﹙2﹚建築設計及各項設備要避免尖銳角或突出物。
﹙3﹚施工中特別注意工地之安全措施。
﹙4﹚校園及樓梯死角裝置照明設備。
2.管理及維護:
(1)遇地震、暴風、洪水等災害,應即時勘察處理。
(2)每天放學時,各班及專科教室由負責老師指導學生關閉門窗、電燈(含電風扇),並由保全警衛巡視全校,隨機處理,以防意外。
(3)校舍頂層通道門加裝警報器,並防止學生進入嬉戲。
(4)天花板、門窗、黑板、燈具、電扇等室內各項設施經常檢查,以防脫落。
(5)廚房、瓦斯器具及廚具要正確使用,善加保養。
(6)消防器材應注意使用期限,警報器隨時檢查是否有效。
(7)活動中心應經常檢查維修。
二、水電設備:
1.電力設施:
(1)用電設備增加時,應請台電實際測試負荷量,以免用電超載。
(2)各科老師應配合相關課程,實施水電安全教育。
(3)照明設備、電風扇等要釘牢,並請各班級負責人經常檢查,以免掉落傷人。
2.供水設施:
(1)定期實施水質檢驗,以維護飲水衛生。
(2)水塔、蓄水池每半年清洗一次,並禁止學生靠近,以防意外。
(3)指導學生喝水之前,注意開水之溫度,以免燙傷。
(4)排水系統保持通暢,所有水溝和陰井均加蓋。
三、鐵門設備:
1.各處鐵門由工友負責管理。
2.使用前先行檢查,如有故障,即時通知總務處請廠商檢修。
3.於例假日或長期放假時的放學後關閉。
4.教官、老師課間巡視校區時,應注意學生活動之情況,如有違規行為,應予糾正並通知教官室、輔導室或級任老師予以輔導。
5.教官、老師應注意學生之常規訓練,防止違規行為發生。
四、體育設施:
1.任課老師應配合教學活動及常規訓練,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各項體育器材,防止意外傷害。
2.各項設備如有安全顧慮時,應馬上停止使用。隨即通知總務處修繕,並設置明顯標誌。
3.體育器材室要注意通風,並防止學生自由隨意進入。
五、自然科及其他各科設備:
1.自然科及各科專業教師教師應具備專業知能,以免教學實驗過程中引發意外傷害。
2.教師必須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各種工具、教具等設備(含自然、實習、電腦等),並培養成愛惜公物之習慣。
3.化學藥品管理人員必須瞭解藥品之性質,所有藥品皆需有明顯之標示。
4.玻璃器皿及易碎之教具,取用時應特別注意。
六、交通安全方面
1.訂定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2.積極推動交通安全教育教學活動。
3.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委員委員會。
4.落實教師導護工作並持續召募、組織交通義工,以協助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七、校外教學安全方面:
1.特重「知性的學習」與「安全措施的周密計劃」而任務編組徹底執行。
2.行前學務處編寫校外教學實施計畫呈核後總務處辦理招標作業。
3.活動結束返校後,辦理檢討改進會議。
八、除本校所訂各項計畫與實施辦法外,其餘未列部分悉依教育部「肆、實施範圍及維護要點:
(一)校舍建築及各項設施:
1.設計及施工:
﹙1﹚校舍設計兼顧安全、經濟、美觀、衛生、創新等原則,其中以安全最為重點。
﹙2﹚建築設計及各項設備要避免尖銳角或突出物。
﹙3﹚施工中特別注意工地之安全措施。
﹙4﹚校園及樓梯死角裝置照明設備。
2.管理及維護:
(1)遇地震、暴風、洪水等災害,應即時勘察處理。
(2)每天放學時,各班及實習場所由負責老師指導學生關閉門窗、電燈(含電風扇),並由負責人員巡視全校,隨機處理,以防意外。
(3)校舍頂層通道門加鎖,並防止學生進入嬉戲。
(4)天花板、門窗、黑板、燈具、電扇等室內各項設施經常檢查,以防脫落。
(5)廚房、瓦斯器具及廚具要正確使用,善加保養。
(6)消防器材應注意使用期限,警報器隨時檢查是否有效。
(二)水電設備:
1.電力設施:
(1)用電設備增加時,應請台電實際測試負荷量,以免用電超載。
(2)各科老師應配合相關課程,實施水電安全教育。
(3)照明設備、電風扇等要釘牢,並請各班級負責人經常檢查,以免掉落傷人。
2.供水設施:
(1)定期實施水質檢驗,以維護飲水衛生。
(2)水塔、蓄水池每半年清洗一次,並禁止學生靠近,以防意外。
(3)指導學生喝水之前,注意開水之溫度,以免燙傷。
(4)排水系統保持通暢,所有水溝和陰井均加蓋。
(三)鐵門設備:
1.各處鐵門由工友負責管理。
2.使用前先行檢查,如有故障,即時通知總務處請廠商檢修。
3.於例假日或長期放假時的放學後關閉。
4.教官、老師課間巡視校區時,應注意學生活動之情況,如有違規行為,應予糾正並通知學務處、輔導室或級任老師予以輔導。
5.教官、老師應注意學生之常規訓練,防止違規行為發生。
(四)體育設備:
1.任課老師應配合教學活動及常規訓練,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各項體育器材,防止意外傷害。
2.技巧性運動、體操或遊戲、教師不得隨意指派學生示範,以免發生危險。例如:體操的跳箱、平衡木、翻滾等動作。
3.各項設備如有安全顧慮時,應馬上停止使用。隨即通知總務處修繕,並設置明顯標誌。
4.體育器材室要注意通風,並防止學生自由隨意進入。
(五)自然科及其他各科設備:
1.自然科及專業科目老師應具備專業知能,以免教學實驗過程中引發意外傷害。
2.教師必須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各種工具、教具等設備,並培養成愛惜公物之習慣。
3.化學藥品管理人員必須瞭解藥品之性質,所有藥品皆需有明顯之標示。
4.玻璃器皿及易碎之教具,取用時應特別注意。
(六)交通安全方面
1.訂定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2.積極推動交通安全教育教學活動。
3.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委員委員會。
4.落實教師導護工作並持續召募、組織交通義工,以協助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七)校外教學安全方面:
1.特重「知性的學習」與「安全措施的周密計劃」而任務編組徹底執行。
2.行前要求舉辦校外教學行前宣導說明會。
3.活動結束返校後,舉行檢討會議,做為下次活動之參考。
伍、、成立校園安全維護推行小組:劃分權責,各盡所長:
一、工作職掌:
校長為召集人,副召集人:教務主任,執行秘書:總務主任、幹事為庶務組長、小組成員為各處室主任,科主任,宿舍管理人員及教官等,其編組職掌如下:
召集人(校長):綜理緊急應變作業。
副召集人(教務主任):協助綜理緊急應變作業。
執行祕書(總務主任):協調督導小組作業及執行工作。
幹 事(庶務組長):協助小組執行工作。
指揮中心(主任教官):師生人員疏散指揮及警戒,組員由全體教官組成。
督導小組(各處室主任):負責各管理處所之檢視及應變會報 。
救護小組(護理教師):人員傷患搶救,組員:健康中心護士。
災害預防宣導組(生活輔導組.訓育組組長):有關災害預防講習宣導。
器材維護小組(體育組組長):體育器材檢查維護。
財產及設備維護小組(財產管理員):一般財產檢修維護。
慰問小組(人事主任):災後人員慰問。
搶救小組(庶務組長、科主任):災後搶救工作。
陸、安全管理維護措施:
一、 訂定校舍安全管理:定期、不定期實施校舍、器材與設備之安全檢查,並詳實紀錄及做適當之處理。
1. 水電設備管理安全:學校水電之設計,使用與維護保養。
2. 體育器材管理安全:有關校內體育設施與器材之設計、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
3. 衛生保健、教學設備管理安全:有關教室基本設備,專科教室各項設備,極重要器材的維護與管理。
4. 其他設備安全:走廊通道、樹木花草、運動場設備等維護與管理。
二、校園門禁管理:
1. 開放時間:在不影響學校安全及正常教學下適度開放校園。
2. 校門開放及管理規則公告於校門明顯處。
3. 建立校園巡邏制度,以透視死角,消滅死角。
三、飲食衛生管理
1. 總務處庶務組負責每年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公開招標作業事宜。
2. 學務處衛生組負責員生消費合作社的查核與管理。
3. 總務處將學校內飲用水之水源、飲水器定期實施衛生、安全檢查。
4. 工友定期清理水塔。
四、天然災害管理:
1. 防火警:
(1)利用集會及相關課程配合實施防火安全教育,強化宣導讓學生認識火災的可怕,做到人人防火、處處防火之要求。
(2)防火管理員完成救護防災編組,平時實施任務訓練及配合民防訓練實施演練,以期能在火警時執行任務,發揮消防功能。
(3)總務處將滅火器掛置明顯及易提取之處,並標註有效期限及利用學校防護團訓練時指導全校師生使用方法。
(4)火警時搶運重要儀器、圖書、公文至安全地區。
(5)火警時救護組人員、協助滅火或配合警察消防人員滅火,其餘學生由任課老師、導師引導至安全地區疏散,並保持鎮靜。
(6)校長指定人員報告相關單位。
2. 防風災:
(1)平時做好防颱準備完成救災編組,隨時做好防颱救災工作。
(2) 總務處於颱風前夕指導各班檢查教室門窗,協助全校性之安全防護。
(3)總務處成立防颱處理指揮中心,接獲颱風警報隨時告知學生做好應變準備。
(4)颱風過境造成之傷害,立即搶救、慰問受難學生員工,並發動清理校園、恢復景觀。
3. 防水災:
(1)學務處平時宣導學生養成不亂丟雜物之習慣,並經常清理溝渠,保持排水系統之暢通。
(2)學務處利用機會教育宣導學生有關水災防範措施等知識。
(3)颱風侵襲發生水災,應由班導師領導學生疏散至安全地區。
(4)水災後請總務處派員清除污物及噴洒消毒劑,防範傳染病。
4. 防震:
(1)學務處平時校內利用視聽教材、錄影帶、文宣資料、剪報廣為宣導。
(2)總務處房舍教室安全普查,按建築年代,目前狀況或受震後損壞情形,實施徹底檢查補修及加固。
(3)學務處建立師生及家長有正確的防震觀念,健全師生心理建設。
(4)實施防震演習,每學年演練乙次,以熟練學生進入避難場所及疏散。
(5)震災發生時,由危機處理小組即刻發佈警報(廣播及哨聲),由任課老師率領學生就避難場所,並切實清點人數。
(6)總務處指揮工友關閉門窗、水源、電源,並熄滅火源。
(7)總務處防護團各任務隊立即展開工作,隨時注意意外事件的發生並予以搶救。
(8)地震發生時,教師應指導學生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安撫震災後,集合各班學生清查人數並回報;受損建築物檢查與整修,恢復水電供應,進行校園整理與恢復。
柒、行動策略:
一、強化整合校園安全工作,加強校警功能延伸校園安全系統至校外。
二、以人員之安全維護為優先。
三、事件發生時,有關人員應儘速趕至現場處理並迅速做好聯繫及工作分配以有效處理事件。
四、保持現場之完整並注意現場處理的時間性、合法性、合理性。
五、如有其他學生在場,應請有關人員協助照顧或帶離現場。
六、半小時內先向上級單位電話報告,迅速會商擬定善後處理辦法,並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之時間內填報「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
七、召集人視事件之需要召開小組會議並邀集校內外顧問共謀妥適善後事宜。
八、事後將全案彙整分析存檔備查,並加以檢討,加強預防措施以避免類似事件之發生。
九、校園事件發生時,如有必要,得尋求教育處「校園事件諮詢小組」協助處理。
十、 建置或檢視校舍安全維修通報與修繕系統,掌握時效做好最佳管理維護。
十一、 辦理校園安全宣導活動及相關課程,提昇教師、學童對周遭環境之安全意識及危安通報知能,並能隨時注重自身安全。
十二、 利用學校電子看板宣導學校、社區及居家安全重要性,共同維護社區居家安全,減少學童意外事故發生。
十三、 辦理宣導活動提昇社區民眾、鄰里長及家長愛校意識,共同關懷校園安全。
捌、聯絡:
一、重大事故:電話110、119。
二、花蓮分局:03-8354008
三、校安中心:03-8312310。
四、國教署: 04-37061610
玖、經費: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中編列預算支應。
拾、本方案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國立花蓮高農校園緊急事件(災害)應變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94年8月1日修訂、96年8月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中辦教中(四)字第九0五三六五二0號函辦理。
二、目標:建立災害防救體系,儘速處理突發災害,統籌行政支援力量,防範及處理災害問題,俾使災害損失至最小,並及早完成善後復舊工作。
三、組織:校長為召集人,副召集人:教務主任,執行秘書:總務主任、幹事為庶務組長、小組成員為各處室主任,科主任,宿舍管理人員及教官等,其編組職掌如下:(附件一應變處理小組名冊)
召集人(校長):綜理緊急應變作業
副召集人(教務主任):協助綜理緊急應變作業
執行祕書(總務主任):協調督導小組作業及執行工作
幹 事(庶務組長):協助小組執行工作
指揮中心(主任教官):師生人員疏散指揮及警戒,組員由全體教官組成
督導小組(各處室主任):負責各管理處所之檢視及應變會報
救護小組(護理教師):人員傷患搶救,組員:健康中心護士
災害預防宣導組(生活輔導組.訓育組組長):有關災害預防講習宣導
器材維護小組(體育組組長):體育器材檢查維護
財產及設備維護小組(財產管理員):一般財產檢修維護
慰問小組(人事主任):災後人員慰問
搶救小組(庶務組長、科主任):災後搶救工作
四、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
(一)、通報階段
1.發生重大緊急校安事件,立即通報相關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為學務人員、軍訓教官【校安人員】、業務主管、駐衛警或相關值勤人員等),同時通報校安中心並視情況報警處理。
2.校安中心於獲悉事件15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並於2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實施首報作業。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二)處理階段
1.立即成立啟動緊急應變小組(區分指揮督導、支援協調、作業管制等組別),召開研商會議研商因應措施,請求專業單位(警察、消防、醫護、社工…等單位)協助,立即採取緊急處置。若有人員受傷以救人為先,指派人員引導醫護人員至現場救護。
2.遠離危險源
(1)設置警戒線,封鎖現場。
(2)依類型實施斷水、斷電檢驗,並通知警告、公告說明。
(3)實施人員疏散、避難、管制進入危險區。
(4)緊急通知、公告停課、現場安置。
(5)由現場高階師長指揮勸導師生冷靜有序疏離。
3消除危險源
(1)爆裂物及火災:斷電、移除危險物品、滅火。
(2)攻擊及綁架:壓制、驅離歹徒、談判。
(3)下毒:迅速提供緊急安全用水,維持民生運作;清洗水塔
及管線,確認安全。
(4)食物中毒:停止食用疑似中毒食品,採集檢體送驗。
(5)其他事件:請相關單位派員處理。
4.通知家屬及相關單位到場協處。
5.設立專責發言人妥善發佈新聞。
(三)、復原階段
1.輔導安撫學生,避免學生二度傷害。
2.協助學校申請急難慰問金。
3.協助停課學校學生補課事宜。
4.協助學校硬體設施復原。
5.依規定持續通報後續處理情形。
6.分析事件原因、檢討及經驗分享,校園防護改進措施及校內因應改進方案。
7.將事件調查報告陳報上級。(附件二災害速報表)(附件三事前、後處理情形報告單)
8.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五、災害應變處理小組指揮所位置:
教官室(校安中心)電話:(03)8312311,傳真:(03)8312309
附件一
國立花蓮高農校園緊急事件(災害)應變處理小組名冊 | ||||||||
組別 | 小組職務 | 學校 職稱 | 姓 名 | 聯絡電話 | 職 掌 | 職務 代理人 | 備註 | |
住宅 | 行動 | |||||||
本
部 | 召集人 | 校長 | 梁宇承 |
|
| 綜理緊急事件應變小組一切事宜 | 江金安 |
|
副召集人 兼發言人 | 教務主任 | 陳凱群 |
|
| 協助召集人綜理緊急事件應變小組一切事宜,統一發佈新聞稿件 | 賴世榮 |
| |
執行祕書 | 總務主任 | 賴世榮 | 8312312 | 0911-276371 | 協調督導組作業及執行工作呈報災害損害情況 | 徐忠輝 |
| |
聯絡人 | 人事 主任 | 丁細真 |
|
| 聯絡應變小組處理人員就位 | 林殷黎 |
| |
幹事 | 庶務 組長 | 周怡常 |
|
| 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緊急事件應變小組一切事宜 | 杭蕙敏 |
| |
督導 組 | 組長 | 總務 主任 | 賴世榮 |
|
| 1.負責各管理處所事前檢視及事後會報. 2.督導所屬恢復管理處所及狀況回報. | 庶務組長 |
|
組員 | 學務 主任 | 江金安 |
|
| 訓育組長 |
| ||
組員 | 教務 主任 | 陳凱群 |
|
| 教學組長 |
| ||
組員 | 實習 主任 | 林政仁 |
|
| 科主任 |
| ||
組員 | 圖書 主任 | 江春梅 |
|
| 另指定 |
| ||
組員 | 輔導 主任 | 蘇延任 |
|
| 特教組長 |
| ||
指
揮
組 | 組長 | 主任 教官 | 金龍飛 |
|
| 1.全校師生人員疏散指揮及警戒 2.調度所有交通工具供相關學生家長及應變小組使用 2.編組學生實施交通指揮管制及協助工作 3.呈報校園事件及時通報表(師生部份) 4.必要時支援搶救組 | 生輔組長 |
|
組 員 | 少校教官 | 張幼華 |
|
| 鄧方潔 |
| ||
組 員 | 少校教官 | 江任明 |
|
| 陳虹如 |
| ||
組 員 | 少校教官 | 林孟寧 |
|
| 魏怡芬 |
| ||
組員 | 舍監 |
|
|
| 另指定 |
| ||
救護組 | 組 長 | 校醫 | 謝煥益 |
|
| 1.醫療人員未到前實施緊急救護 2.伴護傷者送醫 3.協助醫療人員實施傷患之救援 | 徐佳伶 |
|
組 員 | 護理教師 | 誾德靜 |
|
| 劉威佐 |
| ||
組 員 | 護士 | 高孟儀 |
|
| 另指派 |
| ||
宣導組 | 組 長 | 生輔組長 | 張幼華 |
|
| 有關災害預防講習及宣導 | 鄧方潔 |
|
組員 | 訓育 組長 | 吳靖渝 |
|
| 江任明 |
| ||
器 材 維護 組 | 組 長 | 體育 組長 | 邱次郎 |
|
| 體育器材檢查維護 | 邱次郎 |
|
組 員 | 體育教師 | 林義龍 |
|
| 林義龍 |
| ||
財產設備 維護 組 | 組 長 | 組長 | 周怡常 |
|
| 一般財產檢修維護 | 劉仲達 |
|
組員 | 幹事 | 劉仲達 |
|
| 水、電力設備檢修維護 | 宋政彬 |
| |
組員 | 技工 | 宋政彬 |
|
| 水、電力設備檢修維護 | 陳宇騰 |
| |
慰 問 組 | 組長 | 人事 主任 | 丁細真 |
|
| 災後人員慰問 | 蘇延任 |
|
組 員 | 輔導 主任 | 蘇延任 |
|
| 1.對受害學生實施諮商輔導 2.慰問家長並協助家長一切事宜 | 杭蕙敏 |
| |
組員 | 輔導教師 | 張建興 |
|
| 徐櫻瑜 |
| ||
組員 | 主計主任 | 張櫻文 |
|
| 陳淑馨 |
| ||
搶 救 組 | 組長 | 總務主任 | 賴世榮 |
|
| 災後搶救工作 | 周怡常 |
|
組員 | 庶務組長 | 周怡常 |
|
| 馬浚瑄 |
| ||
組員 | 各科科主任 |
|
| 各科技士 |
| |||
組員 | 全體技士工 |
|
|
|
|
|
附件二
國立花蓮高農災害速報表
單位: 災害名稱: 年 月 日 時
順序 | 毀損項目 | 毀損地點 | 數量或面積 | 損失金額 | 預估復原金額 | 備註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製表: 單位主管: 實習主任: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附件三
國立花蓮高農校園緊急事件(災害)事前、後處理情形報告表 年 月 日 | |||||||
處理情形 |
| ||||||
管理人 |
| 單位主管 |
| 執行秘書 |
| 召集人 |
|
附件四
國立花蓮高農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圖
{C}
{C}
{C}
{C}
{C}
{C}
|
|
{C}
{C}
|
|
{C}
{C}
{C}
|
|
|
|
|
{C}
![]() |
附件五
花蓮農校本部(行政大樓、教學大樓、活動中心、合作社、圖書館)自衛消防編組表
隊名 | 班別 | 人員 | 任務內容 | ||||||||
本部隊長 職稱:總務主任 姓名:賴世榮 | 指揮班 班長:張幼華
| 林孟寧 江任明 魏怡芬 陳虹如 | 1.設置自衛消防隊本部 2.輔助隊長、副隊長 3.向地區隊傳達命令及情報 4.向消防隊提供情報並引導至災害現場
5.其他指揮上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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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副隊長 職稱:主任教官 姓名:金龍飛 | 通報聯絡班 班長:丁細真 | 陳淑馨 杭蕙敏 劉仲達 |
1.向消防隊通報,並確認已通報
2.聯絡有關人員
3.適當進行場所內廣播,應避免發生警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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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滅火班 班長:周怡常 | 劉威佐 陳宇騰
| 1.指揮地區隊展開滅火 2.使用滅火器,消防栓進行滅火工作
3.與消防隊聯繫並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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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難引導班 班長:徐櫻瑜
| 邱秀珠 黃桂妹 馬浚瑄 | 1.大聲指引避難方向,避免發生驚慌 2.打開緊急出口(安全門等)並確定之 3.移除妨礙避難物品
4.操作避難器具、擔任避難誘導 5.確認所有人員是否已避難,並將結果聯絡自衛消防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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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護班 班長:徐忠輝 | 宋政彬 胡政雄
| 1.關閉防火門、防火鐵捲門、防火閘門
2.緊急電源確保、鍋爐等危險設施之停止供給運轉 3.升降機電扶梯之緊急處置 4.排煙或排瓦斯處置 5.確認及警戒瓦斯洩漏時之處置 6.設定禁止進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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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護班 班長:高孟儀 | 誾德靜 | 1.設置緊急救護所 2.緊急處置受傷者並登記其姓名、地址 3.與消防救護隊聯繫,並提供情報 |
柒、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財產管理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
94年8月31日修訂
96年8月31日修訂
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本校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工作,依據行政院頒布「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本校實際情形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財產係依據行政院頒布「財物分類標準」計分五大類:
(一) 土地。
(二) 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 機械及設備。
(四) 交通及運輸設備。
(五) 雜項設備。
第三條:凡購置、移交、受贈、撥入等而獲得之一切財產,均適用本作業要點管理之。
第四條:財產增加登記程序如下:
(一)財產增購時,於財物驗收完畢後,將財產核銷單據送總務處填製財產增加三聯單,併陳主計室審核完竣併奉校長核准、主計室蓋妥傳票編號後,第一聯作為財產入帳管理之憑證,第二聯送主計室作財產統制帳,第三聯併同財產標籤送財產保管單位備查;保管單位並應即張貼財產標籤。
(二)每月月中總務處應製作折舊月報表,奉核後送主計室備查;每月終了時應編造當月份財產增減結存表,奉核後上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財產匯報系統,紙本併送國教署及主計室備查。
(三)每年終了時,總務處應編造當年度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併同當月份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送國教署備查。
第五條:財產減損登記程序為下:
(一) 各單位保管之財產因使用年限過久自然損壞,已不堪使用者,由保管單位填具財產報廢申請表,送總務處製作財產減損三聯單,奉核後辦理財產減帳作業;報廢財物如有拍賣價值應繳回總務處集中拍賣,否則由保管單位進行銷毀或清除,不得留為私人使用。
(二) 如各單位保管之財產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保管單位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總務處依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調查後,檢具處理意見送國教署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方可解除保管人之責任。
(三) 前項情形,如財產遺失、毀損之原因係因保管人或使用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第六條:保管人應視財產性質,注意光線通風、溫度及防止鼠咬、蟲蝕以及一切其他損害,隨時加以整理檢查勿使變質。
財產存放處所應經常保持清潔,絕對禁止吸煙生火,以防火災;具危險性之爆裂品不得混同存儲。
第七條:保管財產人員職務輪替時,應由總務處製作財產移交清冊,由移交人及接交人確認財產狀況後用印陳核,必要時得由主計室總務處派員監盤移交作業;財產因用途變更轉交其他單位使用時,應立即報請總務處辦理財產移動登記作業。
第八條:本校所有財產非經正式領借或總務處同意者,均不得隨意移動或搬出校外;如長期借用校外單位或人士使用,應由保管單位檢具相關事由及資料,簽會總務處知悉,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得為之,並應確實留存借用紀錄及憑據以利管理及查驗。
第九條:各單位之財產管理情形應由總務處每年盤點一次,各單位均應配合先行自盤,並配合總務處盤點作業。
第十條: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捌、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89年8月31日訂定
96年9月01日修訂
101年8月07日修訂
107年10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為加強本校職務宿舍之借用與管理,依據行政院頒佈「宿舍管理手冊」及本校實際情形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職務宿舍種類及數量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3棟(1棟1間)。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2棟8間 (1棟2間、1棟6間) 。
三、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如符下列情形,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 因職務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 係外縣市籍、或為本縣市籍但住所距本校達30公里以上者,得借用本校職務宿舍。
(三) 因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因身心障礙賴其扶
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 本人或配偶一方曾獲政府輔建或輔購住宅(含已償還者),且該住宅地點與學校間距離為當天能往返者。
(二) 配偶已於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三) 接受其他學校或機關之借聘或借調者。
(四) 留職停薪或出國進修者。
五、申請借用宿舍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 填具申請表單(附件一)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不動產證明(夫妻雙方),送總務處會同人事室核對有關資料。
(二)前項申請表件經核對無誤後,總務處即按申請借用順序登記(附件二、三);如申報不實除追究責任議處外,並取消借用權。
六、單房間職務宿舍由全體借住人組成宿舍自治會,並共同遵守宿舍公約。
七、職務宿舍管理費之收取,依照行政院104年7月3日訂定之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收費標準(附件四)計算,現有各職務宿舍收費金額如下:
編號 | 地址 | 說明 | 屋齡 | 使用 面積m2(A) | 每月/每平方公尺單價(B) | 每月收費金額(C=A*B) |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1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3號 |
| 36 | 199.52 | 10.31 | 2,057 |
2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73巷15號 |
| 45 | 86.3 | 10.31 | 890 |
3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7-2號 |
| 33 | 70.52 | 10.31 | 727 |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1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1號 | 1F | 27 | 37.23 | 23.73 | 883 |
2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1號 | 2F | 27 | 37.23 | 23.73 | 883 |
3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101室 | 31 | 17.5 | 16.44 | 288 |
4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102室 | 31 | 16.9 | 16.44 | 278 |
5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103室 | 31 | 17.5 | 16.44 | 288 |
6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201室 | 31 | 17.5 | 16.44 | 288 |
7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202室 | 31 | 21.0 | 16.44 | 345 |
8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203室 | 31 | 17.5 | 16.44 | 288 |
八、本校職務宿舍如有多人同時申請,依各申請人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資格,積點評分標準如下:
(一)職務:1、校長:40分
2、處室主任:20分
3、科主任、組長:18分
4、導師:16分
5、專任老師:14分
6、職員:12分
7、技工、工友:10分
(二)年資:按本校服務年資每滿1年給予1分,未滿1年以0.5分計,最高採計20分。
(三)考績:採計最近5年考績,甲等4分、乙等2分、丙等1分,最高採計20分。
積分相等者,其優先順位依序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員、到職日期較早者、最近三年考績較佳者。
九、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或本校重新調整宿舍時,應重新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十、借用宿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借用宿舍申請經核准後,總務處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五),借用人接獲通知單後應在15日內與本校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件六),自費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特殊原因經校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辦理相關手續及遷入者,以放棄論。
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本人及隨居任所之眷屬應將其戶籍遷入,完成進住要件。
(二)宿舍借用人應依規定扣收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並自行負擔用水、
用電、瓦斯等費用。
本要點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三)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校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停
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
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四)宿舍借用人如有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及未經校方同意增
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等情事,經查明屬實即終止借用
契約,除責令搬遷外,如有違反法律者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借用人應按宿舍公約(附件七、八)保持宿舍內外環境整潔。
(六)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總務處得隨時派人前往查驗。
(七)宿舍建築現況及附屬設備使用情形,應由總務處定期會同有關單位
實施檢查:
1.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
2.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附件九)內;如有修繕必要,應依
規定報請修繕。
3.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附件十)送總務處核辦。
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及視本校年度經費多寡定之。
(八)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附件十一)送交總務處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借用人因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宿舍時應歸校方所有,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校方補償。
(九)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將所借公物交承辦單位點收,如有短缺、
廠牌不符或故意損壞者應依規定賠償。
十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本校提供。
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校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
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本校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校須收回時。
十三、本要點所定,如有未盡事宜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服 務 單 位 |
| 申請日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 申請宿舍 種類 | □單房間職務宿舍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申請人 | 姓名 |
| 出生日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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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 俸給 俸點 (額) | 任第 職 等 第 俸 級 俸點(額) | 到職日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 ||||||||
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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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以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 | 稱謂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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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具結聲明 | 本人具結自申請之日前,本人及配偶絕無經政府輔購(建)住宅或貸款,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名蓋章) | ||||||||||||
單位主管 |
| 主辦 單位 審核 意見 |
| 人事 單位 審核 意見 |
| 機關 首長 核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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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如奉核准借用宿舍,應自遷入宿舍之日起按月扣收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 | |||||||||||||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借用職務宿舍申請單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單房間職務宿舍】申請登記冊
編 號 | 姓名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單位 | 職稱 | 申請借用日期 | 核定日期 及情形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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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多房間職務宿舍】申請登記冊
編號 | 姓名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單位 | 職稱 | 申請借用日期 | 核定日期 及情形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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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月、每平方公尺單價)
宿舍種類
宿舍坐落直轄市、(縣市) | 單房間職務宿宿 |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屋齡 未達30年 | 屋齡 30年以上 | 屋齡 未達30年 | 屋齡 30年以上 | |
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台東縣 | 18.98 | 13.15 | 8.51 | 8.25 |
宜蘭縣、基隆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澎湖縣、嘉義市、臺南市、花蓮縣、連江縣 | 23.73 | 16.44 | 10.64 | 10.31 |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金門縣 | 28.47 | 19.73 | 12.77 | 12.38 |
新北市 | 33.22 | 23.01 | 14.89 | 14.44 |
臺北市 | 37.96 | 26.30 | 17.02 | 16.50 |
註:本表為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附表。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職務宿舍借用通知單
花農總字第 號
台端於民國 年 月 日申請借用本校單房間/多房間宿舍一案,經審查合於事務管理手冊及本校借用宿舍相關規定,並經核准借用本校位於 縣(市) 路(街) 段 巷 號 樓 室之單房間/多房間職務宿舍1戶,請於15日內攜帶個人身分證、私章,逕洽本單位辦妥簽約、公證等借用手續,自遷入宿舍之日起將按月扣收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逾期視同自願放棄,請查照。
此致 先生 小姐
總務處財產管理員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總務處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一式四聯:
第一聯通知借用人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聯通知出納單位辦理扣收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
第三聯通知會計單位存查
第四聯宿舍管理人員存查
宿舍借用契約
立 | 單房間 |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 |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貸與人) |
多房間 | 姓名 (以下簡稱借用人) |
茲以借用人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與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一、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宿舍座落:
(二)基地面積(㎡):
(三)建物面積(㎡):
(四)構造情形:
(五)使用範圍:
二、借用期間:以借用人在本校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
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3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三、借用人獲得輔助或貸款購置(建)住宅時,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3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四、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不遵守公約經勸導無效者,貸與人得視其情節輕
重為適當之處理。
五、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或占用他戶宿舍,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立即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六、借用人對借用之宿舍及其設備家具等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否則對所生損害,應予賠償。
七、借用人願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及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
八、借用人不交還借用之宿舍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九、其他特約事項:
(一)借用人遷出留置於借用宿舍物品三日內不搬者,視為拋棄,任由貸與人處理。
(二)(自行依需要填入)
本契約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以一份送請法院公證存案。
貸與人: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借用人:職稱姓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單房間職務宿舍公約
一、本宿舍僅供單身教職員居住,嚴禁外人留宿,亦不得在寢室接見賓客。
二、宿舍就寢時間以不超過夜間十一時為原則,但在星期六或例假前夕得延長至夜間十二時。
三、宿舍內應保持寧靜,在就寢時間,不得喧嘩、收聽收音機、電視機及其他妨礙他人睡眠之行為。
四、教職員進出宿舍大門,應隨時關鎖,以防外人進入。
五、宿舍內不得擅自改變電線線路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七、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
八、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並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亂拋雜物,
確保公共衛生。
九、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吸毒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十、宿舍內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宿舍內之衛生設備,使用人應確保暢通與清潔。
十二、借用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員簽請議處。
多房間職務宿舍公約
一、本宿舍限供職期輪調或職務上需要人員借住,借住人如留宿親友者,應依照規定申報臨時戶口,並向管理人員報備。
二、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
三、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並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亂拋雜物,
確保公共衛生。
四、宿舍用電應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改變電線線路,以策安全。
五、宿舍就寢時以不超過夜間十一時為原則,但在星期六或例假前夕,得延至夜間十二時,惟不得喧嘩、吵鬧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
六、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吸毒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七、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八、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宿舍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九、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員簽請議處。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宿舍檢查報告單
宿舍 編號 |
| 等級 |
| 宿舍 地址 |
| 現居住人 職稱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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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損壞情形 | 損壞原因 | 檢查人意見 | ||||||||||||
1. 房屋外觀 2. 周圍環境 3. 是否居住 | □破損 □完好 □破損 □完好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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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受訪者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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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 |
| 庶務組長 |
| 總務主任 |
| 主計主任 |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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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宿舍修繕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宿舍編號 |
| 宿舍 地址 |
| 申請人 簽章 |
| 服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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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項目 | 單位 | 數量 | 損壞情形及需修程度 | 損壞原因 | 查勘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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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 |
| 庶務組長 |
| 總務主任 |
| 會計主任 |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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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宿舍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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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項目 | 修繕情形及原因 | 工程 | 數量 | 查勘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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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 |
| 庶務組長 |
| 總務主任 |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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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因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貸與人所有,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貸與人補償。 | |||||||||||||
玖、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校舍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 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法第61條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設備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
(四)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二、提供對象:
(一)本校各場地以內部教學、集會、活動為主,原則上不對外開放。
如有政府機關團體或民間團體需本校提供使用,得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活動下,於使
用日期前一週按規定先與負責單位總務處接洽,經校長核准後始可使用。
使用單位必須以舉辦非營利及非政治性質之活動為限。
(二)申請之活動如為公益、文教、學術研究等性質經由學校認定者,場地管理維護費得予減半,政府立案之弱勢公益團體得免收費。
(三)凡由本校承辦之活動得免收費,協辦者得予減半收費。
(四)教育部相關單位交辦之活動得免收費。
三、提供使用規則:
(一)使用單位必須在使用前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費手續。
(二)使用本校各場地之設備以本校事先同意之器材為限,並應遵行下列規定事項:
1.未經同意使用之設備或器材不得移動,牆壁門窗不得打釘鑽孔。
2.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避免、喧嘩並、注重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3.水電用畢請隨手關熄,其他設備用畢請歸回原處。
4.未同意使用之機房、辦公室,請勿擅自進入。
5.本校場地及設施使用期間如有損壞,由使用單位照價賠償。
6.各項活動、集會場所之佈置,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使用後場地應打清掃乾淨並恢復原狀。
四、收費標準:為維護本校各場地及設備,使用單位必須繳納場地管理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五、收費支出項目:
(一)場地設施維護費、水電費。
(二)場所管理人員辦理及協助事宜費用。
(三)其他必須購置之零星物品及雜費。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場地管理維護費標準
場所名稱 | 假別 | 白天 (08:00時至16:00時) | 晚上 (18時至21時) | 備 註 | |||
假日(含寒暑假) | 非假日 | ||||||
項目 | 全日 | 半日 | 全日 | 半日 | 半日 | ||
活動中心 | 場地費 | 8,000 元 | 4,000元 | 16,000元 | 8,000元 | 4,000元 | 冷氣看臺兩側各5台、舞台左兩側各1台 |
冷氣費 | 每台每小時收費200元 | ||||||
投影機 | 每次(單日不計時數)收費1,000元 | ||||||
音響設備 (含麥克風) | 每次(單日不計時數)收費750元 | ||||||
字幕機 | 每次(單日借用不計時數)收費1,000元 | ||||||
會議室(行政大樓/圖書館) | 場地費 | 6,000元 | 3,000元 | 12,000元 | 6,000元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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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費 | 每台每小時收費100元 | ||||||
字幕機 | 每次(單日借用不計時數)收費700元 | ||||||
行政大樓 視聽教室 | 場地費 | 8,000元 | 4,000元 | 16,000元 | 8,000元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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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費 | 每台每小時收費100元 | ||||||
字幕機 | 每次(單日借用不計時數)收費700元 | ||||||
專業教室 | 場地費 | 6,000元 | 3,000元 | 12,000元 | 6,000元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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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費 | 每台每小時收費100元(箱形冷氣每台每小時收費200元) | ||||||
220V以上 設備 | 每台每小時收費100元 | 含烤箱 | |||||
普通教室 | 場地費 | 1,000元 | 5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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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費 | 每間教室每小時收費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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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 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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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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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 牧 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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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球 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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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藝科花園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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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籃球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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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大樓川堂 | 場地費 | 1,000元 | 5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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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超過使用時間,請向管理員申請及登錄並補繳相關費用。
二、夜間各項活動超過晚上21:00時,概不提供使用。
三、時間計算:半日以4小時計算,未滿4小時以半日計算,日間以8小時計算,
未滿8小時以一日計算,夜間自下午6時至9時,未滿4小時算一夜。
附表二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提供使用申請表
提供使用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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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止,共計 天 | ||
活 動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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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設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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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 費 金 額 | 場 地 費 | 元 | 應繳費用合計: 元
新台幣: 萬 仟 佰 元整 |
冷 氣 費 | 元 | ||
其 他 | 元 | ||
合 計 | 元 | ||
玆申請使用上開場所及設備,願意遵守 貴校提供使用辦法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隨時接受停止使用權,絕無異議。特此切結。 此 致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申 請 單 位: (簽章) 負 責 人: (簽章) 詳 細 地 址: 電 話: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財產管理員: 庶務組長:(核示後通知繳款)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 長:
拾、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文書處理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8月6日修訂
一、普通文件:
(一)收發收到公文時,交由文組長拆封,(緊急文件、開會通知先送校長拆閱)分文,發文登記員填寫登記表,並於文面記入收文日期字號,加蓋擬辦戳,分送各承辦員簽收辦理。
(二)承辦員收到文件後,即於登記表上簽名,填寫簽收日期,並視內容緩急訂待辦日期,退還甲表,隨將收辦日期、定號、案由記載於承辦案件登記簿上。
(三)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之待辦日期不得超過三日,並通件者不得超過六日,情形特殊非短期內所能處理完竣者,依下列規定限期。
1.來文要求答覆定有期限,而非「最速件」 「速件」處理期限內者,其待辦日期以不超過來文所定期限為準。
2.質對他特殊案件:包括計劃、研究、規章、訴訟、蒐集資料或季節性之彙辦公文,承辦人員應先行請示單位主管或校長核准處理期限而後訂定待辦日期。
(四)重要文件先簽註意見呈核後再行擬稿,例行案件可簽稿併呈,並於文面左上角註明保存期限加蓋印章。
(五)會辦案件:其待辦日期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而需延長時日者,應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
(六)展期之辦理:其案因特殊情形而不能在待辦日期前完成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惟須經單位主管核准,單位主管於核准展期時必須慎密審核有無必要。
(七)待辦日期之擬定:係自簽收之日起,包括簽擬、敘稿、呈核、繕校、用印,直至發文之日為止,承辦員隨時均應負查詢之責。
(八)超過卅一天以上案件:依省頒法規業檢單位得隨時對逾期案件予以調卷分析,而追究責任誰屬,承辦人員不得拒絕。
(九)凡崇文涉及兩個以上處室職掌者,應由關係較切之處室主辦,送會其處室後再呈校長核判。
(十)承辦人接到經校長核判退還文稿,即付於承辦案件登記簿轉八送文書組簽收(存查文件即歸檔)繕校用印、登記、封發、退稿、歸檔(應於辦竣三日內歸檔)。
(十一)承辦人如需借閱檔案,即以該案丙表換借或填寫調卷簿借閱,其他與該案有關人員借卷亦須填具調卷簿,借閱限時二週,送還文件後,即在調卷簿上註銷。
二、機密文件:
(一)凡公文封上有校長親啟及「密」字文件視為密件,編號登記於密件收文簿、原封送請校長或指定人員簽收。
(二)密稿親送核判、繕校、用印、封發、原稿自行密存至相當時間解密歸檔(餘照文書保密規定處理)。
拾壹、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前言:
民國88年12月15日檔案法公布後,為國內檔案界開啟了一道曙光。國家檔案局籌備處依法於89年3月1日正式成立,其間歷經1年又8個月時間,於90年11月23日正式成立檔案管理局。本校在全體教職員齊心協力下,於91年1月1日訂定本要點。其主要目的在於本校檔案管理的操作流程有所依循。
二、編訂檔案分類表及保存年限區分表: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11月15日教中總字第0930598013號書函轉「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學以下各級學校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
理。
三、設置檔案室:
檔案室設於行政大樓3樓,檔案在最佳環境下獲得保存,並設相關設備。本室地勢高、通風良好、有照明、消防、除濕設備。並架設檔案架及檔案櫃。
四、設置檔案閱覽處所:
閱覽室設於檔案室內,照明光線充足,通風良好,方位標示顯著。
五、點收:
保括案件歸檔、歸檔物品查檢、歸檔案件完整及正確性之查核、確認點收、逾期歸檔稽催及案件歸檔統計事項,如由文書人員先檢查擬歸檔案件是否已確實辦畢及已填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如有未填者,應由承辦人補填。
六、立案:
依檔案分類,編案之程序與原則相關作業事項。如查檢案件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之正確性。
七、編目:
辦理檔案編目相關作業事項,包括檔案著錄、編目統計等過程。如案卷封面、卷脊、案卷目次表及案件內容等。
八、立卷:
檔案經立案編目後上架前應先進行檔案整卷、入卷、案卷目次表等事項。如檔案有破損,應予修補。
九、入庫管理:
檔案立卷後,放置於檔案室,包括檔案上架、整架、裝訂、查検及保管數量統計等事項。如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開存放。
十、檔案室安全管理:
對庫房設施維護及人進出管制實施安全管理,包括庫房門禁管理、庫房維護、安全檢查、人員進出管制等事項。如嚴禁吸煙、未經許可攜出檔案、門窗是否關好、是否清潔。
十一、清查:
檔案入庫管理後,應定期進行檔案清查,包括檔案銷毀及移轉等作業。如檔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檔案清查工作,以利辦理銷毀、移轉。
十二、銷毀:
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須製作擬銷毀檔案目錄,檔案銷毀計畫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
十三、檢調:
包括調案申請、核准、檢出、使用、還卷、逾期歸還檔案稽催及調案數量
統計等。如借用或調用檔案,應依調案申請程序辦理調案。借調檔案時,
應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
十四、應用: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事先填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
月日、電話、住所、身分證字號等。
十五、機密檔案管理:
包括點收、立案編目、入庫管理、目錄彙送、檢調、清理等。
十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貳、出納管理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 本校出納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則行之。
二、 本校出納組應根據主計室編製之會計憑證辦理現金、有價證券之收付保管及移轉。
三、 本校出納組於現金或存款收入後,應立即檢同收入憑證送請主計室編收入傳票列收。現金或存款支出應按主計室編製之支出傳票支付,收支傳票非經主計室主任簽章,出納不得執行之。
四、 為處理各事前未經編製會計憑證之收入除填具收據外,並應通知主計室補編憑證入帳。
五、 支付款項時,應開具抬頭支票支付。
六、 本校支票印鑑由校長、主計室主任、出納組組長簽章。
七、 本校出納組應置備現金出納備查簿於執行收支後隨時予以登記,並根據其記載,每日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
八、 本校主計室編製之收支傳票、出納組應儘速完成收付手續,並通知繳領款人繳領,除因繳領款人未辦理繳領手續完妥外,為期不得超過一日。
九、 本校出納組所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應由主計室主任簽請校長作定期或不定期之盤點,盤點時應注意各種傳票與有價證券是否分類登記與切實保管,如發現有不符時,應立即報請校長核辦。
十、 本校出納組保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遇有不可抗力事故致遭受損失時,經簽請查明確實後,報請上級機關核銷,方能解除責任。
十一、 本校出納管理人員,須具備有殷實之保證、每期對保;或參加產物保險公司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十二、 本校出納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每日填製各種表單,務須繕寫清楚數額正確。
(二)、 經收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應注意清點,以免發生膺品或短少情事。
(三)、 現金收付後,應立即在傳票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日期戳記及經手人職 名章。
(四)、 開發支票,應根據會計憑證,不得有錯誤。
(五)、 匯寄給各種應付款項,應將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內。
(六)、 每日收入款項與支付款項應與登記數字核對一次。
(七)、 非經學校許可,不得為員工私人委託扣款。
(八)、 每日所收現金應當日存入銀行,出納除規定之零用金,學校不存現金,如有遺失自行負責,下午三時半以後收入者,准予次日存入。
十三、總務主任對出納組人員有指導監督之責,必要時校長亦得指派人員對出納業務作臨時檢查,發現有錯誤時應立即知會主計室主任,並報請校長核辦。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参、庶物物品採購及驗收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物品採購
本校購置物品力求迅速以配合各處室使用,並為杜絕浪費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凡辦公經常預用之一般物品,由總務處預估一學期所預數量按法定手續統籌比價或招標購置,數值大者均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各單位申購物品,須在預用前三天按規定手續,填單請購交由總務處會同會計室核註意見後層轉校長核定之。(如附件一、二)
請購物品在新台幣壹仟元以內者,得由總務處權衡需用緩急先行採購。
請購物品總價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上者,須按照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物品採購後須經請購人及相關事宜辦理驗收,並由庶務組登帳後發領。
(二)物品採購驗收
七、 本校一切物品採購驗收依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辦理之。
八、 本校一切物品之採購,均由總務處庶務組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餐飲部除外),但訂購大宗請購物品,金額在拾萬元以上者,依照規定辦理上網公開招標事宜。
九、 採購人員應將購得之物品,依照購置合約、請購單位、估價單或其他採購文件所開列之品名、數量、廠牌、規格、點收無訛後,即請請購單位或驗收人員驗收,採購人不得自行為之。
十、 採購物品金額超過新台幣拾萬元以上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十一、 總務處庶務組應於學期結束十天前通知各單位就工作需要填妥下學期辦公物品及數量,以供採購之參考。
十二、 驗收事項除品名、數量、廠牌、規格、價格外,並應注意合約訂定之其他事項,如與訂購規定不合者,驗收人員應拒絕之。
十三、 物品訂購時,如載明係分批交貨,得分批驗收之。
十四、 送到之物品經查明非全數合格者,其合格部份得先行驗收,與合約不符或有損壞情事者,應即通知承辦廠商,限期掉換或重製。
十五、 物品驗收完畢,採購人員應取具發票連同物品,送保管使用單位點收,並檢齊有關單證,製成支出憑證,送會計室辦理付款手績。
(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國立花蓮高農採購(10萬元)以上流程圖
使用單位(提出預算、規格申請請示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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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詢價並請示、準備招標相關資料(7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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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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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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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辦理上網公開招標事宜(5天至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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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招標並簽約(5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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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依合約訂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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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辦理核銷、財管登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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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辦理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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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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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
附件二:國立花蓮高農一般小額採購流程圖
使用單位(提出申購請示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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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詢價(約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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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審核(約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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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批示(約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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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正式採購(通知廠商修復) 點交申購單位簽收、財管登帳、簽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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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辦理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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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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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
拾肆、工友管理規則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管理規則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指本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管理,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項。
第四條 工友之管理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應會同人事、主(會)計單位辦理;有關服務、考核、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辦理。
第二章 設置標準
第五條 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依下列標準設置:
普通工友:
依日校學生人數配置,學生人數四百人以下者,配置工友二人,超過四百人時,每滿六百人增置工友一人,但最多置十一人。
二、技術工友:
(一)得視實際需要從嚴核定,最多不超過前一、所定普通工友基本員額三分之一(前一、所定普通工友總人數,包含本二、之技術工友在內)。
(二)軍訓器材維修管理,得視業務需要置技術工友一人。
(三)實習工廠技術工友以所設科別,設有工廠供實習者,每科得置技術工友一人。未設工廠者或各科已有技士、技佐者,不予配置技術工友員額。
(四)農校實習農(林)場技術工友,以所設科別,設有農(林)場,其面積各在二公頃以上者,原則上每科得置技術工友一人,未設實習農(林)場者,不予配置技術工友員額。
(五)前(二)至(四)所定技術工友人數,不計入前一、所定之普通工友總人數。
三、駕駛:各學校駕駛員額,除特殊需要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應循委託外包方式處理;現有公務車輛應依存餘使用年限,逐年消化。
第三章 僱用
第六條 本校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五)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
(六)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前二項所定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應具備之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本校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本校於僱用工友時,應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條件,及依第三項另定之條件,納入勞動契約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規定要件者,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併案歸檔。
本校長官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期間內,不得僱用工友。
本校新僱工友時,應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四)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五)學歷證件影本。
技術工友,除應依前項規定查驗並繳交證件及表件外,如本校規定應具備專業證照者,應查驗並收繳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第四章 服務
工友每日上、下班,親至指定處所辦理到退手續。但因工作性質特殊者,得另定之。
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工友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工友服勤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17時,可提前於上午7時30分至16時30分。並依勞基法規定連續上班4小時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但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但五月一日勞動節,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工友離職時,應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回,並交代承辦事務。其有超領餉給者,應先清償;借支或借用公物者,應先返還。
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本校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第五章 請假
第十四條 工友請假,本校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工友之祖父母及其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第十五條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以本校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且年資銜接,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者。
(二)曾任軍職人員退伍或替代役退役者。
(三)曾受僱為本校(構)編制內之職員、工級人員或依本校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者。
(四)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前,已擔任臨時工友,並於編餘工友處理原則所定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期限前,改僱為編制內工友者。
(五)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以外機關比照上開辦法規定約僱之人員者。
(六)曾任應徵召服兵役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者。
前項各款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併計年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休假。
第一項各款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銜接者,改僱當年之休假不得重複核給。改僱前之休假給假日數與工友休假給假日數不一致者,改僱當年度之休假日數,分別按在職月數比例分段計算(改僱當月以工友身分計算),再行加總後,在不重複核給原則下,扣除已實施之休假日數,所餘休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休假。臨時人員於本機關改僱為工友,且年資銜接者,得併計休假年資,其改僱當年度之休假日數,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工友延長病假期間,應給與餉給總額之全數。
前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第十七條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餉給總額: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第十八條 於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於該週期內調整例假或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九條 按行政院規定支給工友待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但死亡當月之待遇按全月支給。
第二十條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本校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如附件三)規定核支。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本校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如附件四)規定,於原任軍階提支級數範圍內,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以上,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
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不同機關普通工友者,或經改僱為同一機關普通工友且原技術工友缺額不再遞補者,應維持其原支技術工友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仍得在原支技術工友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最高級。經依上開規定續支原技術工友餉級,嗣再改僱為其他機關普通工友者,其餉級核支及年終考核之晉支,均予維持原技術工友之規定。
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同一機關普通工友,原技術工友缺額仍予遞補者,依其原支技術工友工餉,在不超過所任普通工友規定最高年功餉級及專業加給範圍內支給。
本校(構)編制內工級人員,因機關(構)改制、裁併或組織精簡,經安置轉僱為本校工友者,得依其學歷起支工友餉級,再以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以上之服務年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連續服務達六個月者,予以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本校相互同意轉僱。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撥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均准辦理另予考核。考核年資併計依前項規定辦理。
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依下列規定辦理工友年終考核: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工友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工友考核獎金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本校辦理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規定,由本校自行訂定。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表格式如事務管理手冊附件七),年度內請事、病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假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工友平時考核,包括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項。
各機關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
第二十八條 工友不服考核之結果,得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第八章 退休
本校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格式如附件五):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轉任本校(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
第三十條 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本校應予命令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各機關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應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依下列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本餉或年功餉及本人實物代金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以核准工友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其適用該法前後之全部服務年資十五年以內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畸零月數依比例計。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工友具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服務年資者,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以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計算退休金較優時,得以該款之規定計算退休金。但最高總數仍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本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工友退休金。各機關每月負擔之工友退休金提繳率為工友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必要時由行政院統一調整。工友並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依第二十四點第一項規定命令退休之工友,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本校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其退休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點規定加給之退休金,不計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總額內。
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以在本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
但具有下列未領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服務年資者,得於退休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下列各款年資選擇全數併計或部分併計或不予併計,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並須檢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六),於計算年資後,依第二十五點或第二十六點規定發給工友退休金:
(一)曾受僱為本校(構)編制內工友、工級人員、職員或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者之服務年資。
(二)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三)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前,已擔任本機關之臨時工友,並於編餘工友處理原則所定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期限前,改僱為本機關編制內工友,且年資銜接者。
(四)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本校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實施前,已擔任本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以外機關比照上開辦法規定約僱之人員,且年資銜接者。
但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之年資不予計算。
(五)曾任本機關應徵召服兵役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且年資銜接者。
臨時人員於本機關改僱為工友,年資銜接者,得併計成就工友退休年資要件。但不發給工友退休金。
工友具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曾服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者;或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始初任工友者,其曾服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者,得併計成就工友退休年資要件。但不發給工友退休金。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採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工友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其所領退休金,毋須繳回。再任工友時,已領退休金之年資不予併計。
第九章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與撫卹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本校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發給其遺屬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格式如附件七)。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工友遺屬所領死亡補償不須抵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本校所訂之工作規則或與工友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認定、工友遺屬領受死亡補償之順序、時效及其他有關事項,除本要點有規定者外,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第二十七點規定辦理。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各機關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撫卹金(格式如附件七)。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本校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屬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遺屬領受撫卹金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工友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撫卹金,其撫卹年資並計至留職停薪之前一日。
工友死亡,除發給遺屬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點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計算,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本校發給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屬領受。由遺屬共同支付者,依各遺屬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屬者,得由本機關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工友遺屬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章 其他
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依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如附件八)。
附件一
具 結 書
具結人 為擔任 (機關學校全銜)
之工友(技工、駕駛),茲聲明本人受僱用期間,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條件,及依同點第三項另定之條件,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則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且屬情節重大, (機關學校全銜) 得終止勞動契約,本人並願負一切法律及契約責任,特立具結書為證,並親自交付 (機關學校全銜) ,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此 致
(機關學校全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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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資料建立日期 | 工友履歷表 | 統一編號 |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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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別 號 |
| 緊急通知人 | 姓名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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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長 |
| 照片 | ||||||||||||||||||||||||||||||||||||
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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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民國 年 月 日 | 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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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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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省 縣 市 市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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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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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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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學校名稱 | 畢業或肄業 | 年限 | 證件 | 訓練 | 訓練名稱 | 訓練機關 | 年限 | 證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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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 | 專長名稱 | 認證機關 | 生效日期 | 證照名稱 | 經歷 | 服務機關 | 職稱 | 待遇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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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舍 狀況 | 公有(配住) | 公租 | 軍眷宿舍 | 自有 | 自租 | 其他 | 兵役 | 役別 | 軍種 | 兵科 | 軍階 | 起訖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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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 | 稱謂 | 姓 名 | 出生年月日 | 職 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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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 次別 | 事 由 | 結果 | 核定機關 | 備註 |
懲處 | 次別 | 事 由 | 結果 | 核定機關 | 備註 | |||||||||||||||||||||||||||||||||||||||||||||
日期 | 文號 | 日期 | 文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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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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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 考核 | 次別 | 年度 | 工餉 | 考核結果 | 核定 日期文號 | 簡 要 自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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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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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簽名 蓋章 | 事務管理 單位主管 |
| 機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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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普通工友 | 本 餉 | 年功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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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一 | 二 | |||||
技術工友 |
| 本 餉 | 年功餉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一 | 二 | |||||||
薪 點 | 90 | 95 | 100 | 105 | 110 | 115 | 120 | 125 | 130 | 135 | 140 | 145 | 150 | 155 | 160 | 165 | 170 |
普通工友 |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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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中學(初中、初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 高級中學(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技術工友 |
|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 國民中學(初中、初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 高級中學(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附 註 |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
附件四
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
註: 一、後備軍人係指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或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或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二、餉級提支應依原任軍階及所派職務,在本表所定提支級數範圍內,按年核計提支餉級。 三、餉級提支以持有退伍令為準,但下列人員得比照本標準提支。 (一) 假退役及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人員。 (二) 除役及停役人員,持有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後備各總(司令)部發給之除役或停役令,並蓋有「榮民證已發」戳記者。 四、士官兵持有任職令或離職證書暨軍中文職人員持有資遣令,但無退伍證者,均不予提支餉級。 五、提支餉級者應自申請之日起算,並以一次為限,其已提支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於退伍令背面加蓋「已提支餉級」戳記。 六、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者,於改任公務人員時仍依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附件五
工友退休申請書
(姓 名)在 (機 關 學 校 全 銜)擔任 (工友、技工或駕駛) 職務,謹申請辦理退休並發給退休金,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予核辦。
申請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機關全銜)工友請領退休金計算單 | |||||||||||||||||
姓 名 |
| 薪 點 |
| 出 生 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申請 事實 |
| 證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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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年 資 | 分段年資及基數 | 月支 工餉 | 元(C) | 退 休 金 額 | |||||||||||||
到職 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前 | 服務年資 年 月 核給 個 基數(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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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月平均工資 | 元(D) | ||||||||||||||
併計 年資 | 年 月 |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 | 服務年資 年 月 核給 個 基數(B) | 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 | 元(E) | ||||||||||||
採計 年資 | 年 月 | ||||||||||||||||
實發金額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角分整(大寫) | |||||||||||||||||
適用 條款 | 工友管理要點勞動基準法 第 點條 項 款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承辦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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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單位 主 管 |
| 機關 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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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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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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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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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聯
第一聯存卷,第二聯送請領人。
附註:
退休金總額,不得高於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E)。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辦理退休,另加給之退休金不計入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內(E)。
採計年資欄,係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至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不適用本表,應依該條例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
三、退休金算法:[(C+930)ⅩA(基數)+D(平均工資)ⅩB(基數)]≦(E)
附件六
具 結 書
具結人 為申辦工友(技工、駕駛)退休年資併計事宜,茲聲明本人就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七點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請詳填,例如:軍職年資三年),選擇□全數併計□部分併計(請詳填,例如:軍職年資一年)□不予併計,本人並承諾日後絕不反悔或變更,不再請求併計其他年資或取消併計已採計之年資,亦不再請求併計本具結書中未記載之年資。針對本人選擇不併計之年資或於本具結書中未記載之年資,本人願放棄一切權利,特立此具結書為證,並親自交付(機關學校全銜),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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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七
工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撫卹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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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在 (機 關 學 校 全 銜)擔任 (工友、技工或駕駛) 職務,申請人(姓 名)謹代理申請辦理
,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予核辦。
申請人:〇〇〇(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機關全銜)工友請領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計算單 撫 卹 金 | |||||||||||||||||
姓 名 |
| 薪 點 |
| 出 生 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申請 事實 |
| 證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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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資 | 請領原因 | 月平均工資 | 元(C) | 請領金額 | |||||||||||||
到職 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 核給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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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 | 元(D) | ||||||||||||||
併計 年資 | 年 月 | 因病故或意外死亡 | 核給 個 月平均工資(B) | 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 元(E) | ||||||||||||
採計 年資 | 年 月 | ||||||||||||||||
實發金額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角分整(大寫) | |||||||||||||||||
適用 條款 | 工友管理要點勞動基準法 第 點條 項 款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承辦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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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單位 主 管 |
| 機關 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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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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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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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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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聯
第一聯存卷,第二聯送請領人。
附註:一、撫卹金總額,不得高於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D)。
二、採計年資欄,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工作年資均計入。
三、撫卹金算法: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者:新臺幣AⅩC=D元。因病故或
意外死亡者:新臺幣BⅩC-E≦D元。
附件八
「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
勞動條件 | 適用法規 | 主管機關 | 備 註 | |
勞動契約 | 勞動基準法 (第九條至第二十條)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
請假 | 事假、病假、延長病假、喪假、婚假、公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曠職等 |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依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四點)與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規定之假別,如有法令解釋疑義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視實際需要會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後研處。 |
工作 時間 | 工作時間 | 工友管理要點(第八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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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 | 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五條)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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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放假 |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五月一日勞動節放假,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五月一日勞動節仍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如有法令解釋疑義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視實際需要會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後研處。 | |
未休假加班費 |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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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補助費 |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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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女工 | 童工、女工 | 勞動基準法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二條)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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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 | 死亡撫卹、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 | 一、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之撫卹: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並得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之撫卹: 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並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三、領受撫卹 金之時效、權利順序: (一)撫卹金請領時效: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撫卹,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適用民法第一二五條規定辦理。 (二)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順序: 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撫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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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 |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殘廢、傷害、疾病)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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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務致殘廢死亡慰問金 |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左列慰問金之發給名稱、內容如有修正,工友亦配合辦理。 | |
殮葬補助費 | 工友管理要點(第三十一點) 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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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事項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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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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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 | 依現行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 |
年終工作獎金 | 依現行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依每年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 |
優惠存款 | 依現行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依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辦理。 | |
急難貸款 | 依現行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依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辦理 | |
加班事項 |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數、加班費) |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工友加班事項,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有關加班管制相關規定與勞動基準法尚無牴觸,仍繼續適用。 (二) 因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其退休金計支內涵包括加班費在內,為避免退休金所得相差懸殊,各機關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等規定,調整工友工作時間及採行各項替代措施,以充分運用工友人力及避免指派工友加班。 |
僱用事項 | 僱用條件 | 工友管理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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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事項 | 解僱條件 |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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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遣離)事項 | 資遣條件、資遣給與 |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有關不合退休條件者鼓勵退離之規定,雖非勞動基準法所稱資遣,惟因與該法尚無牴觸,仍繼續適用,其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上開推動方案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退休事項 | 自願退休條件
命令退休條件
退休金、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退休金
已領退休金毋需繳回 | 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四點)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四條之二) 、工友管理要點 (第二十五點及第二十六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年資併計 | (休假年資及退休年資) | 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二點及第二十七點)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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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 出勤管理、禁止兼職、因案涉訟羈押 | 工友管理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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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 工友管理要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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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獎懲 |
| 工友管理要點(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二點)、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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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技工、工友 年度工作考核表 | |||||||||
服務 單位 | 工 別 | 姓 名 | 服務單位評分 | 總務單位評分 | 平均分數 | 排序 | 備 註 | ||
平時 | 年終 | 平時 | 年終 | ||||||
總務處 | 技工 | 宋政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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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工友 | 陳桂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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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技工 | 黃桂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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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工友 | 鄧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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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藝科 | 技工 | 劉威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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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經科 | 技工 | 陳宇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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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 | 技工 | 宋子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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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科 | 技工 | 胡政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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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技工、工友職務分工表 107.12.14
單位 | 姓名 | 工作項目 |
校長室 | 陳桂嬌 | 1.校長室、會客室、小會議室之整潔工作。 2.小會議室之會場佈置及茶水供應。 3.接聽校長室專線電話。 4.校長室內盆栽整理及澆水。 5.校長室公文傳送。 6.郵寄信件。 7.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8.其他交辦事項。 |
教務處 | 陳桂嬌 | 1.教務處之雜務及整潔工作。 2.負責全校之影印工作。 3.每學期三次段考試卷印製。 4.複習測驗卷印製。 5.教務處公文與各處室間公文會簽。 6.每學期教學研究會或座談會之資料整理及會場佈置。 7.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8.其他交辦事項。 |
學務處 | 鄧華金 | 1.體育組之雜務及整潔工作。 2.體育組處公文與各處室間公文會簽。 3.體育器材隻藉用與點收。 4.其他交辦事項。 5.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
學務處 | 黃桂妹 | 1.訓導處、教官室及導師室之雜務及整潔工作。 2.教務處公文與各處室間公文會簽。 3.每學期家長會或座談會之資料整理及會場佈置。 4.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
總務處 | 宋政彬 | 1.校內水電器具維修。 2.校內廁所設施維修。 3.飲水設備及蓄水設備定期清洗。 4.活動中心前噴水池定期清洗。 5.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6.其他交辦事項。 |
農經科 | 陳宇騰 | 1.負責實習農場雜務及管理工作。 2.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3.校區草皮及樹木定期修剪。 4.其他交辦事項。 |
畜產科 | 宋子雄 | 1.負責實習牧場雜務及管理工作。 2.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3.其他交辦事項。 |
森林科 | 胡政雄 | 1.負責實習林場雜務及管理工作。 2.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3.校區草皮及樹木定期修剪。 4.其他交辦事項。 |
園藝科 | 劉威佐 | 1.負責園藝科實習場地雜務及管理工作。 2.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3.校區草皮及樹木定期修剪。 4.其他交辦事項。 |
※各處室因業務需要或承辦活動時,所有工友、技工同仁由庶務組統籌支援各處室主任交辦之臨時工作及突發事件。
拾陸、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水電管理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為確保校內供電安全、用水清潔及節約水電杜絕浪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本校為倡導節約水電,人人有愛惜物力及糾正他人浪費水電之義務。
(二)本校嚴禁違規用電,人人有維護生命財產安全與舉發他人違規使用水電之責任。
三、本校校區供電線路,設有總開關及迴路開關若干處,以管制日常用電與預防漏電發生危險。
四、辦公室、宿舍、教室、閱覽室、實習工廠及各公共場所用電啟閉時間,由總務處分別協調教務、訓導處規定之。
五、每一供電迴路開關所管制之線路,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即將該迴路開關關閉:。
(一)發現房舍內電線短路(碰線)或漏電現象時。
(二)發現或嗅覺該房舍有橡膠焦味時。
(三)發現該房舍內使用電燈、收音機或其他電器尚未關閉,而門窗閉鎖無法進入關閉開關或拔掉插頭時。
六、校內用電線路及水管,由總務處指派專人定期巡視及維護,以確保安全。
七、本校教職員生如發現電燈、水龍頭應關閉而未關閉、機器應停而未停時,應即隨手關閉並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或總務處處理。
八、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如發現線路故障有引起火災危險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緊急通知負責人、總務處或電力公司派員檢修。
九、辦公室、宿舍、教室嚴禁使用電爐等炊具,如有擅自使用者,得視同危害公共安全論處。
十、各工作單位如需增加用電或用水時,須洽總務處派員勘察,簽奉核准後方得接裝。
十一、水龍頭、水管、電線及電燈開關等水電設施,如有破壞情事,應查明責任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柒、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校園門禁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校園開放安全及秩序,特定訂本管理要點,以為學校警衛及相關人 員執行勤務之依據。
第二條 學校開放時間為:
1.上班、上課時:5:00 - 7:00,16:20 - 21:00
(寒暑假:5:00 - 7:30,15:00 - 21:00)
2.例假日及國定假日:5:00 - 21:00
個人於學校規定開放時間內進入校區運動或參觀者,得免登記。
第三條 一般上學或上班時間,人員進出管制如下:
1.學生於上學日進入學校後,不得擅自離開學校;若因故必須離開學校,需交出核准之「學生外出請假單」,使得離開學校。
2.校外人士於一般上學日進入校園,需至警衛室辦理資料登記後由警衛引導進入學校。
3.受訪對象若為學校教職員工,則由警衛先生電話聯絡受訪者,受訪者答應後始得進入學校。
4.受訪對象若為學生,則由警衛先生電話聯絡教官室,由教官瞭解後處理。
5.未經核准之商品銷售者,不得進入校園。
第四條 學生放學、教職員工下班或例假日人員進出管制如下:
1.個人於學校規定開放時間內進入校區運動或參觀者,得免登記。
2.本校學生著學生制服或攜帶學生證進入學校,得免登記。
3.本校教職員工進入學校,免登記。
4.機關團體進入學校運動或辦活動者依規定須向總務處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方能進入校園。
5.機關團體借用教室或各樓館依規定須向總務處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再依本校各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6.非上班或上學時間如需進入各辦公室工作或教室時,請於事前在總務處辦妥借用手續,經單位主管牽合後總務處知會警衛先生,由警衛先生配合開關鐵門或財管人員提供鑰匙。
第五條 一般上學或上班時間,汽、機、腳踏車進出與停放管制如下:
本校教職員工生汽、機、腳踏車進出與停放校園,需憑學校核發之通行識別證始得進入校園停放,並依規劃之車位格線停放整齊。
由總務處核發之通行識別證請依規定張貼:
1. 汽車通行識別證,請張貼於駕駛座右側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利警衛辨識。
2. 機車通行識別證,請張貼於車頭前方明顯處或出示教職員工證。
3. 辦理活動核發之臨時通行識別證,請於進入校門時,出示備查。
4. 學生餐廳或合作社之配合廠商車輛,由負責管理單位向總務處提出申請年度臨時停車證,並於進入校門時,出示備查。
5. 因施工需要使用吊車、預拌車、挖土機等工程車,由總務處知會警衛配合工程安全維護與管理。
6. 進入校區運動人員,車子請停放校區外圍。
7. 自用汽車車輛未張貼本校通行識別證者,需下車辦理會客登記,始得進入校停車。
自用機車未張貼本校通行識別證者,機車停放於大門兩側後再辦理會客登記,始得進入校園。
9. 車輛進入校區後應減速慢行,並禁鳴喇叭。
10. 學校僅提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拾捌、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警衛執行勤務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依據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校園門禁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辦理。
二、執勤時間:保全公司警衛人員24小時輪流執行
三、執勤項目:
(一)人員進出管制:依據本校「校園門禁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車輛進出管制:依據本校「校園門禁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五條辦理。
(三)校園巡邏依據合約,巡邏時間為16:10、18:00、21:00、23:00、01:00、04:30、
(四)學生上放學或學校辦理活動,需協助維持大門交通秩序。
(五)填寫執勤紀錄表。
(六)其他交辦事項。
四、執勤要領:
(一)警衛直接接受校長、學務主任、主任教官與總務主任及庶務組長之督導以執行業務與交辦事項。
(二)保全公司警衛執勤時間,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攜帶配件;除校園巡邏或開關門鎖外,不輕易離開警衛室離開時大門一律關閉。
(三)白天執勤時,警衛以大門車輛及人員進出管制為主要工作;晚上執勤時,除同白天外應兼顧校區巡邏。
(四)執勤時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可疑之徵候時,需登錄於執勤簿上;執勤時若發生危及教職員工生安全堪虞之偶發事件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並通報相關處事人員會同處理。
(五)執勤需確實填寫執勤紀錄表(簿),並於早上交班後,由早班警衛送庶務組長與總務主任簽章後取回執勤紀錄簿。
五、本執勤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一、值勤時間:07:30-19:00 為早班。 19:00-07:00為晚班。 二、晚班執勤人員必須於下午六時前巡邏教學大樓及行政大樓,並關閉電燈、電扇及門。 三、晚班人員必須於早上05:00打開後門及早上07:30巡視教學大樓及行政大樓、並打 開門。 四、警衛室及大門週邊環境清潔及嚴格執行禁止停車,並以口哨驅離以淨空校門口。 五、來賓進出必須登記,進出車輛以通行證識別,並注意人員管制。 六、值勤輪值人員上下勤作好交接事項。 七、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全天由保全公司警衛人員負責執勤。 |
拾玖、各班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保管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壹、本校為謀各班學生愛惜公物起見,特訂定此保管要點。
貳、本校各班學生均有保管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之責。
上項所稱附屬品係指講台、講桌、黑板、門窗玻璃,及教學用品,清潔用具等。
參、本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總務處將各班需用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列表點交各班班長及總務股長驗收負責保管。
肆、本校總務處得隨時派保管人員巡迴各教室檢查,如發現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有缺少或損壞時,由該班學生共同負賠償之責。
伍、各班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遇有無法避免之遺失或損壞時,該班班長應即報告導師、總務處。
陸、本校各班學生如故意損壞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時,除照本校公物損壞賠償辦法賠償外,由訓導處處罰。
柒、各班學生不得擅自移動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違者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
捌、各班學生如發現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有損害跡象或被人移用時,應立即報告老師、總務處,如事前不報告任其損壞或移用,該班學生應負賠償之責並予處分。
玖、各班學生損壞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如確非故意者,除照規定賠償外免予處分。
拾、各班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如各班學生在學期中能保管完整無缺者,由校長獎勵。
拾壹、每學期結束前三日內,各班班長及總務股長應將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交還總務處,經點收無誤後方得離校(附件一班級公物檢查表)。
拾貳、本保管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拾參、本保管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花蓮高農 學年度( )學期教室公物檢查一覽表 | |||||||||||
班級名稱: 導師姓名: | |||||||||||
名 稱 | 電 燈 | 電 扇 | 電視機 | 麥克風 | 銀幕 | 飲水機 | 講 桌 | 水龍頭 洗手台 | 水龍頭 拖布盆 | 板擦機 | 課桌椅 |
檢查前 | 4 | 4 | 1 | 1 | 1 | 1 | 1 | 3 | 1 | 1 | 人 數 按班級 |
檢查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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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椅有搖晃者,放置後面,本校木工會修理。 玻璃打破者,通知庶務組。完整打✓,打破打X。 花壇不定時要澆水。 桌椅損壞者(登記座號及姓名): | |||||||||||
檢查人員: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
貳拾、財物損毀賠償規則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生損毀財物賠償,參照事務管理規則辦理。
第二條:動產(財物)損失之查報:
(一)各項財物如遭受不可抗拒外力或其它意外事故而致損壞遺失者,不論財物價錢多寡,應於三日內取具當地治安機關證明文件,填列動產報廢單,專案函報中辦核辦,不得規避匿報。
(二)動產(財物)經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動產未經報準而任意移轉、撥借、侵占、盜賣或以廢棄之殘品掉換同類完整之財物,以及損毀而規避不服者應移送法辦。
第三條:動產(財物)之賠償:
動產經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動產未盡善良保管或故意過失而致動產遭損壞或遺失,或未達規定年限即告損壞或遺失者,應由領用、經管、損壞或遺失者,依下列規定,負責賠償。
(一)損壞之動產,仍可修復,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責成賠償一切修復費用。
(二)損壞之動產不能修復者,應立即責令賠償。
(三)動產經管或使用人員,遺失其所保管之動產時,除因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經查屬實者外,應責令賠償。
第四條:動產雖經報奉核准報廢,惟尚有殘值在未經依法處分前仍屬公物應繼續妥為保管,其經管或使用人員由於故意或過失遭致遺失或加重損壞時,仍應責令依照該動產原估之殘值賠償。
第五條:賠償價格,應依照損壞時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第六條:本校各班學生如故意損壞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時,應由損壞學生填寫公物損壞情形報告表(附件一),並依下列次序自行辦理:
總務處領表→導師審訂→訓導處審查→庶務組估價→出納組繳費。
第七條:例假日損壞由負責班級翌日提出報告,否則由班級負責賠償、修繕。
第八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第九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貳拾壹、國立花蓮高農校園規劃小組暨校園空間安全設置辦法
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為整體規劃本校之校園空間,改善教學環境及品質,使學生及教職員工能安全、方便的在學校內學習及工作,特訂定「國立花蓮高農校園規劃小組設置辦法」。
二、國立花蓮高農校園規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召集人選聘適合人選擔任之;並設置執行秘書及行政助理各一人,執行秘書由總務主任兼任,行政助理由文書組長兼任之。
三、委員之遴聘得依校園規劃需求,聘請校內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員擔任之,任期一學年。
四、另本小組得視作業及實際需要,邀請校內、外專業人士參與規劃業務並列席委員會提供專業建議。
五、本小組就下列事項提供總務處參考及審核:
(一)對校園發展規劃及性別校園空間安全檢視提出諮詢意見。
(二)對校園空間及性別校園空間安全之規劃,提出規劃構想。
(三)對校園內重大工程之審核,及建設過程中之相關課題,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
(四)對校園建築景觀,綠美化及空間藝術之規劃諮詢。
(五)其他有關校園規劃之相關事宜。
六、本小組如做任何重大之決議,與會人數須達到四分之三,方可決議;必要時須請相關業務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推動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單位支應,另本小組之相關行政作業統由總務處負責。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後,謹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7學年度校園規劃暨校園空間安全小組委員名單
| 任務編組 | 職稱 | 人員名單 |
1 | 召集人 | 校長 | 梁宇承 |
2 | 執行秘書 | 總務主任 | 賴世榮 |
3 | 紀錄 | 庶務組長 | 周怡常 |
4 | 委員 | 教務主任 | 陳凱群 |
5 | 委員 | 學務主任 | 江金安 |
6 | 委員 | 實習主任 | 林政仁 |
7 | 委員 | 主計主任 | 張櫻文 |
8 | 委員 | 特教組組長 | 林義豐 |
9 | 委員 | 教師代表 | 黃品學 |
10 | 委員 | 職員工代表 | 鄧華金 |
11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 | 家長會長 |
12 | 委員 | 校友會代表 | 賴志明 |
13 | 委員 | 園藝科科主任 | 阮雅蘭 |
14 | 委員 | 農經科科主任 | 謝俊堂 |
15 | 委員 | 社區專業人士 | 黃亦孚 |
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章則依職業學校規程第廿七、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處處理一切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則辦理。
第三條:總務主任承校長之令,綜理本校總務行政,其職掌如左:
一、 擬訂或修訂總務處各項章則。
二、 規劃總務業務之改進與發展。
三、 計劃自行管制案件與執行考核。
四、 擬訂本處經費預算。
五、 分配及調整本處職員工作並隨時監督考核。
六、 負責本處之查勤工作及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 召開總務工作有關總務會議。
八、 其他有關總務事宜。
第四條:本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秉承總務主任辦理各該組業務,其詳細職掌如下:
一、 文書組:
(一)文書處理:
1. 文書處理辦法之擬定與修正。
2. 文書部門計劃執行與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3. 印信之典守。
4. 公文之收發、登記、編號、摘要、分辦等事宜。
5. 文書之繕發、郵寄文件類別之審查。
6. 郵遞文件及郵費之登記及管理。
7. 文件傳遞工作分配管理。
8. 退稿及歸檔。
9. 文書期限之規定。
10. 文書之保密。
11. 校務會議、行政會報之通知紀錄及司儀。
12. 全校行事曆彙編。
13. 全校性之公告事項。
14. 校長指定或交辦事項之辦理。
15. 統計公文處理時限資料,造報處理成績月報。
16. 省公報訂購、保管、分發、剪貼、傳閱等事項。
17. 記載工作日誌及大事記。
18. 其他有關文書事項之辦理。
19. 本月公文總檢查暨考核獎懲。
20. 涉及各處室有關事項彙集及填報。
(二)檔案處理:
1. 檔案管理辦法之擬定與修訂。
2. 失效文件之銷毀。
3. 檔案文件之整理裝訂與保管。
(三)公文查催:
1. 推行公文登記查詢制度作業之規劃。
2. 有公文登記查詢制度之改進建議。
3. 逾期公文之查催及分析。
4. 每月公文總檢查報表調製。
5. 公文處理成績統計考核獎懲。
(四)計劃管制:
1. 年度計劃報部列管項目之選定。
2. 年度計劃自行列管項目之選定。
3. 列管作業計劃之建立及陳報。
4. 列管項目執行進度追蹤月報表之陳報。
5. 列管項目年終考評之陳報。
(五)特定管制:
1. 上級機關或校長交辦或會議會報重要決議案之管制追蹤
2. 計劃性特定管制案之列管追蹤。
3. 有關研究發展表卡之作業。
(六)其他:
1. 學校資料之填報。
2. 校史室資料之建立及保管。
3. 學校資料卡之整理與保管。
二、庶務管理:
(一)財物管理:
1. 財產管理規則之擬訂與修正。
2. 財產增加、減損(含報廢)、移動之登記作業。
3. 財產之採購作業。
4. 每月財產折舊月報、增減結存表月報之製作及陳報。
5. 經管珍貴資產之維護及管理作業。
6. 每年校內全部財產之盤點作業。
7. 每年定期檢查校內職務宿舍及眷舍使用情形。
8. 財產減損繳庫之庫存管理。
(二)物品管理:
1. 消耗品保管與分發使用及登記。
2. 物品之採購作業。
3. 非消耗品增加、減損(含報廢)、移動之登記作業。
(三)車輛管理:
1. 車輛管理辦法之擬定。
2. 車輛之購置,請照等事項。
3. 車輛修理與報廢。
(四)校舍管理:。
1. 辦公廳所之分配、佈置、設備整潔等事宜。
2. 電話、水電之管理及檢修。
3. 環境之佈置、設計、衛生、美化等事宜。
4. 定期檢查校舍使用損毀情形。
5. 宿舍管理辦法之訂定與修訂。
6. 宿舍設施供應檢修添置或改進等。
7. 校內電線路燈及水管之檢修。
8. 教職員眷屬宿舍之管理。
9. 校區植栽綠美化之擬定與實施。
(五)安全防護:
1. 安全管理辦法之擬定與修正。
2. 預防災害各項措施。
3. 管理學校守衛及消防事項。
4. 災害發生搶救與辦理善後事宜。
5. 危機處理及緊急通報系統之建立。
(六)集合場所管理:
1. 集合場所管理辦法之擬定。
2. 典禮之籌備。
3. 會場之佈置設備。
4. 教職員工慶生會、宴會及晚會之協辦。
5. 其他供應接待事項。
(七)工友管理:
1. 擬定工友管理辦法。
2. 辦理工友之僱免、待遇、保險、退撫等事宜。
3. 工友工作之分配、技能之訓練督導考核。
(八)修繕工程:
1. 擬定營繕工程計劃。
2. 預算編擬及申請事項。
3. 招標比價訂約事項。
4. 監督修繕工程。
5. 驗收修繕工程事項。
(十)民防:
1. 防空、防震、防護設備之籌劃與維護。
2. 辦理工程防護業務。
3. 民防團業務。
(十一)其他:
1. 協助辦理退休人員及在職亡故教職人員遺族護照。
2. 定期清運校區廢棄物。
三、出納組:
(一)出納處理:
1. 根據主計室編制之收入傳票,辦理支領、轉帳及庫存。
2. 填製徵收、代辦、代扣等費用收款收據。
3. 清點核對收受金額按序登帳。
4. 核結每日零星收入列登帳冊。
5. 收入款項按時解繳公庫或銀行。
(二)現金支出
1. 根據會計室編製之支出傳票辦理付款。
2. 簽發支票,將支票號碼註記在傳票上。
3. 核結每日支出列登帳票上。
(三)薪俸、鐘點之發放:
1. 編製員工薪俸表、及清冊。
2. 編製兼代課鐘點費清冊。
3. 以劃帳發薪方式,入二信各受款人帳戶。
(四)現金、有價證券之保管:
1. 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定存單),每日核算,並於每月月底核對銀行對帳單、繕製差額解釋表。
(五)原住民助學金之發放:
1. 原住民助學金領款清冊之繕製。
2. 原住民助學金每學期分兩次發放。
(六)學雜費:
1. 繕製學生(含進修學校)學雜費、代收款繳費單。
2. 委託二信代收學生學雜費,於繳費期限截止日起20日內轉入本校台銀公庫帳戶。
3. 辦理學雜費結算及繳庫。
(七)其他:
1. 退撫金、互助費、公保費、健保費之扣繳及其清單與計算表之編造。
2. 員工所得稅之扣繳及有關清單、扣繳憑單印、寄送、及媒體申報。
3. 結婚、喪亡互助金之代扣轉。
4. 公教存款、房屋貸款、消費性貸款(學校統一辦理者)之代扣、代繳。
5. 工讀生助學金之發放。
6. 獎學金之發放。
7. 學生宿舍伙食費之收支。
8. 學年學分制重修學分費之收支。
9. 高職免試入學經費之收支。
第五條:本處各組設幹事、書記若干人秉承組長辦理各該組業務,均須分層負責。
第六條:本處職員應本「主動、服務之精神」經辦各組業務。
第七條:本處職員工作至為繁重,如能達到「新、速、實、簡」,得報請獎勵,以資激勵。
第八條:本處職員,如有未盡職責、誤公等情形,得報請議處。
貳、總務處工作細則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本細則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二、總務處以總務主任、文書組長、庶務組長、出納組長、幹事及技士、工若干人組織之,秉承校長之命掌理全校總務事宜。
三、總務主任之任務如下:
(一) 擬定或修改有關總務之一切章則及計劃。
(二) 規劃校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事項。
(三) 規劃校具添置修理及分配事項。
(四) 指導及督促本處職員處理各項事務。
(五) 核購及核發應用物品。
(六) 計劃全校衛生及守衛事項。
(七) 簽訂關於修建租賃及購置等合同並保管之。
(八) 核定校工之獎懲及進退。
(九) 商同主計主任籌劃各項費用之支配。
(十一)推行總務會議及其他各項會議有關總務之決議案。
(十二)與各處室主任接洽相關之事務。
(十三)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四、文書組組長之任務如下:
(一) 典守印信。
(二) 擬辦不屬於各處(室)組之文件。
(三) 擔任處級以上重要會議紀錄及其決議案之管理事項。
(四) 彙編學校行事曆及大事記。
(五) 彙編施政報告及工作計劃。
(六) 監督保管全校文書檔案。
(七) 調製有關文書圖表。
(八) 辦理校長、主任交辦事項。
(九) 其他有關文書業務之改進事項。
五、庶務組組長之任務如下:
(一) 擬訂或修訂庶務上各種辦法。
(二) 設計佈置校舍場地及各集會場所。
(三) 監督校舍建築及修繕事項。
(四) 管理學校守衛及消防事項。
(五) 管理校舍清潔及校景美觀事項。
(六) 掌管校工之分配、考核、訓練,並決定進退及請假事項。
(七) 監督登記及保管校產校具。
(八) 督促編造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
(九) 計劃採購學校用品及招標比價。
(十) 調製有關總務圖表。
(十一) 監督宿舍申請、配住及管理等事項。
(十二) 零用金管理。
(十三) 辦理校長、主任交辦暨教師委託代辦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庶務事項。
六、財產管理幹事之庶務事項如下:
(一) 校內所有財產及非消耗品之帳務登記及管理。
(二) 財產折舊表、增減結存表、國有財產目錄等月報之編造及陳報。
(三) 年度校內財物之盤點作業。
(四) 職務宿舍申請、配住及管理等事項。
(五) 眷屬宿舍定期檢查及管理等事項。
(六) 經管珍貴資產之相關申報、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七) 報廢繳庫財物之庫存管理。
(八) 校內場地提供使用及租用之管理。
(九) 督導並監督權校內各單位財物管理情形。
(十) 其他交辦事項。
七、庶務幹事之庶務事項如下:
(一) 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
(二) 技工工友差假登記管理。
(三) 退職技工工友三節慰問金發放。
(四) 申請請購總務處各項經費項目。
(五) 協助招標事宜。
(六) 辦理學校守衛輪值事項。
(七) 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健保。
(八) 油料管理。
(九) 總務處消耗品管理。
(十) 臨時文書處理。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八、高壓電技士之庶務事項如下:
(一) 電力檢修維護及申報。
(二) 消防設施維護及申報。
(三) 電梯設施維護及管理。
(四) 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五) 行政電腦維護及管理。
(六) 水質檢驗事項。
(七) 建築物耐震安全評估。
(八) 其他交辦事項。
九、出納組組長之任務如下:
(一) 掌管學校各項公款之收入及支出。
(二) 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公庫銀行票據、及所有出納之各種單據。
(三) 登記現金備查簿。
(四) 依主計室支付傳票開立支票並通知廠商領款,或直接匯款支付。
(五) 出納組零用金採購金額小於1萬元直接匯款廠商帳戶之零用金支付。
(六) 填製各項有關出納之一切憑證與報表。
(七) 辦理校長、主任交辦事項。
(八) 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出納組幹事之任務如下:
管理出納組零用金
薪資管理系統
1.發放每月薪資
2.所得申報
3.各項鐘點費印領清冊
4.年終獎金(一月) 、考績獎金(一月)、考核獎金(九月) 、強制休
假補助費、休假補助及不休假加班費印領清冊
學生繳款收費(一月及七月)
原住民生助學金發放(每年四次)
代收現金:實習收入、重補修學分費、退休人員健保費及各項應繳回公庫之現金
十、本處職員,應按照本校辦公時間上班下班。
十一、本處職員請假,除應按照規定手續外,應由主任核轉。
十二、本處職員於必要時,應接受校長及主任之指導,不分組別,通力協助工作。
十三、本處職員於學期開始及結束後或招生報名時,雖在例假及寒暑假期間,仍須照常或輪流辦公。
十四、本處職員對於職掌內機密事項,須守秘密。
十五、本處職員,未經上級許可,不得將校舍圖形及行政組織情形,人員名冊暨文書等資料供給他人。
十六、本處職員對內對外處理公務,應持公正廉明謙和勤敏之態度。
十七、本處職員遇有重要或緊急事項須於限期內趕辦者得提早或延長辦公時間。
十八、本細則經總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参、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106-109年度總務處發展計畫
壹、依 據:本校校務發展計畫。
貳、發展目標:
一、積建置優質的教育學習環境,激發學生多元潛能成就每一個學生持續建構
優質的教學實習環境,為學校永續發展而努力,讓教育工作者及學習者能
在有尊嚴的學習環境中接受教育,並受到鼓舞與激勵。
二、推動社群合作關係,維護友善校園強化校園安全實質防護及檢查措施,積
極與社區居民及機關建立良好合作關係,實現安全友善校園,改善校園環
境,營造優質校園,讓師生及社區認同與肯定學校辦學績效。
三、做好校園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全面進行全校校舍耐震能力評估,檢測校舍
安全性,並據以辦理結構補強、拆除、或重建等措施,讓師生在安全環境
中接受教育。
四、推動尊重關懷及節能減碳措施配合教育部施政主軸及政策推展,關懷身心
障礙,規劃無障礙空間學習環境及校園綠美化措施,做好省能節源措施, 減
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參、策略發展
一、落實行政支援教學與及強化行政效能的服務。
二、校園空間規劃整體考量,積極改善校園環境,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三、加強各項硬體設施的新建、改建、維修、維護,提供優質的教學實習場與。
四、落實新課綱精神,鼓勵學生學以致用參與校園環境的綠、美化與景觀設計。
五、依法行政,各項營繕工程及採購物品,完全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肆、工作內容
一、短期計劃:積極爭取各項計畫,改善:
1.餐飲管理科館無障礙通路之新建。
2.畜產保健科實習場域整修工程 。
3.餐飲管理科地下室防漏修繕工程。
4.活動中心廁所修繕工程。
5.農經科河道邊坡景觀美化工程。
6.完成餐飲管理科館及風雨球場之新建。
二、中期計劃:積極爭取各項計畫,改善
1.拆除四棟繳回眷舍及環境之綠美化。
2.餐飲管理科館無障礙電梯之新建。
3.全校監視系統之更新。
4.新舊教學大樓廁所之修繕。
5.T-5燈管更新為LED設備。
6.擴大建築物屋頂種電面積。
三、長期計劃:積極爭取各項計畫,改善
1.農經科有機堆肥區實習場域之新建。
2.園藝科資材室之新建。
3.全校建築物汙水下水道接管工程。
4.各科實習場域修繕。
5.壘球內野場地新建工程。
6.持續老舊建築物之初、詳評。
伍、總務工作特色
一、依法行政、公開透明:採購程序以民主且共同參與方式,由各業務單位決
定採購之品名、規格、數量,再呈校長核定後轉總務處,依採購法規定辦
理採購事宜。工程進行中,不定期溝通協調,舉辦檢討會議,以維護工程
品質。
二、行政支援教學、落實行政效率:遵守採購法,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凡各單
位報修之各項公物修繕能立即處理,學校各項工程及設備方面,以學生安
全為最高考量,滿足學生學習、老師教學上的需要。
三、鼓勵學生學以致用,參與校園綠美化及景觀設計:因應技工、友人事精簡,
校園景觀由志工學生規劃設計施工,落實新課綱互動、自發、共好的精神。
四、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積極改善硬體節能設備,加強軟體節能習慣之宣導,
擴大建築物屋頂種電面積。
伍、校園門禁管理系統數位化:建構完成校園第一套RFID(無線電射頻訊號識別
資料)校區人員進出管理系統,整合教務處學生證、圖書館借書證及人事室
簽到系統,能夠立即發送簡訊給導師及家長在第一時間能精確掌握學生出
缺席之狀況,確保學生之校園安全。
陸、經費預算表
優先順序 | 項目名稱 | 數量 | 單價 | 總價(元) | 備註 |
1. | 園藝科資材室 | 1 | 2,000,000 | 2,000,000 | |
2. | 各實習場地建置工程 | 4 | 1,250,000 | 5,000,000 | |
3. | 農經科有機堆肥區 | 1 | 1,500,000 | 1,500,000 | |
4. | 各棟大樓屋頂防漏工程 | 4 | 1,250,000 | 5,000,000 | |
5. | 全校監視系統及緊急求救系統 | 1 | 3,000,000 | 3,000,000 | |
6. | 全校汙水下水道接管工程 | 1 | 30,000,000 | 30,000,000 | |
7. | 餐飲科無障礙設施電梯興建 | 1 | 3,000,000 | 3,000,000 | |
8. | 風雨球場之興建 | 1 | 12,000,000 | 12,000,000 | |
9. | 餐飲科館新建工程 | 1 | 49,495,000 | 49,495,000 | |
10. | 廁所修繕工程 | 3 | 1,000,000 | 3,000,000 | |
合計 | 113,995,000 |
柒、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
肆、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總務處107學年度工作計畫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
壹、依據:本校校務發展計畫
貳、目標:
一、 加強校園設施維護,發揮環境教育價值。
二、 充實學校軟硬體設備,提昇教育品質。
三、 加強財產管理,力求物盡其用。
四、 落實美化綠化工作,營造優質學習環境。
五、 提昇工作效率,落實迅速、確實、守法觀念。
六、 開放校園,建立社區良性互動模式。
七、 落實節能減碳措施,建立永續發展校園。
參、實施原則:
一、 分層負責,積極主動,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二、 集思廣益,有效實施;檢討改進,日新月異。
三、 溝通協調,增進工作績效。
四、 掌握工作進度,隨時追蹤檢討,達成預定目標。
五、 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增進社區與學校關係。
肆、工作內容:
項 目 | 實 施 要 點 | 辦理時程 |
一.加強學校建築之管理維護 | 1.編列維修預算,逐年整修 | 預算會議 |
2.健全學校建築管理與維護 | 經常辦理 | |
3.加強校園安全巡查及值勤工作 | 經常辦理 | |
二.充實各類設備 | 1.編列教學設備經費 | 預算會議 |
2.充實電腦教室設備 | 預算會議 | |
3.編列各科教學及檢定設備經費 | 預算會議 | |
4.編列學生宿舍改善設備經費 | 預算會議 | |
三.加強安全措施 | 1.落實學校建築管理與維護 | 經常辦理 |
2.加強校園安全巡查及值勤工作 | 經常辦理 | |
3.消防設備汰舊換新 | 定期辦理 | |
4.電梯保養與維護 | 定期辦理 | |
5.分期完成校園監視系統 | 定期辦理 | |
6.爭取經費完成全校太陽能歩道燈,消除死角 | 定期辦理 | |
7.爭取經費改善無障礙設施 | 定期辦理 | |
8.會同教官室定期辦理各項演習 | 定期辦理 | |
四.美化綠化校園 | 1.定期修剪花木 | 經常辦理 |
2.爭取社會資源提昇綠美化成效 | 經常辦理 | |
3.規劃教育生態園區 | 校務發展委員會議 | |
五.加強財產管理 | 1.建立財產目錄及帳冊,統一編訂財產條碼 | 經常辦理 |
2.定期辦理財物盤點 | 定期辦理 | |
3.健全財產管理,落實維修及損壞賠償制度 | 經常辦理 | |
4.辦理財產增加、移轉及報廢 | 經常辦理 | |
5.加強消耗品管理,杜絕浪費 | 經常辦理 | |
六.加強文書處理 | 1.加強公文催稽作業,提高公文處理績效 | 經常辦理 |
2.加強檔案管理 | 經常辦理 | |
3.健全公文調閱作業 | 經常辦理 | |
4.按年度分類置放公文、公報 | 經常辦理 | |
5.落實電子公文處理 | 經常辦理 | |
七.落實出納工作 | 1.加強零用金保管與零星支出之核支並登記 | 經常辦理 |
2.依據收支傳票辦理各項款項之收支 | 經常辦理 | |
3.準時發放員工薪水及各項補助費 | 經常辦理 | |
4.依規定代扣各類所得稅 | 經常辦理 | |
八.修繕維護 | 1.教室、辦公室門窗、桌椅修繕 | 經常辦理 |
2.飲水設備每三個月水質檢驗、更換濾心 | 定期辦理 | |
3.蓄水池、水塔定期清洗 | 定期辦理 | |
4.割草機、搬運車等管理維護 | 經常辦理 | |
5.運動器材、運動設施定期檢修 | 定期辦理 | |
6.校舍照明及一般設備之維護 | 經常辦理 | |
7.行政大樓、教學大樓廁所修繕維護 | 經常辦理 | |
九.單身宿舍管理 | 1.訂定單身宿舍管理辦法 | 經常辦理 |
2.落實辦理住宿、退宿及公證工作 | 經常辦理 | |
3.宿舍修繕維護 | 經常辦理 | |
4.定期辦理宿舍使用情形查訪 | 定期辦理 | |
十.開放校園 | 1.落實場地管理使用須知 | 經常辦理 |
2.加強場地開放之維護 | 經常辦理 | |
十一.擬定校園發展計畫 | 1.依據校務發展需求擬定近期、中期、長期發展計畫 | |
2.檢討及落實校務發展計畫 | 校務發展委員會議 |
伍、總務處組織編制及工作執掌
組織編制 | 工 作 執 掌 |
總務主任 | 1.擬訂總務工作計畫及各項章則 |
2.彙集本處各業務擬編之行事曆,並負責進度執行之追縱管理與考核 | |
3.辦理有關本處各項獎懲、表揚、研究發展及進修訓練事宜 | |
4.督導學校環境綠化美化事項 | |
5.督導修繕工程相關事宜 | |
6.督導學校門禁管理及安全防護事項 | |
7.督導災害之預防、搶救及善後處理工作 | |
8.年度計畫列管項目之選定與呈報、考核 | |
9.列管項目執行進度、追蹤月報之呈報 | |
10.列管項目年終考評之呈報 | |
11.上級機關、校長交辦或會議會報重要決議案之執行管制、追蹤 | |
12.辦理採購、營繕工程相關事宜 | |
13.會同訓導處辦理各項演習 | |
14.有關總務工作資訊之搜集與建檔 | |
15.其他相關業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 |
庶務組 | 1.校舍修繕 |
2.空調設備、飲水給水設備管理與維護 | |
3.電源電路、廣播系統及監視系統之管理與維修 | |
4.執行學校環境綠化美化事項 | |
5.財產管理 | |
6.辦理災害之預防、搶救及善後處理工作 | |
7.工友管理細則之擬訂 | |
8.工友僱用退職與待遇、保險之填報事項 | |
9.工友工作分配與督導考核 | |
10.物品之估價、採購、保管、分發使用及登記 | |
11.車輛停放管理 | |
12.督辦學校門禁管理安全防護事項 | |
13.配合各項典禮會場佈置 | |
14.定期檢查、保養、清點消防器材 | |
15.辦理校長交接事宜 | |
16.調配課桌椅 | |
17.其他有關總務交辦事項 | |
文書組 | 1.文書處理辦法之擬訂與修正 |
2.典守學校印信 | |
3.文書部門計畫之執行、考核與獎懲擬議 | |
4.公文之收發、登記、編號、摘由、分辨、查詢、考核等事宜 | |
5.收發電子公文 | |
6.現有公文建檔編目 | |
7.郵遞文件登記與郵資管理 | |
8.退稿及歸檔 | |
9.整理與保管檔案 | |
10.銷毀己逾保存年限公文 | |
11.公報管理 | |
12.全校性會議紀錄及整理 | |
13.其他有關文書及交辦事項處理 | |
出納組 | 1.出納管理辦法之擬訂 |
2.代收、暫收、暫付、墊付、預付款項之收支、保管及登記 | |
3.零用金之保管與零星支出之核支並登記 | |
4.依據收支傳票辦理各項款項之收支 | |
5.填發收款收據 | |
6.發放員工薪水、各項補助費、獎金、獎學金、短期代課費 | |
7.依冊發代課鐘點費 | |
8.公庫支票保管及填發 | |
9.保管有價證券 | |
10.扣繳公保、勞保、眷保保費及教育會費 | |
11.扣繳喪亡互助金 | |
12.編造教職員工薪水及補助保險費給與清冊 | |
13.核對各項付款憑證、印鑑及金額 | |
14.扣繳各類所得稅 | |
15.其他有關出納交辦事項 |
陸、評鑑及獎勵:
一、 確實執行及掌握進度,適時修正,期末檢討得失,作為改進依據。
二、 執行本計畫績優人員,列入年度考績。
柒、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伍、國立花蓮高農校園安全維護實施計畫
94年8月1日修訂、96年8月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三、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貳、目的:
一、為讓學校運作順利進行,因應緊急情況發生暨確保校產、器材、公物之使用年限及效能。
二、校園安全事務涵蓋層面廣泛,檢視各類校安事件,當前須立即研採強化作為之校園治安事項,主要以黑道勢力介入校園事件、校園暴力及霸凌案件與學生濫用藥物問題。
三、落實校園安全檢查與維護,確保校園公共安全。建立學校定期維護管理檢核機制,確保校園設施安全,維護校園安全以防患未然。
四、建置校園通報系統,結合社區及家長同心協力,帶動校舍安全意識,提早發現問題,查察通報,減少意外事件的發生。建構溫馨關懷、尊重人權、尊重生命、相互信任的友善校園,提供師生安全無慮的學習環境。
參、實施原則:
一、貫徹政策,學校本位管理。
二、防範未然,共同參與。
三、科學系統,分層負責。
肆、實施要點:
一、校舍建築及各項設施:
1.設計及施工:
﹙1﹚校舍設計兼顧安全、經濟、美觀、衛生、創新等原則,其中以安全最為重點。
﹙2﹚建築設計及各項設備要避免尖銳角或突出物。
﹙3﹚施工中特別注意工地之安全措施。
﹙4﹚校園及樓梯死角裝置照明設備。
2.管理及維護:
(1)遇地震、暴風、洪水等災害,應即時勘察處理。
(2)每天放學時,各班及專科教室由負責老師指導學生關閉門窗、電燈(含電風扇),並由保全警衛巡視全校,隨機處理,以防意外。
(3)校舍頂層通道門加裝警報器,並防止學生進入嬉戲。
(4)天花板、門窗、黑板、燈具、電扇等室內各項設施經常檢查,以防脫落。
(5)廚房、瓦斯器具及廚具要正確使用,善加保養。
(6)消防器材應注意使用期限,警報器隨時檢查是否有效。
(7)活動中心應經常檢查維修。
二、水電設備:
1.電力設施:
(1)用電設備增加時,應請台電實際測試負荷量,以免用電超載。
(2)各科老師應配合相關課程,實施水電安全教育。
(3)照明設備、電風扇等要釘牢,並請各班級負責人經常檢查,以免掉落傷人。
2.供水設施:
(1)定期實施水質檢驗,以維護飲水衛生。
(2)水塔、蓄水池每半年清洗一次,並禁止學生靠近,以防意外。
(3)指導學生喝水之前,注意開水之溫度,以免燙傷。
(4)排水系統保持通暢,所有水溝和陰井均加蓋。
三、鐵門設備:
1.各處鐵門由工友負責管理。
2.使用前先行檢查,如有故障,即時通知總務處請廠商檢修。
3.於例假日或長期放假時的放學後關閉。
4.教官、老師課間巡視校區時,應注意學生活動之情況,如有違規行為,應予糾正並通知教官室、輔導室或級任老師予以輔導。
5.教官、老師應注意學生之常規訓練,防止違規行為發生。
四、體育設施:
1.任課老師應配合教學活動及常規訓練,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各項體育器材,防止意外傷害。
2.各項設備如有安全顧慮時,應馬上停止使用。隨即通知總務處修繕,並設置明顯標誌。
3.體育器材室要注意通風,並防止學生自由隨意進入。
五、自然科及其他各科設備:
1.自然科及各科專業教師教師應具備專業知能,以免教學實驗過程中引發意外傷害。
2.教師必須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各種工具、教具等設備(含自然、實習、電腦等),並培養成愛惜公物之習慣。
3.化學藥品管理人員必須瞭解藥品之性質,所有藥品皆需有明顯之標示。
4.玻璃器皿及易碎之教具,取用時應特別注意。
六、交通安全方面
1.訂定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2.積極推動交通安全教育教學活動。
3.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委員委員會。
4.落實教師導護工作並持續召募、組織交通義工,以協助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七、校外教學安全方面:
1.特重「知性的學習」與「安全措施的周密計劃」而任務編組徹底執行。
2.行前學務處編寫校外教學實施計畫呈核後總務處辦理招標作業。
3.活動結束返校後,辦理檢討改進會議。
八、除本校所訂各項計畫與實施辦法外,其餘未列部分悉依教育部「肆、實施範圍及維護要點:
(一)校舍建築及各項設施:
1.設計及施工:
﹙1﹚校舍設計兼顧安全、經濟、美觀、衛生、創新等原則,其中以安全最為重點。
﹙2﹚建築設計及各項設備要避免尖銳角或突出物。
﹙3﹚施工中特別注意工地之安全措施。
﹙4﹚校園及樓梯死角裝置照明設備。
2.管理及維護:
(1)遇地震、暴風、洪水等災害,應即時勘察處理。
(2)每天放學時,各班及實習場所由負責老師指導學生關閉門窗、電燈(含電風扇),並由負責人員巡視全校,隨機處理,以防意外。
(3)校舍頂層通道門加鎖,並防止學生進入嬉戲。
(4)天花板、門窗、黑板、燈具、電扇等室內各項設施經常檢查,以防脫落。
(5)廚房、瓦斯器具及廚具要正確使用,善加保養。
(6)消防器材應注意使用期限,警報器隨時檢查是否有效。
(二)水電設備:
1.電力設施:
(1)用電設備增加時,應請台電實際測試負荷量,以免用電超載。
(2)各科老師應配合相關課程,實施水電安全教育。
(3)照明設備、電風扇等要釘牢,並請各班級負責人經常檢查,以免掉落傷人。
2.供水設施:
(1)定期實施水質檢驗,以維護飲水衛生。
(2)水塔、蓄水池每半年清洗一次,並禁止學生靠近,以防意外。
(3)指導學生喝水之前,注意開水之溫度,以免燙傷。
(4)排水系統保持通暢,所有水溝和陰井均加蓋。
(三)鐵門設備:
1.各處鐵門由工友負責管理。
2.使用前先行檢查,如有故障,即時通知總務處請廠商檢修。
3.於例假日或長期放假時的放學後關閉。
4.教官、老師課間巡視校區時,應注意學生活動之情況,如有違規行為,應予糾正並通知學務處、輔導室或級任老師予以輔導。
5.教官、老師應注意學生之常規訓練,防止違規行為發生。
(四)體育設備:
1.任課老師應配合教學活動及常規訓練,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各項體育器材,防止意外傷害。
2.技巧性運動、體操或遊戲、教師不得隨意指派學生示範,以免發生危險。例如:體操的跳箱、平衡木、翻滾等動作。
3.各項設備如有安全顧慮時,應馬上停止使用。隨即通知總務處修繕,並設置明顯標誌。
4.體育器材室要注意通風,並防止學生自由隨意進入。
(五)自然科及其他各科設備:
1.自然科及專業科目老師應具備專業知能,以免教學實驗過程中引發意外傷害。
2.教師必須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各種工具、教具等設備,並培養成愛惜公物之習慣。
3.化學藥品管理人員必須瞭解藥品之性質,所有藥品皆需有明顯之標示。
4.玻璃器皿及易碎之教具,取用時應特別注意。
(六)交通安全方面
1.訂定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2.積極推動交通安全教育教學活動。
3.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委員委員會。
4.落實教師導護工作並持續召募、組織交通義工,以協助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七)校外教學安全方面:
1.特重「知性的學習」與「安全措施的周密計劃」而任務編組徹底執行。
2.行前要求舉辦校外教學行前宣導說明會。
3.活動結束返校後,舉行檢討會議,做為下次活動之參考。
伍、、成立校園安全維護推行小組:劃分權責,各盡所長:
一、工作職掌:
校長為召集人,副召集人:教務主任,執行秘書:總務主任、幹事為庶務組長、小組成員為各處室主任,科主任,宿舍管理人員及教官等,其編組職掌如下:
召集人(校長):綜理緊急應變作業。
副召集人(教務主任):協助綜理緊急應變作業。
執行祕書(總務主任):協調督導小組作業及執行工作。
幹 事(庶務組長):協助小組執行工作。
指揮中心(主任教官):師生人員疏散指揮及警戒,組員由全體教官組成。
督導小組(各處室主任):負責各管理處所之檢視及應變會報 。
救護小組(護理教師):人員傷患搶救,組員:健康中心護士。
災害預防宣導組(生活輔導組.訓育組組長):有關災害預防講習宣導。
器材維護小組(體育組組長):體育器材檢查維護。
財產及設備維護小組(財產管理員):一般財產檢修維護。
慰問小組(人事主任):災後人員慰問。
搶救小組(庶務組長、科主任):災後搶救工作。
陸、安全管理維護措施:
一、 訂定校舍安全管理:定期、不定期實施校舍、器材與設備之安全檢查,並詳實紀錄及做適當之處理。
1. 水電設備管理安全:學校水電之設計,使用與維護保養。
2. 體育器材管理安全:有關校內體育設施與器材之設計、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
3. 衛生保健、教學設備管理安全:有關教室基本設備,專科教室各項設備,極重要器材的維護與管理。
4. 其他設備安全:走廊通道、樹木花草、運動場設備等維護與管理。
二、校園門禁管理:
1. 開放時間:在不影響學校安全及正常教學下適度開放校園。
2. 校門開放及管理規則公告於校門明顯處。
3. 建立校園巡邏制度,以透視死角,消滅死角。
三、飲食衛生管理
1. 總務處庶務組負責每年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公開招標作業事宜。
2. 學務處衛生組負責員生消費合作社的查核與管理。
3. 總務處將學校內飲用水之水源、飲水器定期實施衛生、安全檢查。
4. 工友定期清理水塔。
四、天然災害管理:
1. 防火警:
(1)利用集會及相關課程配合實施防火安全教育,強化宣導讓學生認識火災的可怕,做到人人防火、處處防火之要求。
(2)防火管理員完成救護防災編組,平時實施任務訓練及配合民防訓練實施演練,以期能在火警時執行任務,發揮消防功能。
(3)總務處將滅火器掛置明顯及易提取之處,並標註有效期限及利用學校防護團訓練時指導全校師生使用方法。
(4)火警時搶運重要儀器、圖書、公文至安全地區。
(5)火警時救護組人員、協助滅火或配合警察消防人員滅火,其餘學生由任課老師、導師引導至安全地區疏散,並保持鎮靜。
(6)校長指定人員報告相關單位。
2. 防風災:
(1)平時做好防颱準備完成救災編組,隨時做好防颱救災工作。
(2) 總務處於颱風前夕指導各班檢查教室門窗,協助全校性之安全防護。
(3)總務處成立防颱處理指揮中心,接獲颱風警報隨時告知學生做好應變準備。
(4)颱風過境造成之傷害,立即搶救、慰問受難學生員工,並發動清理校園、恢復景觀。
3. 防水災:
(1)學務處平時宣導學生養成不亂丟雜物之習慣,並經常清理溝渠,保持排水系統之暢通。
(2)學務處利用機會教育宣導學生有關水災防範措施等知識。
(3)颱風侵襲發生水災,應由班導師領導學生疏散至安全地區。
(4)水災後請總務處派員清除污物及噴洒消毒劑,防範傳染病。
4. 防震:
(1)學務處平時校內利用視聽教材、錄影帶、文宣資料、剪報廣為宣導。
(2)總務處房舍教室安全普查,按建築年代,目前狀況或受震後損壞情形,實施徹底檢查補修及加固。
(3)學務處建立師生及家長有正確的防震觀念,健全師生心理建設。
(4)實施防震演習,每學年演練乙次,以熟練學生進入避難場所及疏散。
(5)震災發生時,由危機處理小組即刻發佈警報(廣播及哨聲),由任課老師率領學生就避難場所,並切實清點人數。
(6)總務處指揮工友關閉門窗、水源、電源,並熄滅火源。
(7)總務處防護團各任務隊立即展開工作,隨時注意意外事件的發生並予以搶救。
(8)地震發生時,教師應指導學生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安撫震災後,集合各班學生清查人數並回報;受損建築物檢查與整修,恢復水電供應,進行校園整理與恢復。
柒、行動策略:
一、強化整合校園安全工作,加強校警功能延伸校園安全系統至校外。
二、以人員之安全維護為優先。
三、事件發生時,有關人員應儘速趕至現場處理並迅速做好聯繫及工作分配以有效處理事件。
四、保持現場之完整並注意現場處理的時間性、合法性、合理性。
五、如有其他學生在場,應請有關人員協助照顧或帶離現場。
六、半小時內先向上級單位電話報告,迅速會商擬定善後處理辦法,並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之時間內填報「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
七、召集人視事件之需要召開小組會議並邀集校內外顧問共謀妥適善後事宜。
八、事後將全案彙整分析存檔備查,並加以檢討,加強預防措施以避免類似事件之發生。
九、校園事件發生時,如有必要,得尋求教育處「校園事件諮詢小組」協助處理。
十、 建置或檢視校舍安全維修通報與修繕系統,掌握時效做好最佳管理維護。
十一、 辦理校園安全宣導活動及相關課程,提昇教師、學童對周遭環境之安全意識及危安通報知能,並能隨時注重自身安全。
十二、 利用學校電子看板宣導學校、社區及居家安全重要性,共同維護社區居家安全,減少學童意外事故發生。
十三、 辦理宣導活動提昇社區民眾、鄰里長及家長愛校意識,共同關懷校園安全。
捌、聯絡:
一、重大事故:電話110、119。
二、花蓮分局:03-8354008
三、校安中心:03-8312310。
四、國教署: 04-37061610
玖、經費: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中編列預算支應。
拾、本方案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國立花蓮高農校園緊急事件(災害)應變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94年8月1日修訂、96年8月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中辦教中(四)字第九0五三六五二0號函辦理。
二、目標:建立災害防救體系,儘速處理突發災害,統籌行政支援力量,防範及處理災害問題,俾使災害損失至最小,並及早完成善後復舊工作。
三、組織:校長為召集人,副召集人:教務主任,執行秘書:總務主任、幹事為庶務組長、小組成員為各處室主任,科主任,宿舍管理人員及教官等,其編組職掌如下:(附件一應變處理小組名冊)
召集人(校長):綜理緊急應變作業
副召集人(教務主任):協助綜理緊急應變作業
執行祕書(總務主任):協調督導小組作業及執行工作
幹 事(庶務組長):協助小組執行工作
指揮中心(主任教官):師生人員疏散指揮及警戒,組員由全體教官組成
督導小組(各處室主任):負責各管理處所之檢視及應變會報
救護小組(護理教師):人員傷患搶救,組員:健康中心護士
災害預防宣導組(生活輔導組.訓育組組長):有關災害預防講習宣導
器材維護小組(體育組組長):體育器材檢查維護
財產及設備維護小組(財產管理員):一般財產檢修維護
慰問小組(人事主任):災後人員慰問
搶救小組(庶務組長、科主任):災後搶救工作
四、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
(一)、通報階段
1.發生重大緊急校安事件,立即通報相關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為學務人員、軍訓教官【校安人員】、業務主管、駐衛警或相關值勤人員等),同時通報校安中心並視情況報警處理。
2.校安中心於獲悉事件15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並於2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實施首報作業。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二)處理階段
1.立即成立啟動緊急應變小組(區分指揮督導、支援協調、作業管制等組別),召開研商會議研商因應措施,請求專業單位(警察、消防、醫護、社工…等單位)協助,立即採取緊急處置。若有人員受傷以救人為先,指派人員引導醫護人員至現場救護。
2.遠離危險源
(1)設置警戒線,封鎖現場。
(2)依類型實施斷水、斷電檢驗,並通知警告、公告說明。
(3)實施人員疏散、避難、管制進入危險區。
(4)緊急通知、公告停課、現場安置。
(5)由現場高階師長指揮勸導師生冷靜有序疏離。
3消除危險源
(1)爆裂物及火災:斷電、移除危險物品、滅火。
(2)攻擊及綁架:壓制、驅離歹徒、談判。
(3)下毒:迅速提供緊急安全用水,維持民生運作;清洗水塔
及管線,確認安全。
(4)食物中毒:停止食用疑似中毒食品,採集檢體送驗。
(5)其他事件:請相關單位派員處理。
4.通知家屬及相關單位到場協處。
5.設立專責發言人妥善發佈新聞。
(三)、復原階段
1.輔導安撫學生,避免學生二度傷害。
2.協助學校申請急難慰問金。
3.協助停課學校學生補課事宜。
4.協助學校硬體設施復原。
5.依規定持續通報後續處理情形。
6.分析事件原因、檢討及經驗分享,校園防護改進措施及校內因應改進方案。
7.將事件調查報告陳報上級。(附件二災害速報表)(附件三事前、後處理情形報告單)
8.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五、災害應變處理小組指揮所位置:
教官室(校安中心)電話:(03)8312311,傳真:(03)8312309
附件一
國立花蓮高農校園緊急事件(災害)應變處理小組名冊 | ||||||||
組別 | 小組職務 | 學校 職稱 | 姓 名 | 聯絡電話 | 職 掌 | 職務 代理人 | 備註 | |
住宅 | 行動 | |||||||
本 部 | 召集人 | 校長 | 梁宇承 | 綜理緊急事件應變小組一切事宜 | 江金安 | |||
副召集人 兼發言人 | 教務主任 | 陳凱群 | 協助召集人綜理緊急事件應變小組一切事宜,統一發佈新聞稿件 | 賴世榮 | ||||
執行祕書 | 總務主任 | 賴世榮 | 8312312 | 0911-276371 | 協調督導組作業及執行工作呈報災害損害情況 | 徐忠輝 | ||
聯絡人 | 人事 主任 | 丁細真 | 聯絡應變小組處理人員就位 | 林殷黎 | ||||
幹事 | 庶務 組長 | 周怡常 | 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緊急事件應變小組一切事宜 | 杭蕙敏 | ||||
督導 組 | 組長 | 總務 主任 | 賴世榮 | 1.負責各管理處所事前檢視及事後會報. 2.督導所屬恢復管理處所及狀況回報. | 庶務組長 | |||
組員 | 學務 主任 | 江金安 | 訓育組長 | |||||
組員 | 教務 主任 | 陳凱群 | 教學組長 | |||||
組員 | 實習 主任 | 林政仁 | 科主任 | |||||
組員 | 圖書 主任 | 江春梅 | 另指定 | |||||
組員 | 輔導 主任 | 蘇延任 | 特教組長 | |||||
指 揮 組 | 組長 | 主任 教官 | 金龍飛 | 1.全校師生人員疏散指揮及警戒 2.調度所有交通工具供相關學生家長及應變小組使用 2.編組學生實施交通指揮管制及協助工作 3.呈報校園事件及時通報表(師生部份) 4.必要時支援搶救組 | 生輔組長 | |||
組 員 | 少校教官 | 張幼華 | 鄧方潔 | |||||
組 員 | 少校教官 | 江任明 | 陳虹如 | |||||
組 員 | 少校教官 | 林孟寧 | 魏怡芬 | |||||
組員 | 舍監 | 另指定 | ||||||
救護組 | 組 長 | 校醫 | 謝煥益 | 1.醫療人員未到前實施緊急救護 2.伴護傷者送醫 3.協助醫療人員實施傷患之救援 | 徐佳伶 | |||
組 員 | 護理教師 | 誾德靜 | 劉威佐 | |||||
組 員 | 護士 | 高孟儀 | 另指派 | |||||
宣導組 | 組 長 | 生輔組長 | 張幼華 | 有關災害預防講習及宣導 | 鄧方潔 | |||
組員 | 訓育 組長 | 吳靖渝 | 江任明 | |||||
器 材 維護 組 | 組 長 | 體育 組長 | 邱次郎 | 體育器材檢查維護 | 邱次郎 | |||
組 員 | 體育教師 | 林義龍 | 林義龍 | |||||
財產設備 維護 組 | 組 長 | 組長 | 周怡常 | 一般財產檢修維護 | 劉仲達 | |||
組員 | 幹事 | 劉仲達 | 水、電力設備檢修維護 | 宋政彬 | ||||
組員 | 技工 | 宋政彬 | 水、電力設備檢修維護 | 陳宇騰 | ||||
慰 問 組 | 組長 | 人事 主任 | 丁細真 | 災後人員慰問 | 蘇延任 | |||
組 員 | 輔導 主任 | 蘇延任 | 1.對受害學生實施諮商輔導 2.慰問家長並協助家長一切事宜 | 杭蕙敏 | ||||
組員 | 輔導教師 | 張建興 | 徐櫻瑜 | |||||
組員 | 主計主任 | 張櫻文 | 陳淑馨 | |||||
搶 救 組 | 組長 | 總務主任 | 賴世榮 | 災後搶救工作 | 周怡常 | |||
組員 | 庶務組長 | 周怡常 | 馬浚瑄 | |||||
組員 | 各科科主任 | 各科技士 | ||||||
組員 | 全體技士工 |
附件二
國立花蓮高農災害速報表
單位: 災害名稱: 年 月 日 時
順序 | 毀損項目 | 毀損地點 | 數量或面積 | 損失金額 | 預估復原金額 | 備註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製表: 單位主管: 實習主任: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附件三
國立花蓮高農校園緊急事件(災害)事前、後處理情形報告表 年 月 日 | |||||||
處理情形 | |||||||
管理人 | 單位主管 | 執行秘書 | 召集人 |
附件四
國立花蓮高農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圖
{C}
{C}
{C}
{C}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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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花蓮農校本部(行政大樓、教學大樓、活動中心、合作社、圖書館)自衛消防編組表
隊名 | 班別 | 人員 | 任務內容 | ||||||||
本部隊長 職稱:總務主任 姓名:賴世榮 | 指揮班 班長:張幼華 | 林孟寧 江任明 魏怡芬 陳虹如 | 1.設置自衛消防隊本部 2.輔助隊長、副隊長 3.向地區隊傳達命令及情報 4.向消防隊提供情報並引導至災害現場
5.其他指揮上必要之事項 | ||||||||
本部副隊長 職稱:主任教官 姓名:金龍飛 | 通報聯絡班 班長:丁細真 | 陳淑馨 杭蕙敏 劉仲達 |
2.聯絡有關人員
3.適當進行場所內廣播,應避免發生警慌 | ||||||||
滅火班 班長:周怡常 | 劉威佐 陳宇騰 | 1.指揮地區隊展開滅火 2.使用滅火器,消防栓進行滅火工作
3.與消防隊聯繫並協助之 | |||||||||
避難引導班 班長:徐櫻瑜 | 邱秀珠 黃桂妹 馬浚瑄 | 1.大聲指引避難方向,避免發生驚慌 2.打開緊急出口(安全門等)並確定之 3.移除妨礙避難物品
4.操作避難器具、擔任避難誘導 5.確認所有人員是否已避難,並將結果聯絡自衛消防隊長 {C}
| |||||||||
安全防護班 班長:徐忠輝 | 宋政彬 胡政雄 | 1.關閉防火門、防火鐵捲門、防火閘門
2.緊急電源確保、鍋爐等危險設施之停止供給運轉 3.升降機電扶梯之緊急處置 4.排煙或排瓦斯處置 5.確認及警戒瓦斯洩漏時之處置 6.設定禁止進入區域 | |||||||||
救護班 班長:高孟儀 | 誾德靜 | 1.設置緊急救護所 2.緊急處置受傷者並登記其姓名、地址 3.與消防救護隊聯繫,並提供情報 |
柒、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財產管理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
94年8月31日修訂
96年8月31日修訂
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本校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工作,依據行政院頒布「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本校實際情形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財產係依據行政院頒布「財物分類標準」計分五大類:
(一) 土地。
(二) 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 機械及設備。
(四) 交通及運輸設備。
(五) 雜項設備。
第三條:凡購置、移交、受贈、撥入等而獲得之一切財產,均適用本作業要點管理之。
第四條:財產增加登記程序如下:
(一)財產增購時,於財物驗收完畢後,將財產核銷單據送總務處填製財產增加三聯單,併陳主計室審核完竣併奉校長核准、主計室蓋妥傳票編號後,第一聯作為財產入帳管理之憑證,第二聯送主計室作財產統制帳,第三聯併同財產標籤送財產保管單位備查;保管單位並應即張貼財產標籤。
(二)每月月中總務處應製作折舊月報表,奉核後送主計室備查;每月終了時應編造當月份財產增減結存表,奉核後上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財產匯報系統,紙本併送國教署及主計室備查。
(三)每年終了時,總務處應編造當年度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併同當月份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送國教署備查。
第五條:財產減損登記程序為下:
(一) 各單位保管之財產因使用年限過久自然損壞,已不堪使用者,由保管單位填具財產報廢申請表,送總務處製作財產減損三聯單,奉核後辦理財產減帳作業;報廢財物如有拍賣價值應繳回總務處集中拍賣,否則由保管單位進行銷毀或清除,不得留為私人使用。
(二) 如各單位保管之財產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保管單位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總務處依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調查後,檢具處理意見送國教署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方可解除保管人之責任。
(三) 前項情形,如財產遺失、毀損之原因係因保管人或使用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第六條:保管人應視財產性質,注意光線通風、溫度及防止鼠咬、蟲蝕以及一切其他損害,隨時加以整理檢查勿使變質。
財產存放處所應經常保持清潔,絕對禁止吸煙生火,以防火災;具危險性之爆裂品不得混同存儲。
第七條:保管財產人員職務輪替時,應由總務處製作財產移交清冊,由移交人及接交人確認財產狀況後用印陳核,必要時得由主計室總務處派員監盤移交作業;財產因用途變更轉交其他單位使用時,應立即報請總務處辦理財產移動登記作業。
第八條:本校所有財產非經正式領借或總務處同意者,均不得隨意移動或搬出校外;如長期借用校外單位或人士使用,應由保管單位檢具相關事由及資料,簽會總務處知悉,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得為之,並應確實留存借用紀錄及憑據以利管理及查驗。
第九條:各單位之財產管理情形應由總務處每年盤點一次,各單位均應配合先行自盤,並配合總務處盤點作業。
第十條: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捌、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89年8月31日訂定
96年9月01日修訂
101年8月07日修訂
107年10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為加強本校職務宿舍之借用與管理,依據行政院頒佈「宿舍管理手冊」及本校實際情形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職務宿舍種類及數量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3棟(1棟1間)。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2棟8間 (1棟2間、1棟6間) 。
三、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如符下列情形,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 因職務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 係外縣市籍、或為本縣市籍但住所距本校達30公里以上者,得借用本校職務宿舍。
(三) 因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因身心障礙賴其扶
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 本人或配偶一方曾獲政府輔建或輔購住宅(含已償還者),且該住宅地點與學校間距離為當天能往返者。
(二) 配偶已於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三) 接受其他學校或機關之借聘或借調者。
(四) 留職停薪或出國進修者。
五、申請借用宿舍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 填具申請表單(附件一)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不動產證明(夫妻雙方),送總務處會同人事室核對有關資料。
(二)前項申請表件經核對無誤後,總務處即按申請借用順序登記(附件二、三);如申報不實除追究責任議處外,並取消借用權。
六、單房間職務宿舍由全體借住人組成宿舍自治會,並共同遵守宿舍公約。
七、職務宿舍管理費之收取,依照行政院104年7月3日訂定之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收費標準(附件四)計算,現有各職務宿舍收費金額如下:
編號 | 地址 | 說明 | 屋齡 | 使用 面積m2(A) | 每月/每平方公尺單價(B) | 每月收費金額(C=A*B) |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1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3號 | 36 | 199.52 | 10.31 | 2,057 | |
2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73巷15號 | 45 | 86.3 | 10.31 | 890 | |
3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7-2號 | 33 | 70.52 | 10.31 | 727 | |
單房間職務宿舍 | ||||||
1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1號 | 1F | 27 | 37.23 | 23.73 | 883 |
2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1號 | 2F | 27 | 37.23 | 23.73 | 883 |
3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101室 | 31 | 17.5 | 16.44 | 288 |
4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102室 | 31 | 16.9 | 16.44 | 278 |
5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103室 | 31 | 17.5 | 16.44 | 288 |
6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201室 | 31 | 17.5 | 16.44 | 288 |
7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202室 | 31 | 21.0 | 16.44 | 345 |
8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12號 | 203室 | 31 | 17.5 | 16.44 | 288 |
八、本校職務宿舍如有多人同時申請,依各申請人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資格,積點評分標準如下:
(一)職務:1、校長:40分
2、處室主任:20分
3、科主任、組長:18分
4、導師:16分
5、專任老師:14分
6、職員:12分
7、技工、工友:10分
(二)年資:按本校服務年資每滿1年給予1分,未滿1年以0.5分計,最高採計20分。
(三)考績:採計最近5年考績,甲等4分、乙等2分、丙等1分,最高採計20分。
積分相等者,其優先順位依序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員、到職日期較早者、最近三年考績較佳者。
九、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或本校重新調整宿舍時,應重新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十、借用宿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借用宿舍申請經核准後,總務處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五),借用人接獲通知單後應在15日內與本校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件六),自費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特殊原因經校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辦理相關手續及遷入者,以放棄論。
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本人及隨居任所之眷屬應將其戶籍遷入,完成進住要件。
(二)宿舍借用人應依規定扣收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並自行負擔用水、
用電、瓦斯等費用。
本要點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三)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校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停
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
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四)宿舍借用人如有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及未經校方同意增
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等情事,經查明屬實即終止借用
契約,除責令搬遷外,如有違反法律者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借用人應按宿舍公約(附件七、八)保持宿舍內外環境整潔。
(六)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總務處得隨時派人前往查驗。
(七)宿舍建築現況及附屬設備使用情形,應由總務處定期會同有關單位
實施檢查:
1.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
2.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附件九)內;如有修繕必要,應依
規定報請修繕。
3.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附件十)送總務處核辦。
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及視本校年度經費多寡定之。
(八)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附件十一)送交總務處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借用人因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宿舍時應歸校方所有,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校方補償。
(九)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將所借公物交承辦單位點收,如有短缺、
廠牌不符或故意損壞者應依規定賠償。
十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本校提供。
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校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
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本校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校須收回時。
十三、本要點所定,如有未盡事宜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服 務 單 位 | 申請日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 申請宿舍 種類 | □單房間職務宿舍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申請人 | 姓名 | 出生日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
職稱 | 俸給 俸點 (額) | 任第 職 等 第 俸 級 俸點(額) | 到職日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 |||||||||
戶籍地址 | |||||||||||||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以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 | 稱謂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職業 | ||||||||
民國 年 月 日 | |||||||||||||
民國 年 月 日 | |||||||||||||
民國 年 月 日 | |||||||||||||
民國 年 月 日 | |||||||||||||
民國 年 月 日 | |||||||||||||
申請人 具結聲明 | 本人具結自申請之日前,本人及配偶絕無經政府輔購(建)住宅或貸款,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名蓋章) | ||||||||||||
單位主管 | 主辦 單位 審核 意見 | 人事 單位 審核 意見 | 機關 首長 核示 | ||||||||||
借用人如奉核准借用宿舍,應自遷入宿舍之日起按月扣收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 | |||||||||||||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借用職務宿舍申請單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單房間職務宿舍】申請登記冊
編 號 | 姓名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單位 | 職稱 | 申請借用日期 | 核定日期 及情形 | 備註 |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多房間職務宿舍】申請登記冊
編號 | 姓名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單位 | 職稱 | 申請借用日期 | 核定日期 及情形 | 備註 |
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月、每平方公尺單價)
宿舍種類 宿舍坐落直轄市、(縣市) | 單房間職務宿宿 | 多房間職務宿舍 | ||
屋齡 未達30年 | 屋齡 30年以上 | 屋齡 未達30年 | 屋齡 30年以上 | |
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台東縣 | 18.98 | 13.15 | 8.51 | 8.25 |
宜蘭縣、基隆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澎湖縣、嘉義市、臺南市、花蓮縣、連江縣 | 23.73 | 16.44 | 10.64 | 10.31 |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金門縣 | 28.47 | 19.73 | 12.77 | 12.38 |
新北市 | 33.22 | 23.01 | 14.89 | 14.44 |
臺北市 | 37.96 | 26.30 | 17.02 | 16.50 |
註:本表為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附表。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職務宿舍借用通知單
花農總字第 號 台端於民國 年 月 日申請借用本校單房間/多房間宿舍一案,經審查合於事務管理手冊及本校借用宿舍相關規定,並經核准借用本校位於 縣(市) 路(街) 段 巷 號 樓 室之單房間/多房間職務宿舍1戶,請於15日內攜帶個人身分證、私章,逕洽本單位辦妥簽約、公證等借用手續,自遷入宿舍之日起將按月扣收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逾期視同自願放棄,請查照。 此致 先生 小姐 總務處財產管理員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總務處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一式四聯:
第一聯通知借用人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聯通知出納單位辦理扣收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
第三聯通知會計單位存查
第四聯宿舍管理人員存查
宿舍借用契約
立 | 單房間 |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 |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貸與人) |
多房間 | 姓名 (以下簡稱借用人) |
茲以借用人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與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一、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宿舍座落:
(二)基地面積(㎡):
(三)建物面積(㎡):
(四)構造情形:
(五)使用範圍:
二、借用期間:以借用人在本校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
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3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三、借用人獲得輔助或貸款購置(建)住宅時,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3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四、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不遵守公約經勸導無效者,貸與人得視其情節輕
重為適當之處理。
五、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或占用他戶宿舍,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立即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六、借用人對借用之宿舍及其設備家具等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否則對所生損害,應予賠償。
七、借用人願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及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
八、借用人不交還借用之宿舍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九、其他特約事項:
(一)借用人遷出留置於借用宿舍物品三日內不搬者,視為拋棄,任由貸與人處理。
(二)(自行依需要填入)
本契約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以一份送請法院公證存案。
貸與人: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借用人:職稱姓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單房間職務宿舍公約
一、本宿舍僅供單身教職員居住,嚴禁外人留宿,亦不得在寢室接見賓客。
二、宿舍就寢時間以不超過夜間十一時為原則,但在星期六或例假前夕得延長至夜間十二時。
三、宿舍內應保持寧靜,在就寢時間,不得喧嘩、收聽收音機、電視機及其他妨礙他人睡眠之行為。
四、教職員進出宿舍大門,應隨時關鎖,以防外人進入。
五、宿舍內不得擅自改變電線線路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七、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
八、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並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亂拋雜物,
確保公共衛生。
九、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吸毒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十、宿舍內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宿舍內之衛生設備,使用人應確保暢通與清潔。
十二、借用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員簽請議處。
多房間職務宿舍公約
一、本宿舍限供職期輪調或職務上需要人員借住,借住人如留宿親友者,應依照規定申報臨時戶口,並向管理人員報備。
二、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
三、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並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亂拋雜物,
確保公共衛生。
四、宿舍用電應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改變電線線路,以策安全。
五、宿舍就寢時以不超過夜間十一時為原則,但在星期六或例假前夕,得延至夜間十二時,惟不得喧嘩、吵鬧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
六、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吸毒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七、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八、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宿舍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九、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員簽請議處。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宿舍檢查報告單
宿舍 編號 | 等級 | 宿舍 地址 | 現居住人 職稱姓名 | ||||||||||||
檢查項目 | 損壞情形 | 損壞原因 | 檢查人意見 | ||||||||||||
1. 房屋外觀 2. 周圍環境 3. 是否居住 | □破損 □完好 □破損 □完好 □是 □否 | ||||||||||||||
備註 | 受訪者簽名 | ||||||||||||||
檢查人員 | 庶務組長 | 總務主任 | 主計主任 | 校長 | |||||||||||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宿舍修繕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宿舍編號 | 宿舍 地址 | 申請人 簽章 | 服務單位 | ||||||||||||
修繕項目 | 單位 | 數量 | 損壞情形及需修程度 | 損壞原因 | 查勘意見 | ||||||||||
檢查人員 | 庶務組長 | 總務主任 | 會計主任 | 校長 | |||||||||||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宿舍 編號 | 宿舍 地址 | 申請人 簽章 | |||||||||||
修繕項目 | 修繕情形及原因 | 工程 | 數量 | 查勘意見 | |||||||||
檢查人員 | 庶務組長 | 總務主任 | 校長 | ||||||||||
※借用人因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貸與人所有,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貸與人補償。 | |||||||||||||
玖、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校舍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 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法第61條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設備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
(四)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二、提供對象:
(一)本校各場地以內部教學、集會、活動為主,原則上不對外開放。
如有政府機關團體或民間團體需本校提供使用,得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活動下,於使
用日期前一週按規定先與負責單位總務處接洽,經校長核准後始可使用。
使用單位必須以舉辦非營利及非政治性質之活動為限。
(二)申請之活動如為公益、文教、學術研究等性質經由學校認定者,場地管理維護費得予減半,政府立案之弱勢公益團體得免收費。
(三)凡由本校承辦之活動得免收費,協辦者得予減半收費。
(四)教育部相關單位交辦之活動得免收費。
三、提供使用規則:
(一)使用單位必須在使用前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費手續。
(二)使用本校各場地之設備以本校事先同意之器材為限,並應遵行下列規定事項:
1.未經同意使用之設備或器材不得移動,牆壁門窗不得打釘鑽孔。
2.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避免、喧嘩並、注重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3.水電用畢請隨手關熄,其他設備用畢請歸回原處。
4.未同意使用之機房、辦公室,請勿擅自進入。
5.本校場地及設施使用期間如有損壞,由使用單位照價賠償。
6.各項活動、集會場所之佈置,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使用後場地應打清掃乾淨並恢復原狀。
四、收費標準:為維護本校各場地及設備,使用單位必須繳納場地管理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五、收費支出項目:
(一)場地設施維護費、水電費。
(二)場所管理人員辦理及協助事宜費用。
(三)其他必須購置之零星物品及雜費。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場地管理維護費標準
場所名稱 | 假別 | 白天 (08:00時至16:00時) | 晚上 (18時至21時) | 備 註 | |||
假日(含寒暑假) | 非假日 | ||||||
項目 | 全日 | 半日 | 全日 | 半日 | 半日 | ||
活動中心 | 場地費 | 8,000 元 | 4,000元 | 16,000元 | 8,000元 | 4,000元 | 冷氣看臺兩側各5台、舞台左兩側各1台 |
冷氣費 | 每台每小時收費200元 | ||||||
投影機 | 每次(單日不計時數)收費1,000元 | ||||||
音響設備 (含麥克風) | 每次(單日不計時數)收費750元 | ||||||
字幕機 | 每次(單日借用不計時數)收費1,000元 | ||||||
會議室(行政大樓/圖書館) | 場地費 | 6,000元 | 3,000元 | 12,000元 | 6,000元 | 5,000元 | |
冷氣費 | 每台每小時收費100元 | ||||||
字幕機 | 每次(單日借用不計時數)收費700元 | ||||||
行政大樓 視聽教室 | 場地費 | 8,000元 | 4,000元 | 16,000元 | 8,000元 | 5,000元 | |
冷氣費 | 每台每小時收費100元 | ||||||
字幕機 | 每次(單日借用不計時數)收費700元 | ||||||
專業教室 | 場地費 | 6,000元 | 3,000元 | 12,000元 | 6,000元 | 5,000元 | |
冷氣費 | 每台每小時收費100元(箱形冷氣每台每小時收費200元) | ||||||
220V以上 設備 | 每台每小時收費100元 | 含烤箱 | |||||
普通教室 | 場地費 | 1,000元 | 5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
冷氣費 | 每間教室每小時收費100元 | ||||||
農 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
操 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
畜 牧 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
網 球 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
園藝科花園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
室外籃球場 | 場地費 | 2,000元 | 1,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
教學大樓川堂 | 場地費 | 1,000元 | 5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一、活動超過使用時間,請向管理員申請及登錄並補繳相關費用。
二、夜間各項活動超過晚上21:00時,概不提供使用。
三、時間計算:半日以4小時計算,未滿4小時以半日計算,日間以8小時計算,
未滿8小時以一日計算,夜間自下午6時至9時,未滿4小時算一夜。
附表二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提供使用申請表
提供使用事由 | |||
使 用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止,共計 天 | ||
活 動 內 容 | |||
使 用 設 備 | |||
繳 費 金 額 | 場 地 費 | 元 | 應繳費用合計: 元 新台幣: 萬 仟 佰 元整 |
冷 氣 費 | 元 | ||
其 他 | 元 | ||
合 計 | 元 | ||
玆申請使用上開場所及設備,願意遵守 貴校提供使用辦法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隨時接受停止使用權,絕無異議。特此切結。 此 致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申 請 單 位: (簽章) 負 責 人: (簽章) 詳 細 地 址: 電 話: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財產管理員: 庶務組長:(核示後通知繳款)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 長:
拾、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文書處理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8月6日修訂
一、普通文件:
(一)收發收到公文時,交由文組長拆封,(緊急文件、開會通知先送校長拆閱)分文,發文登記員填寫登記表,並於文面記入收文日期字號,加蓋擬辦戳,分送各承辦員簽收辦理。
(二)承辦員收到文件後,即於登記表上簽名,填寫簽收日期,並視內容緩急訂待辦日期,退還甲表,隨將收辦日期、定號、案由記載於承辦案件登記簿上。
(三)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之待辦日期不得超過三日,並通件者不得超過六日,情形特殊非短期內所能處理完竣者,依下列規定限期。
1.來文要求答覆定有期限,而非「最速件」 「速件」處理期限內者,其待辦日期以不超過來文所定期限為準。
2.質對他特殊案件:包括計劃、研究、規章、訴訟、蒐集資料或季節性之彙辦公文,承辦人員應先行請示單位主管或校長核准處理期限而後訂定待辦日期。
(四)重要文件先簽註意見呈核後再行擬稿,例行案件可簽稿併呈,並於文面左上角註明保存期限加蓋印章。
(五)會辦案件:其待辦日期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而需延長時日者,應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
(六)展期之辦理:其案因特殊情形而不能在待辦日期前完成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惟須經單位主管核准,單位主管於核准展期時必須慎密審核有無必要。
(七)待辦日期之擬定:係自簽收之日起,包括簽擬、敘稿、呈核、繕校、用印,直至發文之日為止,承辦員隨時均應負查詢之責。
(八)超過卅一天以上案件:依省頒法規業檢單位得隨時對逾期案件予以調卷分析,而追究責任誰屬,承辦人員不得拒絕。
(九)凡崇文涉及兩個以上處室職掌者,應由關係較切之處室主辦,送會其處室後再呈校長核判。
(十)承辦人接到經校長核判退還文稿,即付於承辦案件登記簿轉八送文書組簽收(存查文件即歸檔)繕校用印、登記、封發、退稿、歸檔(應於辦竣三日內歸檔)。
(十一)承辦人如需借閱檔案,即以該案丙表換借或填寫調卷簿借閱,其他與該案有關人員借卷亦須填具調卷簿,借閱限時二週,送還文件後,即在調卷簿上註銷。
二、機密文件:
(一)凡公文封上有校長親啟及「密」字文件視為密件,編號登記於密件收文簿、原封送請校長或指定人員簽收。
(二)密稿親送核判、繕校、用印、封發、原稿自行密存至相當時間解密歸檔(餘照文書保密規定處理)。
拾壹、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前言:
民國88年12月15日檔案法公布後,為國內檔案界開啟了一道曙光。國家檔案局籌備處依法於89年3月1日正式成立,其間歷經1年又8個月時間,於90年11月23日正式成立檔案管理局。本校在全體教職員齊心協力下,於91年1月1日訂定本要點。其主要目的在於本校檔案管理的操作流程有所依循。
二、編訂檔案分類表及保存年限區分表: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11月15日教中總字第0930598013號書函轉「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學以下各級學校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
理。
三、設置檔案室:
檔案室設於行政大樓3樓,檔案在最佳環境下獲得保存,並設相關設備。本室地勢高、通風良好、有照明、消防、除濕設備。並架設檔案架及檔案櫃。
四、設置檔案閱覽處所:
閱覽室設於檔案室內,照明光線充足,通風良好,方位標示顯著。
五、點收:
保括案件歸檔、歸檔物品查檢、歸檔案件完整及正確性之查核、確認點收、逾期歸檔稽催及案件歸檔統計事項,如由文書人員先檢查擬歸檔案件是否已確實辦畢及已填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如有未填者,應由承辦人補填。
六、立案:
依檔案分類,編案之程序與原則相關作業事項。如查檢案件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之正確性。
七、編目:
辦理檔案編目相關作業事項,包括檔案著錄、編目統計等過程。如案卷封面、卷脊、案卷目次表及案件內容等。
八、立卷:
檔案經立案編目後上架前應先進行檔案整卷、入卷、案卷目次表等事項。如檔案有破損,應予修補。
九、入庫管理:
檔案立卷後,放置於檔案室,包括檔案上架、整架、裝訂、查検及保管數量統計等事項。如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開存放。
十、檔案室安全管理:
對庫房設施維護及人進出管制實施安全管理,包括庫房門禁管理、庫房維護、安全檢查、人員進出管制等事項。如嚴禁吸煙、未經許可攜出檔案、門窗是否關好、是否清潔。
十一、清查:
檔案入庫管理後,應定期進行檔案清查,包括檔案銷毀及移轉等作業。如檔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檔案清查工作,以利辦理銷毀、移轉。
十二、銷毀:
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須製作擬銷毀檔案目錄,檔案銷毀計畫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
十三、檢調:
包括調案申請、核准、檢出、使用、還卷、逾期歸還檔案稽催及調案數量
統計等。如借用或調用檔案,應依調案申請程序辦理調案。借調檔案時,
應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
十四、應用: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事先填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
月日、電話、住所、身分證字號等。
十五、機密檔案管理:
包括點收、立案編目、入庫管理、目錄彙送、檢調、清理等。
十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貳、出納管理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 本校出納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則行之。
二、 本校出納組應根據主計室編製之會計憑證辦理現金、有價證券之收付保管及移轉。
三、 本校出納組於現金或存款收入後,應立即檢同收入憑證送請主計室編收入傳票列收。現金或存款支出應按主計室編製之支出傳票支付,收支傳票非經主計室主任簽章,出納不得執行之。
四、 為處理各事前未經編製會計憑證之收入除填具收據外,並應通知主計室補編憑證入帳。
五、 支付款項時,應開具抬頭支票支付。
六、 本校支票印鑑由校長、主計室主任、出納組組長簽章。
七、 本校出納組應置備現金出納備查簿於執行收支後隨時予以登記,並根據其記載,每日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
八、 本校主計室編製之收支傳票、出納組應儘速完成收付手續,並通知繳領款人繳領,除因繳領款人未辦理繳領手續完妥外,為期不得超過一日。
九、 本校出納組所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應由主計室主任簽請校長作定期或不定期之盤點,盤點時應注意各種傳票與有價證券是否分類登記與切實保管,如發現有不符時,應立即報請校長核辦。
十、 本校出納組保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遇有不可抗力事故致遭受損失時,經簽請查明確實後,報請上級機關核銷,方能解除責任。
十一、 本校出納管理人員,須具備有殷實之保證、每期對保;或參加產物保險公司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十二、 本校出納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每日填製各種表單,務須繕寫清楚數額正確。
(二)、 經收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應注意清點,以免發生膺品或短少情事。
(三)、 現金收付後,應立即在傳票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日期戳記及經手人職 名章。
(四)、 開發支票,應根據會計憑證,不得有錯誤。
(五)、 匯寄給各種應付款項,應將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內。
(六)、 每日收入款項與支付款項應與登記數字核對一次。
(七)、 非經學校許可,不得為員工私人委託扣款。
(八)、 每日所收現金應當日存入銀行,出納除規定之零用金,學校不存現金,如有遺失自行負責,下午三時半以後收入者,准予次日存入。
十三、總務主任對出納組人員有指導監督之責,必要時校長亦得指派人員對出納業務作臨時檢查,發現有錯誤時應立即知會主計室主任,並報請校長核辦。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参、庶物物品採購及驗收作業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物品採購
本校購置物品力求迅速以配合各處室使用,並為杜絕浪費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凡辦公經常預用之一般物品,由總務處預估一學期所預數量按法定手續統籌比價或招標購置,數值大者均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各單位申購物品,須在預用前三天按規定手續,填單請購交由總務處會同會計室核註意見後層轉校長核定之。(如附件一、二)
請購物品在新台幣壹仟元以內者,得由總務處權衡需用緩急先行採購。
請購物品總價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上者,須按照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物品採購後須經請購人及相關事宜辦理驗收,並由庶務組登帳後發領。
(二)物品採購驗收
七、 本校一切物品採購驗收依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辦理之。
八、 本校一切物品之採購,均由總務處庶務組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餐飲部除外),但訂購大宗請購物品,金額在拾萬元以上者,依照規定辦理上網公開招標事宜。
九、 採購人員應將購得之物品,依照購置合約、請購單位、估價單或其他採購文件所開列之品名、數量、廠牌、規格、點收無訛後,即請請購單位或驗收人員驗收,採購人不得自行為之。
十、 採購物品金額超過新台幣拾萬元以上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十一、 總務處庶務組應於學期結束十天前通知各單位就工作需要填妥下學期辦公物品及數量,以供採購之參考。
十二、 驗收事項除品名、數量、廠牌、規格、價格外,並應注意合約訂定之其他事項,如與訂購規定不合者,驗收人員應拒絕之。
十三、 物品訂購時,如載明係分批交貨,得分批驗收之。
十四、 送到之物品經查明非全數合格者,其合格部份得先行驗收,與合約不符或有損壞情事者,應即通知承辦廠商,限期掉換或重製。
十五、 物品驗收完畢,採購人員應取具發票連同物品,送保管使用單位點收,並檢齊有關單證,製成支出憑證,送會計室辦理付款手績。
(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國立花蓮高農採購(10萬元)以上流程圖
使用單位(提出預算、規格申請請示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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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詢價並請示、準備招標相關資料(7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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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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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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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辦理上網公開招標事宜(5天至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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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招標並簽約(5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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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依合約訂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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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辦理核銷、財管登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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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辦理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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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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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
附件二:國立花蓮高農一般小額採購流程圖
使用單位(提出申購請示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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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詢價(約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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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審核(約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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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批示(約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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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正式採購(通知廠商修復) 點交申購單位簽收、財管登帳、簽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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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辦理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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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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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
拾肆、工友管理規則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管理規則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指本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管理,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項。
第四條 工友之管理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應會同人事、主(會)計單位辦理;有關服務、考核、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辦理。
第二章 設置標準
第五條 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依下列標準設置:
一、 普通工友:
依日校學生人數配置,學生人數四百人以下者,配置工友二人,超過四百人時,每滿六百人增置工友一人,但最多置十一人。
二、技術工友:
(一)得視實際需要從嚴核定,最多不超過前一、所定普通工友基本員額三分之一(前一、所定普通工友總人數,包含本二、之技術工友在內)。
(二)軍訓器材維修管理,得視業務需要置技術工友一人。
(三)實習工廠技術工友以所設科別,設有工廠供實習者,每科得置技術工友一人。未設工廠者或各科已有技士、技佐者,不予配置技術工友員額。
(四)農校實習農(林)場技術工友,以所設科別,設有農(林)場,其面積各在二公頃以上者,原則上每科得置技術工友一人,未設實習農(林)場者,不予配置技術工友員額。
(五)前(二)至(四)所定技術工友人數,不計入前一、所定之普通工友總人數。
三、駕駛:各學校駕駛員額,除特殊需要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應循委託外包方式處理;現有公務車輛應依存餘使用年限,逐年消化。
第三章 僱用
第六條 本校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五)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
(六)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前二項所定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應具備之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本校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本校於僱用工友時,應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條件,及依第三項另定之條件,納入勞動契約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規定要件者,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併案歸檔。
第七條 本校長官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期間內,不得僱用工友。
第八條 本校新僱工友時,應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四)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五)學歷證件影本。
技術工友,除應依前項規定查驗並繳交證件及表件外,如本校規定應具備專業證照者,應查驗並收繳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第四章 服務
第九條 工友每日上、下班,親至指定處所辦理到退手續。但因工作性質特殊者,得另定之。
第十條 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工友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第十一條 工友服勤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17時,可提前於上午7時30分至16時30分。並依勞基法規定連續上班4小時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但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但五月一日勞動節,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第十二條 工友離職時,應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回,並交代承辦事務。其有超領餉給者,應先清償;借支或借用公物者,應先返還。
第十三條 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本校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第五章 請假
第十四條 工友請假,本校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工友之祖父母及其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第十五條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以本校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且年資銜接,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者。
(二)曾任軍職人員退伍或替代役退役者。
(三)曾受僱為本校(構)編制內之職員、工級人員或依本校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者。
(四)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前,已擔任臨時工友,並於編餘工友處理原則所定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期限前,改僱為編制內工友者。
(五)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以外機關比照上開辦法規定約僱之人員者。
(六)曾任應徵召服兵役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者。
前項各款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併計年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休假。
第一項各款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銜接者,改僱當年之休假不得重複核給。改僱前之休假給假日數與工友休假給假日數不一致者,改僱當年度之休假日數,分別按在職月數比例分段計算(改僱當月以工友身分計算),再行加總後,在不重複核給原則下,扣除已實施之休假日數,所餘休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休假。臨時人員於本機關改僱為工友,且年資銜接者,得併計休假年資,其改僱當年度之休假日數,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工友延長病假期間,應給與餉給總額之全數。
前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第十七條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餉給總額: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第十八條 於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於該週期內調整例假或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九條 按行政院規定支給工友待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但死亡當月之待遇按全月支給。
第二十條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本校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如附件三)規定核支。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本校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如附件四)規定,於原任軍階提支級數範圍內,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以上,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
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不同機關普通工友者,或經改僱為同一機關普通工友且原技術工友缺額不再遞補者,應維持其原支技術工友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仍得在原支技術工友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最高級。經依上開規定續支原技術工友餉級,嗣再改僱為其他機關普通工友者,其餉級核支及年終考核之晉支,均予維持原技術工友之規定。
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同一機關普通工友,原技術工友缺額仍予遞補者,依其原支技術工友工餉,在不超過所任普通工友規定最高年功餉級及專業加給範圍內支給。
本校(構)編制內工級人員,因機關(構)改制、裁併或組織精簡,經安置轉僱為本校工友者,得依其學歷起支工友餉級,再以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以上之服務年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 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連續服務達六個月者,予以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本校相互同意轉僱。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撥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均准辦理另予考核。考核年資併計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第二十三條 依下列規定辦理工友年終考核: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工友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工友考核獎金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校辦理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規定,由本校自行訂定。
第二十五條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表格式如事務管理手冊附件七),年度內請事、病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假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第二十六條 工友平時考核,包括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項。
第二十七條 各機關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
第二十八條 工友不服考核之結果,得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第八章 退休
第二十九條 本校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格式如附件五):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轉任本校(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
第三十條 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本校應予命令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各機關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應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第三十一條 依下列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本餉或年功餉及本人實物代金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以核准工友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其適用該法前後之全部服務年資十五年以內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畸零月數依比例計。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工友具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服務年資者,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以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計算退休金較優時,得以該款之規定計算退休金。但最高總數仍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本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工友退休金。各機關每月負擔之工友退休金提繳率為工友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必要時由行政院統一調整。工友並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第三十二條 依第二十四點第一項規定命令退休之工友,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本校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其退休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點規定加給之退休金,不計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總額內。
第三十三條 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以在本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
但具有下列未領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服務年資者,得於退休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下列各款年資選擇全數併計或部分併計或不予併計,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並須檢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六),於計算年資後,依第二十五點或第二十六點規定發給工友退休金:
(一)曾受僱為本校(構)編制內工友、工級人員、職員或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者之服務年資。
(二)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三)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前,已擔任本機關之臨時工友,並於編餘工友處理原則所定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期限前,改僱為本機關編制內工友,且年資銜接者。
(四)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本校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實施前,已擔任本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以外機關比照上開辦法規定約僱之人員,且年資銜接者。
但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之年資不予計算。
(五)曾任本機關應徵召服兵役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且年資銜接者。
臨時人員於本機關改僱為工友,年資銜接者,得併計成就工友退休年資要件。但不發給工友退休金。
工友具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曾服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者;或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始初任工友者,其曾服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者,得併計成就工友退休年資要件。但不發給工友退休金。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採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工友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其所領退休金,毋須繳回。再任工友時,已領退休金之年資不予併計。
第九章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與撫卹
第三十五條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本校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發給其遺屬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格式如附件七)。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工友遺屬所領死亡補償不須抵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本校所訂之工作規則或與工友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認定、工友遺屬領受死亡補償之順序、時效及其他有關事項,除本要點有規定者外,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第二十七點規定辦理。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各機關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撫卹金(格式如附件七)。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本校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屬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遺屬領受撫卹金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工友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撫卹金,其撫卹年資並計至留職停薪之前一日。
第三十七條 工友死亡,除發給遺屬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點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計算,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本校發給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屬領受。由遺屬共同支付者,依各遺屬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屬者,得由本機關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工友遺屬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依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如附件八)。
附件一
具 結 書
具結人 為擔任 (機關學校全銜)
之工友(技工、駕駛),茲聲明本人受僱用期間,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條件,及依同點第三項另定之條件,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則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且屬情節重大, (機關學校全銜) 得終止勞動契約,本人並願負一切法律及契約責任,特立具結書為證,並親自交付 (機關學校全銜) ,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此 致
(機關學校全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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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資料建立日期 | 工友履歷表 | 統一編號 | ||||||||||||||||||||||||||||||||||||||||||||||||||||||
民國 年 月 日 | ||||||||||||||||||||||||||||||||||||||||||||||||||||||||
姓名 | 別 號 | 緊急通知人 | 姓名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身長 | 照片 | ||||||||||||||||||||||||||||||||||||||||||||||||||
體重 | ||||||||||||||||||||||||||||||||||||||||||||||||||||||||
出生 | 民國 年 月 日 | 性 別 | 住址 | 外國國籍 | 血型 | |||||||||||||||||||||||||||||||||||||||||||||||||||
特徵 | ||||||||||||||||||||||||||||||||||||||||||||||||||||||||
出生地 | 省 縣 市 市 | 電話 | 護照號碼 | 健康情形 | ||||||||||||||||||||||||||||||||||||||||||||||||||||
婚姻 | 進用方式 | 原住民族別 | ||||||||||||||||||||||||||||||||||||||||||||||||||||||
通訊處 | 身心障礙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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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學校名稱 | 畢業或肄業 | 年限 | 證件 | 訓練 | 訓練名稱 | 訓練機關 | 年限 | 證件 | |||||||||||||||||||||||||||||||||||||||||||||||
專長 | 專長名稱 | 認證機關 | 生效日期 | 證照名稱 | 經歷 | 服務機關 | 職稱 | 待遇 | 到職日期 | |||||||||||||||||||||||||||||||||||||||||||||||
眷舍 狀況 | 公有(配住) | 公租 | 軍眷宿舍 | 自有 | 自租 | 其他 | 兵役 | 役別 | 軍種 | 兵科 | 軍階 | 起訖年月 | ||||||||||||||||||||||||||||||||||||||||||||
家屬 | 稱謂 | 姓 名 | 出生年月日 | 職 業 | ||||||||||||||||||||||||||||||||||||||||||||||||||||
獎勵 | 次別 | 事 由 | 結果 | 核定機關 | 備註 | 懲處 | 次別 | 事 由 | 結果 | 核定機關 | 備註 | |||||||||||||||||||||||||||||||||||||||||||||
日期 | 文號 | 日期 | 文號 | |||||||||||||||||||||||||||||||||||||||||||||||||||||
1 | 1 | |||||||||||||||||||||||||||||||||||||||||||||||||||||||
2 | 2 | |||||||||||||||||||||||||||||||||||||||||||||||||||||||
3 | 3 | |||||||||||||||||||||||||||||||||||||||||||||||||||||||
4 | 4 | |||||||||||||||||||||||||||||||||||||||||||||||||||||||
5 | 5 | |||||||||||||||||||||||||||||||||||||||||||||||||||||||
歷年 考核 | 次別 | 年度 | 工餉 | 考核結果 | 核定 日期文號 | 簡 要 自 述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填表人 | 簽名 蓋章 | 事務管理 單位主管 | 機關首長 | |||||||||||||||||||||||||||||||||||||||||||||||||||||
附件三
各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餉 核 支 標 準 表
普通工友 | 本 餉 | 年功餉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一 | 二 | |||||
技術工友 | 本 餉 | 年功餉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一 | 二 | |||||||
薪 點 | 90 | 95 | 100 | 105 | 110 | 115 | 120 | 125 | 130 | 135 | 140 | 145 | 150 | 155 | 160 | 165 | 170 |
普通工友 |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國民中學(初中、初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高級中學(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技術工友 |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國民中學(初中、初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高級中學(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
附 註 |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
附件四
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
註: 一、後備軍人係指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或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或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二、餉級提支應依原任軍階及所派職務,在本表所定提支級數範圍內,按年核計提支餉級。 三、餉級提支以持有退伍令為準,但下列人員得比照本標準提支。 (一) 假退役及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人員。 (二) 除役及停役人員,持有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後備各總(司令)部發給之除役或停役令,並蓋有「榮民證已發」戳記者。 四、士官兵持有任職令或離職證書暨軍中文職人員持有資遣令,但無退伍證者,均不予提支餉級。 五、提支餉級者應自申請之日起算,並以一次為限,其已提支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於退伍令背面加蓋「已提支餉級」戳記。 六、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者,於改任公務人員時仍依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附件五
工友退休申請書
(姓 名)在 (機 關 學 校 全 銜)擔任 (工友、技工或駕駛) 職務,謹申請辦理退休並發給退休金,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予核辦。
申請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機關全銜)工友請領退休金計算單 | |||||||||||||||||
姓 名 | 薪 點 | 出 生 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申請 事實 | 證 件 | ||||||||||||
服 務 年 資 | 分段年資及基數 | 月支 工餉 | 元(C) | 退 休 金 額 | |||||||||||||
到職 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前 | 服務年資 年 月 核給 個 基數(A) | ||||||||||||||
離職 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月平均工資 | 元(D) | ||||||||||||||
併計 年資 | 年 月 |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 | 服務年資 年 月 核給 個 基數(B) | 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 | 元(E) | ||||||||||||
採計 年資 | 年 月 | ||||||||||||||||
實發金額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角分整(大寫) | |||||||||||||||||
適用 條款 | 工友管理要點勞動基準法 第 點條 項 款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承辦 人員 | 事務單位 主 管 | 機關 長官 | |||||||||||||||
人事主管 | |||||||||||||||||
主計主管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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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聯
第一聯存卷,第二聯送請領人。
附註:
退休金總額,不得高於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E)。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辦理退休,另加給之退休金不計入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內(E)。
採計年資欄,係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至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不適用本表,應依該條例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
三、退休金算法:[(C+930)ⅩA(基數)+D(平均工資)ⅩB(基數)]≦(E)
附件六
具 結 書
具結人 為申辦工友(技工、駕駛)退休年資併計事宜,茲聲明本人就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七點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請詳填,例如:軍職年資三年),選擇□全數併計□部分併計(請詳填,例如:軍職年資一年)□不予併計,本人並承諾日後絕不反悔或變更,不再請求併計其他年資或取消併計已採計之年資,亦不再請求併計本具結書中未記載之年資。針對本人選擇不併計之年資或於本具結書中未記載之年資,本人願放棄一切權利,特立此具結書為證,並親自交付(機關學校全銜),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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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七
工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撫卹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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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予核辦。
申請人:〇〇〇(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機關全銜)工友請領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計算單 撫 卹 金 | |||||||||||||||||
姓 名 | 薪 點 | 出 生 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申請 事實 | 證 件 | ||||||||||||
服務年資 | 請領原因 | 月平均工資 | 元(C) | 請領金額 | |||||||||||||
到職 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 核給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A) | ||||||||||||||
離職 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 | 元(D) | ||||||||||||||
併計 年資 | 年 月 | 因病故或意外死亡 | 核給 個 月平均工資(B) | 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 元(E) | ||||||||||||
採計 年資 | 年 月 | ||||||||||||||||
實發金額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角分整(大寫) | |||||||||||||||||
適用 條款 | 工友管理要點勞動基準法 第 點條 項 款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承辦 人員 | 事務單位 主 管 | 機關 長官 | |||||||||||||||
人事主管 | |||||||||||||||||
主計主管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第 聯
第一聯存卷,第二聯送請領人。
附註:一、撫卹金總額,不得高於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D)。
二、採計年資欄,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工作年資均計入。
三、撫卹金算法: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者:新臺幣AⅩC=D元。因病故或
意外死亡者:新臺幣BⅩC-E≦D元。
附件八
「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
勞動條件 | 適用法規 | 主管機關 | 備 註 | |
勞動契約 | 勞動基準法 (第九條至第二十條)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請假 | 事假、病假、延長病假、喪假、婚假、公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曠職等 |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依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四點)與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規定之假別,如有法令解釋疑義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視實際需要會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後研處。 |
工作 時間 | 工作時間 | 工友管理要點(第八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休息時間 | 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五條)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休假、放假 |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五月一日勞動節放假,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五月一日勞動節仍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如有法令解釋疑義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視實際需要會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後研處。 | |
未休假加班費 |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休假補助費 |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童工、女工 | 童工、女工 | 勞動基準法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二條)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撫卹 | 死亡撫卹、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 | 一、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之撫卹: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並得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之撫卹: 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並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三、領受撫卹 金之時效、權利順序: (一)撫卹金請領時效: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撫卹,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適用民法第一二五條規定辦理。 (二)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順序: 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撫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職業災害補償 |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殘廢、傷害、疾病)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執行職務致殘廢死亡慰問金 |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左列慰問金之發給名稱、內容如有修正,工友亦配合辦理。 | |
殮葬補助費 | 工友管理要點(第三十一點) 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福利事項 | (刪除) | |||
(刪除) | ||||
生活津貼 | 依現行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 |
年終工作獎金 | 依現行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依每年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 |
優惠存款 | 依現行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依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辦理。 | |
急難貸款 | 依現行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依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辦理 | |
加班事項 |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數、加班費) |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工友加班事項,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有關加班管制相關規定與勞動基準法尚無牴觸,仍繼續適用。 (二) 因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其退休金計支內涵包括加班費在內,為避免退休金所得相差懸殊,各機關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等規定,調整工友工作時間及採行各項替代措施,以充分運用工友人力及避免指派工友加班。 |
僱用事項 | 僱用條件 | 工友管理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解僱事項 | 解僱條件 |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資遣(遣離)事項 | 資遣條件、資遣給與 |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有關不合退休條件者鼓勵退離之規定,雖非勞動基準法所稱資遣,惟因與該法尚無牴觸,仍繼續適用,其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上開推動方案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退休事項 | 自願退休條件 命令退休條件 退休金、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退休金 已領退休金毋需繳回 | 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四點)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四條之二) 、工友管理要點 (第二十五點及第二十六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 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年資併計 | (休假年資及退休年資) | 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二點及第二十七點)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服務 | 出勤管理、禁止兼職、因案涉訟羈押 | 工友管理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待遇 | 工友管理要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及其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考核獎懲 | 工友管理要點(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二點)、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法規釋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技工、工友 年度工作考核表 | |||||||||
服務 單位 | 工 別 | 姓 名 | 服務單位評分 | 總務單位評分 | 平均分數 | 排序 | 備 註 | ||
平時 | 年終 | 平時 | 年終 | ||||||
總務處 | 技工 | 宋政彬 | |||||||
教務處 | 工友 | 陳桂嬌 | |||||||
學務處 | 技工 | 黃桂妹 | |||||||
學務處 | 工友 | 鄧華金 | |||||||
園藝科 | 技工 | 劉威佐 | |||||||
農經科 | 技工 | 陳宇騰 | |||||||
畜牧科 | 技工 | 宋子雄 | |||||||
森林科 | 技工 | 胡政雄 |
拾伍、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技工、工友職務分工表 107.12.14
單位 | 姓名 | 工作項目 |
校長室 | 陳桂嬌 | 1.校長室、會客室、小會議室之整潔工作。 2.小會議室之會場佈置及茶水供應。 3.接聽校長室專線電話。 4.校長室內盆栽整理及澆水。 5.校長室公文傳送。 6.郵寄信件。 7.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8.其他交辦事項。 |
教務處 | 陳桂嬌 | 1.教務處之雜務及整潔工作。 2.負責全校之影印工作。 3.每學期三次段考試卷印製。 4.複習測驗卷印製。 5.教務處公文與各處室間公文會簽。 6.每學期教學研究會或座談會之資料整理及會場佈置。 7.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8.其他交辦事項。 |
學務處 | 鄧華金 | 1.體育組之雜務及整潔工作。 2.體育組處公文與各處室間公文會簽。 3.體育器材隻藉用與點收。 4.其他交辦事項。 5.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
學務處 | 黃桂妹 | 1.訓導處、教官室及導師室之雜務及整潔工作。 2.教務處公文與各處室間公文會簽。 3.每學期家長會或座談會之資料整理及會場佈置。 4.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
總務處 | 宋政彬 | 1.校內水電器具維修。 2.校內廁所設施維修。 3.飲水設備及蓄水設備定期清洗。 4.活動中心前噴水池定期清洗。 5.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6.其他交辦事項。 |
農經科 | 陳宇騰 | 1.負責實習農場雜務及管理工作。 2.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3.校區草皮及樹木定期修剪。 4.其他交辦事項。 |
畜產科 | 宋子雄 | 1.負責實習牧場雜務及管理工作。 2.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3.其他交辦事項。 |
森林科 | 胡政雄 | 1.負責實習林場雜務及管理工作。 2.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3.校區草皮及樹木定期修剪。 4.其他交辦事項。 |
園藝科 | 劉威佐 | 1.負責園藝科實習場地雜務及管理工作。 2.防颱準備及善後工作。 3.校區草皮及樹木定期修剪。 4.其他交辦事項。 |
※各處室因業務需要或承辦活動時,所有工友、技工同仁由庶務組統籌支援各處室主任交辦之臨時工作及突發事件。
拾陸、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水電管理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為確保校內供電安全、用水清潔及節約水電杜絕浪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本校為倡導節約水電,人人有愛惜物力及糾正他人浪費水電之義務。
(二)本校嚴禁違規用電,人人有維護生命財產安全與舉發他人違規使用水電之責任。
三、本校校區供電線路,設有總開關及迴路開關若干處,以管制日常用電與預防漏電發生危險。
四、辦公室、宿舍、教室、閱覽室、實習工廠及各公共場所用電啟閉時間,由總務處分別協調教務、訓導處規定之。
五、每一供電迴路開關所管制之線路,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即將該迴路開關關閉:。
(一)發現房舍內電線短路(碰線)或漏電現象時。
(二)發現或嗅覺該房舍有橡膠焦味時。
(三)發現該房舍內使用電燈、收音機或其他電器尚未關閉,而門窗閉鎖無法進入關閉開關或拔掉插頭時。
六、校內用電線路及水管,由總務處指派專人定期巡視及維護,以確保安全。
七、本校教職員生如發現電燈、水龍頭應關閉而未關閉、機器應停而未停時,應即隨手關閉並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或總務處處理。
八、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如發現線路故障有引起火災危險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緊急通知負責人、總務處或電力公司派員檢修。
九、辦公室、宿舍、教室嚴禁使用電爐等炊具,如有擅自使用者,得視同危害公共安全論處。
十、各工作單位如需增加用電或用水時,須洽總務處派員勘察,簽奉核准後方得接裝。
十一、水龍頭、水管、電線及電燈開關等水電設施,如有破壞情事,應查明責任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柒、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校園門禁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校園開放安全及秩序,特定訂本管理要點,以為學校警衛及相關人 員執行勤務之依據。
第二條 學校開放時間為:
1.上班、上課時:5:00 - 7:00,16:20 - 21:00
(寒暑假:5:00 - 7:30,15:00 - 21:00)
2.例假日及國定假日:5:00 - 21:00
個人於學校規定開放時間內進入校區運動或參觀者,得免登記。
第三條 一般上學或上班時間,人員進出管制如下:
1.學生於上學日進入學校後,不得擅自離開學校;若因故必須離開學校,需交出核准之「學生外出請假單」,使得離開學校。
2.校外人士於一般上學日進入校園,需至警衛室辦理資料登記後由警衛引導進入學校。
3.受訪對象若為學校教職員工,則由警衛先生電話聯絡受訪者,受訪者答應後始得進入學校。
4.受訪對象若為學生,則由警衛先生電話聯絡教官室,由教官瞭解後處理。
5.未經核准之商品銷售者,不得進入校園。
第四條 學生放學、教職員工下班或例假日人員進出管制如下:
1.個人於學校規定開放時間內進入校區運動或參觀者,得免登記。
2.本校學生著學生制服或攜帶學生證進入學校,得免登記。
3.本校教職員工進入學校,免登記。
4.機關團體進入學校運動或辦活動者依規定須向總務處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方能進入校園。
5.機關團體借用教室或各樓館依規定須向總務處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再依本校各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6.非上班或上學時間如需進入各辦公室工作或教室時,請於事前在總務處辦妥借用手續,經單位主管牽合後總務處知會警衛先生,由警衛先生配合開關鐵門或財管人員提供鑰匙。
第五條 一般上學或上班時間,汽、機、腳踏車進出與停放管制如下:
本校教職員工生汽、機、腳踏車進出與停放校園,需憑學校核發之通行識別證始得進入校園停放,並依規劃之車位格線停放整齊。
由總務處核發之通行識別證請依規定張貼:
1. 汽車通行識別證,請張貼於駕駛座右側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利警衛辨識。
2. 機車通行識別證,請張貼於車頭前方明顯處或出示教職員工證。
3. 辦理活動核發之臨時通行識別證,請於進入校門時,出示備查。
4. 學生餐廳或合作社之配合廠商車輛,由負責管理單位向總務處提出申請年度臨時停車證,並於進入校門時,出示備查。
5. 因施工需要使用吊車、預拌車、挖土機等工程車,由總務處知會警衛配合工程安全維護與管理。
6. 進入校區運動人員,車子請停放校區外圍。
7. 自用汽車車輛未張貼本校通行識別證者,需下車辦理會客登記,始得進入校停車。
8. 自用機車未張貼本校通行識別證者,機車停放於大門兩側後再辦理會客登記,始得進入校園。
9. 車輛進入校區後應減速慢行,並禁鳴喇叭。
10. 學校僅提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拾捌、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警衛執行勤務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依據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校園門禁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辦理。
二、執勤時間:保全公司警衛人員24小時輪流執行
三、執勤項目:
(一)人員進出管制:依據本校「校園門禁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車輛進出管制:依據本校「校園門禁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五條辦理。
(三)校園巡邏依據合約,巡邏時間為16:10、18:00、21:00、23:00、01:00、04:30、
(四)學生上放學或學校辦理活動,需協助維持大門交通秩序。
(五)填寫執勤紀錄表。
(六)其他交辦事項。
四、執勤要領:
(一)警衛直接接受校長、學務主任、主任教官與總務主任及庶務組長之督導以執行業務與交辦事項。
(二)保全公司警衛執勤時間,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攜帶配件;除校園巡邏或開關門鎖外,不輕易離開警衛室離開時大門一律關閉。
(三)白天執勤時,警衛以大門車輛及人員進出管制為主要工作;晚上執勤時,除同白天外應兼顧校區巡邏。
(四)執勤時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可疑之徵候時,需登錄於執勤簿上;執勤時若發生危及教職員工生安全堪虞之偶發事件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並通報相關處事人員會同處理。
(五)執勤需確實填寫執勤紀錄表(簿),並於早上交班後,由早班警衛送庶務組長與總務主任簽章後取回執勤紀錄簿。
五、本執勤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一、值勤時間:07:30-19:00 為早班。 19:00-07:00為晚班。 二、晚班執勤人員必須於下午六時前巡邏教學大樓及行政大樓,並關閉電燈、電扇及門。 三、晚班人員必須於早上05:00打開後門及早上07:30巡視教學大樓及行政大樓、並打 開門。 四、警衛室及大門週邊環境清潔及嚴格執行禁止停車,並以口哨驅離以淨空校門口。 五、來賓進出必須登記,進出車輛以通行證識別,並注意人員管制。 六、值勤輪值人員上下勤作好交接事項。 七、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全天由保全公司警衛人員負責執勤。 |
拾玖、各班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保管要點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壹、本校為謀各班學生愛惜公物起見,特訂定此保管要點。
貳、本校各班學生均有保管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之責。
上項所稱附屬品係指講台、講桌、黑板、門窗玻璃,及教學用品,清潔用具等。
參、本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總務處將各班需用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列表點交各班班長及總務股長驗收負責保管。
肆、本校總務處得隨時派保管人員巡迴各教室檢查,如發現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有缺少或損壞時,由該班學生共同負賠償之責。
伍、各班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遇有無法避免之遺失或損壞時,該班班長應即報告導師、總務處。
陸、本校各班學生如故意損壞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時,除照本校公物損壞賠償辦法賠償外,由訓導處處罰。
柒、各班學生不得擅自移動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違者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
捌、各班學生如發現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有損害跡象或被人移用時,應立即報告老師、總務處,如事前不報告任其損壞或移用,該班學生應負賠償之責並予處分。
玖、各班學生損壞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如確非故意者,除照規定賠償外免予處分。
拾、各班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如各班學生在學期中能保管完整無缺者,由校長獎勵。
拾壹、每學期結束前三日內,各班班長及總務股長應將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交還總務處,經點收無誤後方得離校(附件一班級公物檢查表)。
拾貳、本保管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拾參、本保管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花蓮高農 學年度( )學期教室公物檢查一覽表 | |||||||||||
班級名稱: 導師姓名: | |||||||||||
名 稱 | 電 燈 | 電 扇 | 電視機 | 麥克風 | 銀幕 | 飲水機 | 講 桌 | 水龍頭 洗手台 | 水龍頭 拖布盆 | 板擦機 | 課桌椅 |
檢查前 | 4 | 4 | 1 | 1 | 1 | 1 | 1 | 3 | 1 | 1 | 人 數 按班級 |
檢查後情形 | |||||||||||
桌椅有搖晃者,放置後面,本校木工會修理。 玻璃打破者,通知庶務組。完整打✓,打破打X。 花壇不定時要澆水。 桌椅損壞者(登記座號及姓名): | |||||||||||
檢查人員: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
貳拾、財物損毀賠償規則
90年8月1日訂定、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生損毀財物賠償,參照事務管理規則辦理。
第二條:動產(財物)損失之查報:
(一)各項財物如遭受不可抗拒外力或其它意外事故而致損壞遺失者,不論財物價錢多寡,應於三日內取具當地治安機關證明文件,填列動產報廢單,專案函報中辦核辦,不得規避匿報。
(二)動產(財物)經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動產未經報準而任意移轉、撥借、侵占、盜賣或以廢棄之殘品掉換同類完整之財物,以及損毀而規避不服者應移送法辦。
第三條:動產(財物)之賠償:
動產經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動產未盡善良保管或故意過失而致動產遭損壞或遺失,或未達規定年限即告損壞或遺失者,應由領用、經管、損壞或遺失者,依下列規定,負責賠償。
(一)損壞之動產,仍可修復,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責成賠償一切修復費用。
(二)損壞之動產不能修復者,應立即責令賠償。
(三)動產經管或使用人員,遺失其所保管之動產時,除因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經查屬實者外,應責令賠償。
第四條:動產雖經報奉核准報廢,惟尚有殘值在未經依法處分前仍屬公物應繼續妥為保管,其經管或使用人員由於故意或過失遭致遺失或加重損壞時,仍應責令依照該動產原估之殘值賠償。
第五條:賠償價格,應依照損壞時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第六條:本校各班學生如故意損壞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時,應由損壞學生填寫公物損壞情形報告表(附件一),並依下列次序自行辦理:
總務處領表→導師審訂→訓導處審查→庶務組估價→出納組繳費。
第七條:例假日損壞由負責班級翌日提出報告,否則由班級負責賠償、修繕。
第八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第九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貳拾壹、國立花蓮高農校園規劃小組暨校園空間安全設置辦法
94年8月31日修訂、96年8月31日修訂、102年8月6日修訂、
107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為整體規劃本校之校園空間,改善教學環境及品質,使學生及教職員工能安全、方便的在學校內學習及工作,特訂定「國立花蓮高農校園規劃小組設置辦法」。
二、國立花蓮高農校園規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召集人選聘適合人選擔任之;並設置執行秘書及行政助理各一人,執行秘書由總務主任兼任,行政助理由文書組長兼任之。
三、委員之遴聘得依校園規劃需求,聘請校內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員擔任之,任期一學年。
四、另本小組得視作業及實際需要,邀請校內、外專業人士參與規劃業務並列席委員會提供專業建議。
五、本小組就下列事項提供總務處參考及審核:
(一)對校園發展規劃及性別校園空間安全檢視提出諮詢意見。
(二)對校園空間及性別校園空間安全之規劃,提出規劃構想。
(三)對校園內重大工程之審核,及建設過程中之相關課題,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
(四)對校園建築景觀,綠美化及空間藝術之規劃諮詢。
(五)其他有關校園規劃之相關事宜。
六、本小組如做任何重大之決議,與會人數須達到四分之三,方可決議;必要時須請相關業務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推動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單位支應,另本小組之相關行政作業統由總務處負責。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後,謹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7學年度校園規劃暨校園空間安全小組委員名單
任務編組 | 職稱 | 人員名單 | |
1 | 召集人 | 校長 | 梁宇承 |
2 | 執行秘書 | 總務主任 | 賴世榮 |
3 | 紀錄 | 庶務組長 | 周怡常 |
4 | 委員 | 教務主任 | 陳凱群 |
5 | 委員 | 學務主任 | 江金安 |
6 | 委員 | 實習主任 | 林政仁 |
7 | 委員 | 主計主任 | 張櫻文 |
8 | 委員 | 特教組組長 | 林義豐 |
9 | 委員 | 教師代表 | 黃品學 |
10 | 委員 | 職員工代表 | 鄧華金 |
11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 | 家長會長 |
12 | 委員 | 校友會代表 | 賴志明 |
13 | 委員 | 園藝科科主任 | 阮雅蘭 |
14 | 委員 | 農經科科主任 | 謝俊堂 |
15 | 委員 | 社區專業人士 | 黃亦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