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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組成份的化學分析包含了分離、純化、定性、定量等工作;分析工作並無一定方法程序且結果差異頗大,除因樹種不同之外,木材自身生長受環境影響頗大,正常材與反應材、幹材與枝條材、心材與邊材等均有所差異,即便是不同細胞之間的細胞壁成分與結構均大有不同,而此細微構造之差異幾乎可謂為木材化學分析之困難處,且天然化合物之化學結構相近,鑑定耗時耗力,所以木材之化學成分分析結果與取樣部位、取樣方法、分析方法有明顯相關。就一般而言,進行木材化學分析時為求取樣上之客觀,且增大表面積以提昇反應速率,均將正常幹材部分(不包括反應材、節、枝條等)搗碎並磨成木粉過篩,木粉粒徑介於40~80目(mesh),即取0.05~0.4mm之間者進行後續分析。一般的分析工作如下: ~分析工作~
1.含水率測定
由於木材是一種吸濕性的材料,它的重量與體積容易隨著水分而變化,且木材中的水分對於木材的加工利用上影響甚鉅,所以通常會先量測絕乾含水率以作為日後計算重量之基準,最常用的方法即是採用烘箱在105±3℃的溫度下將木粉脫水至絕乾,詳細之操作程序可參照Tappi
T12 os-75號標準、或ASTM D2016-65及我國之CNS
452木材含水率試驗法進行之。含水率依下列公式計算:

採用烘箱乾燥可能會使木材中較易揮發的物質,如萜類(terpene,即精油)隨著水分一併流失,此乃其主要之缺點。除此法之外。亦有採用其他物理技術進行木材試樣或漿紙纖維之含水率測定,諸如核子波(Loos,1965)、核磁共振技術(NMR)(Karras
& Rahkamaa,1971;Magnusson et al., 1972)等,除了特殊樣品之外,一般很少利用這些特殊技術進行含水率測定。
2.萃取物(Extractives)測定
木材中的萃取物指的是可溶於極性或非極性溶劑成分,雖然僅佔木材化學組成份的極少部分,但其含括之成分種類甚廣,主要包括萜類、類木質素(lignans)、黃酮類(flavonoids)及其他芳香族化合物(aromatics)、脂肪、腊、脂肪酸、醣類極少數無機物等。Fengel
& Wegener(1984)將不同的溶劑所能得到的木材萃取物簡要整理如下:
| 萃取溶劑 |
水蒸氣蒸餾 |
醚類萃取 |
醇類萃取 |
冷水/熱水萃取 |
| 主要萃取物 |
萜類 |
脂肪酸類 |
有色物質類 |
部分碳水化合物及無機物 |
雖然依溶劑的不同極性可將上述不同類別的萃取物分離出,然而實際上藉由不同的溶劑仍可能得到同樣的物質,例如單寧雖然是熱水萃取時的主要萃取物,但在進行醇苯萃取時也可能得到,萃取物與溶劑間鮮少呈現單一且絕對的關係。Browning於1967年所著之"Methods
of Wood Chemistry"一書中對溶劑與萃取物提出許多詳細的例子。木材萃取物含量的測定法可參閱Tappi
T12 os-75、ASTM D 1105-56、CNS
4713等檢測標準。
同樣地在Browning之著作中,亦將傳統的萃取物的分離、定量與鑑定技術做了一詳盡介紹,傳統的技術包括了結晶法、皂化法、UV及IR光譜技術、濾紙色層層析或薄層層析技術等;隨著儀器分析技術的進步,當前的化合物鑑定技術包括高效液相層析技術(HPLC)、氣象層析質譜技術(GCMS)、超臨界液體層析技術(SFC)、傅立葉紅外線光譜(FTIR)、碳-13核磁共振(13C
NMR)等均應用於木材萃取物之定量與鑑定工作(王秀華,2002)。 3.無機物(灰份)的測定
將木材於高溫氧化後所殘留者,即為無機物,又稱為灰份(ash),約佔了總成份的0.2~0.5%,但是通常熱帶木材的灰份含量較高。木材中的無機物種類亦多,較常見的包括鉀、鈣、鎂等,熱帶材多含有矽,這些無機物在木材中常以結晶的方式出現(如下圖)。木材灰份含量的測定法可參閱Tappi
T15 os-58、ASTM D 1102-56、CNS
3084等檢測標準。
印度紫檀中的結晶物 4.全纖維素(holocellulose)含量
全纖維素(holocellulose)指的是纖維素及半纖維素的總稱,最早由Ritter以及Kurth兩人使用氯進行去木質素反應(delignification)後,將所得殘留物命名之。由於纖維素、半纖維素、木質素等三者於組構細胞壁時彼此緊密相聚,所以在進行去木質素反應時須使用較劇烈之化學處理,或多或少,都會有部分木質素還殘留於全纖維素中;或是部分的纖維素、半纖維素隨著去木質化反應而產生降解,因此要得到100%絕對的全纖維素幾乎不太可能。
一般在實驗室中多以下面兩種方法進行全纖維素之製備:
| (1) |
經醇苯萃取後之木粉再進行氯化反應後,以含有有機鹼類之熱酒精溶液萃取
詳細方法可參閱ASTM D
1104-56、CNS 3085等檢測標準)。這個構想即Ritter和Kurth二人在1933年提出者,後來又經過Van
Beckum & Ritter(1937)、Thomas(1945)、Timell &
Jahn(1951)、Kurth & Swelim(1963)等人以多種方法修正。 |
| (2) |
以酸性亞氯酸鹽溶液進行去木質素,此法最早由Jayme(1942)以及Wise
et al.(1946)等提出。酸性亞硫酸鹽法中一般可採用的二氧化氯(chlorine
dioxide)或及亞氯酸鈉進行之,取不含萃取物(extractives)的木粉在70~80℃下,與pH 4的亞氯酸鈉溶液反應3~5小時,而通常針葉材要再多1小時。 |
5.纖維素與半纖維素的分離
全纖維素可依對鹼的溶解情形而分成α-纖維素、β-纖維素、γ-纖維素等三種,三者之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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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α-纖維素 |
不溶於17.5%氫氧化鈉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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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β-纖維素 |
可溶於17.5%的氫氧化鈉溶液中,但經過酸性與中性溶液中和後產生沉澱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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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γ-纖維素 |
可溶於17.5%的氫氧化鈉溶液中,但經過酸性與中性溶液中和後不會產生沉澱。 |
α-纖維素這個詞最早是由Cross及Bevan於1912年提出,當時他們以不溶於強鹼者稱之。而以17.5%氫氧化鈉作為試藥的方法則是Jentgen(1911)進行纖維素粘度試驗時的用藥,後來經過其他學者的試驗與研究,成為目前漿紙工業上判斷纖維品質的依據之一,相關標準請參閱Tappi
Standard T203 os-74、ASTM
Standard D1103-60等。
藉由半纖維素與纖維素對鹼液溶解性的差異可先將半纖維素分離出,以鹼性溶液萃取後加入醋酸中和後可得到半纖維素,再以中性溶液如乙醇等則可沉澱出更多的半纖維素。連續以鹼性溶液萃取後殘餘的固形份即為纖維素。 |